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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法律治理

2018-11-22张子豪

统计与决策 2018年20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矩阵金融

张子豪,张 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a.刑事司法学院;b.统计与数学学院,武汉 430073)

0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兴起的一个名词,它标志着传统的金融行业正在逐步走向互联网化。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新的金融模式,即依托于互联网等技术,实现资金流转、支付等业务,如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等金融模式[1]。二是指金融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可以利用手机银行、在线银行等进行资金流转操作,打破原来金融体系下无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结算受到银行网点营业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在网络大数据的支持下,通过借款人的偿还记录、社会关系、信用报告、消费习惯等信息计算出该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损失概率,为放贷业务提供依据[2]。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年,大批的互联网企业开始进军金融行业。以“余额宝”为代表的“XX宝”金融产品一经推出即引起市场巨大的反响,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P2P、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3]。与此同时,由于受到互联网企业的冲击,不少的传统银行机构也纷纷发力互联网金融,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招商银行的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等。近年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平台更是层出不穷,迎来了爆炸式的增长。

然而当这些新的金融模式给金融行业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产生了新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共有525家平台出现问题。涉事平台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逾期提现,二是平台倒闭,三是经营者跑路或欺诈。目前学术届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研究方面[4-7]。本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网络风险、经营风险和信息风险5个角度出发,构建衡量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来定量计算各级风险的权重大小,最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

1 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别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主体包括金融服务供应商、消费者和商业银行[8]。为科学、系统地度量互联网金融风险,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专家的意见,构建了包含信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信用信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5个方面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见表1)。

表1 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1)信用道德风险

一是网络欺诈风险。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投资者对平台缺乏足够的了解,可能会遭受平台跑路风险;二是资金挪用风险。由于现有第三方监管不到位,平台资金就很可能被内部人员挪用;三是非法集资风险。网络的便利和难以监管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犯罪团伙非法集资的温床[9];四是违约风险。严重扭曲的信用关系、普遍存在的虚假信息以及违约成本低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违约事件频发。

(2)经营风险

一是流动性风险。充足的资金流动性是保障金融行业正常运转的首要条件,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相应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对短期负债和资金预期外流的有效对策,流动性风险极易形成;二是市场选择风险。消费者对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信用信息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显著增加;三是利率和汇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导致平台的收益不确定,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3)信息风险

一是信息不对称性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没有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数据的不可靠会直接导致金融活动产生很高的风险;二是信息盗取篡改风险。由于金融活动是在网上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保存在公司的数据库中,存在着信息被盗用出售给其他公司以及被篡改的可能;三是信息滥用风险。大数据时代,企业掌握着消费者的大量信息,这些数据如果被企业挖掘来从事一些非法活动将会对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

(4)网络安全风险

一是技术支持风险。互联网金融需要成熟、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法,方案设计缺陷可能会造成数据延迟,影响交易;二是技术泄密风险。互联网金融是通过加密方式来保护平台的交易数据,技术泄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三是病毒感染风险,互联网的世界充斥着各种病毒,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遭到病毒攻击,可能会使系统瘫痪甚至崩溃。四是数据传输安全风险。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容易被窥探或截获,这会导致数据传输产生风险。

(5)法律风险

一是配套法律规范模糊或缺乏。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已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无法适应和满足新生的互联网金融,这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滞后;二是政策的高度不确定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于政策保护阶段,互联网金融享受着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法律和监管政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政策风险很可能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评价

2.1 评价方法

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赋权。层次分析法(AHP)是一种将主观赋权和客观赋权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为指标体系设立目标层和准则层。

(2)构造判断矩阵。比较两两指标的重要性,如表2所示。

表2 相对重要性标度

(3)求判断矩阵最大特征值以及最大特征值所对应的的特征向量,采用乘积方根法,计算过程为:

假设一级指标五个维度的判断矩阵为A=规范化,得到即为所求特征向量,而A矩阵的最大特征值

(4)对A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A矩阵的阶数为n,λmax-n可以用以来衡量A矩阵的不一致程度。引入一致性指标和随机一致性指标RI,随机构造m个判 断 矩 阵 ,得 到 m 个 一 致 性 指 标CI1,CI2,…,CIm,,得到随机一致性比率若CR<0.12,A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10]。

2.2 评价结果

表3为一级指标的评价结果,下页表4至表8为二级指标的评价结果。可以看出,一级指标中法律风险比重最大,其次是信用道德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最后是经营风险和信用信息风险;二级指标中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病毒感染风险以及法律法规模糊或缺乏风险比重最大。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特性和创新性,针对性的征信系统、法律政策、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网络安全风险、信用信息风险和法律风险权重较高,以及造成其他几个风险放大的重要原因。

表3 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判断矩阵

表4 以信用道德风险为准则的判断矩阵

表5 以经营风险为准则的判断矩阵

表6 以信息风险为准则的判断矩阵

表7 以网络安全风险为准则的判断矩阵

表8 以法律风险为准则的判断矩阵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应当支持和保护其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诸多风险,甚至比传统金融更应当引起重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可以从多个角度着手,但是治理手段最终必须回到法治轨道上来。我国当前的治理模式主要是立足于传统金融风险,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治理理念滞后,不适应互联网金融;治理依据供给不足,金融法律不完善,只能凭借临时性、效力等级较低的规章来应急;治理体制不顺,分业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真空或者监管冲突的局面;治理重点不明,金融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制:

第一,更新治理理念,审慎经营,鼓励创新。在传统金融领域,治理金融风险的首要理念是要求金融企业审慎经营。这一理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应当被遵循。具体而言,首要任务就是对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一样,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使其不再处于法外之地,不再野蛮生长,而是在阳光下健康发展。但是,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创新是其生存之本,其与生俱来就与传统金融法规存在不合之处。因此,如果采取与传统金融完全一样的思路来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完全以传统金融行业、金融产品的标准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产品,有可能扼杀金融创新。为此,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还应当鼓励创新,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凡是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业务,就应当允许其开展;对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需求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业务,应当予以规范、引导、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容错机制,对一些走在违法边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及时纠偏、引导;对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立案应当十分谨慎,司法过程中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第二,完善治理依据,补充、修改相关金融立法。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基本法律尽快作出修订,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修改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内容;对存在立法空白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尽快出台立法;对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尽快予以整合,条件成熟时提升效力等级,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互联网金融易涉及的罪名,适时启动刑法的立法评估,谨慎决定是否需要保留或者作出修订,防止罪名滥用。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违规处罚及退出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责任承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11]。

第三,理顺治理体制,成立统一高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2016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委参与。领导小组的成立,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委权责不明的问题,但是由于组长单位央行与各成员单位是平级关系,没有一个权威、高效的领导者,在涉及重要问题时,领导小组难以决断,需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决定,使得领导小组机制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为使金融风险治理体制更加权威、高效,建议提升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规格,由国务院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委参与。在十九大后新一轮的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治理体制变成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这是党和国家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金融环境,对监管体制做出的重要修正,是理顺金融风险的治理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第四,明确治理目标,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落脚点。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贯穿风险治理的各个环节。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使其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时,也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完善各项风险防控的内控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最后,风险治理者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出台相应的治理措施,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诸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提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

第五,加强治理手段的建设,提升法律治理的技术水平。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证书认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实名制度。并灵活运用央行的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也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在软硬件方面的建设,硬件方面需要研发自主可控的计算环境和操作系统,确保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活动时有足够安全的硬件环境;软件方面应尽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确保国家金融信息不被泄露。

4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正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发展,一大批新的金融模式和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不仅降低了金融门槛,也减少了交易的中间成本,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普惠金融成为可能。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诸多风险,风险大小的排序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首先本文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划分为信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信用信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类,紧接着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分析这五类风险,结果发现法律风险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最后本文从更新治理理念、完善治理依据、理顺治理体制、明确治理目标和加强治理手段五个角度提出了防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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