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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既未遂认定的占有剖析

2018-11-21刘志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刘志刚

(318000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台州)

【案情简介】

李某到某理发店洗头,被害人王某系该理发店主的朋友,王某将1部iPhone7手机随手放在理发店凳子上后离开找店主聊天,李某见状将王某的手机窃取并藏匿在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后王某发现手机被偷而报警,警方到场后在李某的包内发现了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达到定罪量刑标准。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盗窃的行为,在是否既遂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盗窃未遂,李某窃得手机后一直未离开理发店,虽手机被李某窃取,但该手机仍处于理发店的相对封闭空间之内,因此被害人尚未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故属于盗窃行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盗窃既遂,手机系体积小、易支配的财物,在窃得后藏匿于自己的随身提包时,被害人就已丧失对手机的占有,因此盗窃既遂。

【评析】

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理论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即认为既遂首先要符合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再此基础上行为人只要具有一般有效排除原占有的行为即可,就认为行为人占有的成立。我们认为本案李某排除了王某对手机的控制,并且实现了对该手机的占有。结合本案,要厘清是否既遂,应当注意以下两个关键要点。

一、空间控制

本案存在两个空间范围,一个是理发店的空间范围,一个是李某的包内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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