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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视频监控确定致死性损伤发生时间1例

2018-11-21

法医学杂志 2018年5期
关键词:鉴定人颅骨头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科技信息中心,北京 100005)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6月6日00:00,张某遭他人殴打,第 2天被发现死亡。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右枕部可见星芒状头皮挫裂创1处,累计长度为2.0cm,深达皮下,创缘不整齐,创周伴头皮下血肿(图1A)。

尸体解剖:枕部头皮挫裂创对应部位可见头皮下血肿。右颞部可见帽状腱膜下小片状出血。左侧颞肌可见小片状出血,右侧颞肌未见出血。右侧枕骨可见线性骨折,骨折线向颅底方向延伸。颅底可见线性骨折,骨折线自右侧颅后窝经枕骨大孔右侧向前方延伸,止于蝶鞍,长度为13.5cm(图1B)。左侧额叶、颞叶、顶叶可见脑组织挫伤。

组织病理学检验:大脑实质脑组织水肿,左额叶、颞叶脑皮质挫伤,脑实质内可见多发出血,周围脑组织挫碎、水肿明显(图1C)。

图1 头部尸体检验

1.3 视频监控时间节点

00:04~00:06,在院门外,张某被扭胳膊按倒在地,头部磕到地面。在这段时间,张某一直在高声叫骂,行动和意识均正常。

01:00~01:30,张某走出宿舍,在嫌疑人高某宿舍中,张某被他人拳打脚踢,曾摔倒在地,自行爬起后走回自己宿舍,行动和意识均正常。

01:39~01:44,张某被他人从宿舍推到宿舍院外,并被多次阻止进入院内。在这段时间,张某用脚踹院门时自行摔倒两次,被他人推搡摔倒两次,每次均为自行爬起,与他人对骂,并向距院门100m的垃圾站走去。

01:46~01:53,在距院门 100m 的垃圾站处,张某被多人拳打脚踢后,被拖拽着双腿拖回到宿舍院内。在此过程中,张某仰面朝天,双手撑地移动。张某被拖拽进宿舍院后,自行起身走回宿舍。以上各阶段张某的行动和意识均正常。

02:00~02:04,张某自行走出宿舍后又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推后仰面倒地,头部流血,此后未再起身,后被他人抬到宿舍床上。

第2天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1.4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右枕部有头皮挫伤及挫裂创,右侧枕骨线性骨折,左侧额叶、颞叶、顶叶脑组织挫伤。此种损伤符合减速性损伤特点,张某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2 讨 论

2.1 致伤工具及致伤机制分析

被鉴定人张某的右枕部可见一长度为2.0cm的星芒状头皮挫裂创,深达皮下,创缘不整齐,创周伴头皮下出血,对应部位可见头皮下血肿,符合钝器损伤。尸体解剖发现其右侧枕骨线性骨折,骨折线向颅底方向延伸,颅底线性骨折自右侧颅后窝经枕骨大孔右侧向前延伸,止于蝶鞍,颅底骨折的长度达13.5cm。此种在远离外力作用点出现骨折的情况是头部与大平面物体相接触时,在颅骨一侧受力的瞬间,对侧仍在做惯性运动,因此瞬间整体上仍可视作两侧受力,此时远离受力轴线的远端颅骨因为球性膨出受到最大拉应力而发生骨折,之后骨折线沿着受力轴线方向向两侧延伸,直至拉应力消失[1]。被鉴定人张某左侧额叶、颞叶、顶叶及右侧额叶出现脑组织挫伤的相应部位未见头皮损伤及颅骨骨折,这种损伤符合减速性损伤的特征,即当从站立位摔倒时,枕部受力致使颅骨枕部发生骨折,在摔倒直至头部撞击地面的过程中,头部由加速运动突然减速至静止,受力瞬间由于脑与颅骨因质量、位置等原因产生不同步,在颅骨停止运动时脑因惯性仍在运动,脑与颅骨碰撞而导致脑损伤,同时作用力使颅内压发生了瞬间的改变,这种改变经历两个过程,即脑内冲击压力波的正负变化和颅内压的明显升高,而脑组织对负压的耐受力比正压小,因而产生了对侧的对冲伤[1]。综上,根据被鉴定人张某头部的损伤符合摔跌时后枕部着地造成颅骨整体变形和脑组织对冲形成的减速性损伤。

2.2 致死性损伤发生时间的分析

监控视频显示,被鉴定人张某头部曾被多人在不同现场打击,同时又有多次摔倒的情况。其中在嫌疑人高某宿舍院内、宿舍院外、100m外垃圾场中,被打和摔倒后均能自行起身和行走,并可继续与他人发生口角,没有明显的意识问题。从视频监控中可见,在这几次摔跌行为中均没有明显的头枕部着地的情形,可以排除形成现有头部致命性损伤的可能。在宿舍院内被他人推倒仰面摔倒后,被鉴定人张某不再有自主行动,也没有与他人交流的情形,被抬到宿舍后直至死亡,其体位状态亦未发生变化。根据被鉴定人张某头部损伤,结合视频监控观察张某在不同现场的行为和意识情况,可以认定导致被鉴定人张某死亡的头部损伤形成时间节点为最后一次仰面倒地时形成。

法医损伤时间的推断一般是指通过形态学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时间。这是法医病理学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2]。笔者在本案中通过运用视频监控结合法医专业知识和经验来推断致死性损伤的发生时间。由于视频监控获取的犯罪信息具有实时性、动态性,动静易于转化,易存储提取以及信息含量丰富等特点,使其能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犯罪过程[3]。通过调取相关的视频监控记录收集案发当时现场人员的行为情况成为此案破解的有效途径,为案件顺利审理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

通过本案,笔者体会到:视频监控可重现刑事案件现场,并获取有关犯罪信息,指明侦查方向,提供破案线索[4]。调取不同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运用视频监控中对被鉴定人行为和意识的观察和分析研判,推断出致死性损伤发生的时间节点,这为法医确定致死性损伤开辟了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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