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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的由来故事

2018-11-21许育红

世界知识 2018年21期

许育红

1998年《现代汉语词典》对“婚姻”二字解释:“结婚的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这里所称“领事婚姻”,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驻外使领馆应男女双方均系中国公民的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结婚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关系。而“领事婚姻登记”,则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1963年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亦有类似规定。条款中的“民事登记员”,系指应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的领事官员。

目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中国公民的申请,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根据2015、2016、2017年《中国外交》记载,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登记数量均为1万余对。本文主要基于1982年《国际私法基础》、1991年《新中国领事实践》及2014年《中国领事工作》等相关资料记载,讲述“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的由来故事。

新中国成立初期“领事婚姻”登记先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本着“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一边倒”的外交方针政策,中外领事关系有待重新建立。在这种情形下,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自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尚无领事婚姻的相关规定。此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正在酝酿之中,新中国也未同外国缔结任何双边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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