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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本刊编辑部

支部建设 2018年1期
关键词:函询党的纪律全党

如何理解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

读者杨向军问:如何理解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

本刊编辑部答:十九大报告中说,“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当代中国,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或其他什么力量。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由我国国体性质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只有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才能保证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全党全国保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才能彰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回顾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正是有了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了党中央的正确引领,党和人民事业才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中国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才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是具体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体现到全党的实际行动中,落实到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中。党中央作出的决定和决策,全党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一心一意、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决不能三心二意、阳奉阴违,决不能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统一指挥,坚持全党一盘棋、全国一盘棋,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好、执行好,确保不走样、不变形,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步调一致。

如何理解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读者江晓东问:如何理解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刊编辑部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严明党的纪律,遵守、执行、维护党的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威严在于遵守,党的纪律的效力在于维护。再严明的纪律,不执行、不遵守、不维护,也是一纸空文,而且还会形成“破窗效应”。全体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维护党的纪律。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

被审查人的忏悔录什么时候撰写?

读者赵江问:被审查人的忏悔录什么时候撰写?

本刊编辑部答:忏悔录是被审查人在系统梳理自身错误,深刻反思思想根源的基础上撰写的文字材料,记录了被审查人思想认识的转变历程,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审查人员的忏悔反思录,一般是在审查期间进行撰写,要求被审查人员在忏悔录中系统交代自身问题,全面查找原因动机、认真剖析思想根源、深刻反省自身错误,真诚表达对辜负组织教育培养、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害的悔恨,同时也可以加入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警戒、对家人的愧疚等方面的内容。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读者刘晓燕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本刊编辑部答: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直接接收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预备期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特殊情况” 一般是指:(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3)追认党员,只有省级以上党委才有权批准。中央直接接收党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必须由省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的相关手续。

转正后发现党员伪造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如何处理?

读者齐怀亮问:初核过程中发现某党员已转正两年,其在调入现单位时伪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取得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并入党,应如何处理?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应当严格履行程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党员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诫勉谈话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吗?

读者任再刚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请问诫勉谈话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吗?

本刊编辑部答: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检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诫勉谈话相关工作。

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有何区别?

读者柳鑫平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了谈话函询和谈话提醒,二者有何区别?

本刊编辑部答:谈话函询是一种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谈话提醒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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