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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目标实现与股权激励问题探讨

2018-11-17冯宪玲

消费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最大化经理人期权

冯宪玲

一、企业财务目标:矛盾与协调

(一)企业财务目标

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观点。在上市公司中,其股票价格代表了企业价值。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所谓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归根到底就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所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中企业财务目标就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二)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存在的矛盾

股东和企业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拥有更多的不为股东所知或难以为股东验证的信息优势,股东难以觉察或监督经营者的经营与决策行为。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就更容易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与行为。这样就出现经营者财务目标与企业财务目标的偏差,甚至矛盾。

(三)协调和解决理财目标矛盾的良方

激励与约束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必须统一起来,平等看待。激励约束机制也是辩证统一的机制,只有激励约束两者统一的机制,才是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是协调和解决理财目标矛盾的良方。

(四)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机制是一种将股东、管理者、员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的激励制度和价值分配制度的创新。其基本理念是:不仅将企业财务目标与经理人个人理财目标结合起来,而且将预期与收入结合起来,同时又将约束与激励结合起来。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中,股权激励不失为协调和解决理财目标矛盾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

(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现状

目前,我国股票期权是最主要的一种股权激励的方式。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股权激励旨在达到经营者和企业股东的利益一致,缓解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二)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证券市场缺乏有效性

股权激励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相关,并受股票来源、行权价格、行权期等因素影响。由于非理性因素、过度投机因素等都会促使上市公司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其业绩。因此,在目前距离完全理性市场还有漫漫长路的我国证券市场,尚难以做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要求的公司业绩与股价的紧密相关。

2.缺乏有效的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经理人,要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真正作用,就必须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绝大多数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大股东直接任命的,行政委派经理人的色彩太浓,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股权期权对经理人的吸引力与激励约束作用的发挥。

3.经营者业绩考评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尚未真正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业绩考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考核不规范,存在总经理一人考核现象或走过场现象;

(2)考核指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考核內容不全面,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

(3)考核结果不兑现,或激励失度,影响员工积极性。

三、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财务目标的现实途径与对策措施

(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两种主要实现途径

1.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制是指企业所有者向包含经营者在内的员工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以获得行权价格与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之间差价的权利。股票期权具有两个特点:①有偿性,即受益人,必须花钱按照合同约定的行权价购买股票;②选择性,即受益人可以自主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

2.管理层融资收购。管理层融资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通过本公司或母公司的管理人员收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收购的融资方式多采用较大比例的负债融资方式,即杠杆收购,因此MBO为杠杆收购的一种。管理层融资收购不仅是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并购重组行为,同时也是解决管理层激励问题的重要举措,更是公司制度变革的趋势。

(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实现公司财务目标的对策措施

1.改善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仍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董事会席位的大多数由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管理层占据,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这种被“内部人控制”的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将由被激励人即公司管理层自己来制定,他们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所设计出的激励机制就必然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为了克服这种制度缺陷,必须改善董事会构成,最大限度地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人数,以限制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席位,从而达到优化、改善和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目的。

2.建立严格的经理人监督考评体系。当前,我国企业外部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监督机构仍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更是形同虚设,对经理人考评又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价体系。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借鉴西方企业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专门负责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实施以及对经理人的表现进行评价。薪酬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考评体系,采用绝对(即每股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和相对(即企业在同行业的排名状况等)两种标准对经理人进行考评。

3.创新股权激励,积极探索多种股权激励方式。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形式过于单一和片面化,主要集中于经理人股票期权和管理层融资收购两种。应当鼓励企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探索经营者员工共同持股、虚拟股票期权、股票赠予计划等不同激励方式。

4.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目前,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规范,除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关规定外,《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均未涉及。国际上对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个人普遍都有税收优惠的规定,而我国不仅没有税收优惠,而且在管理层融资收购中还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为扩大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与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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