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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现金贷”业务监管经验与启示

2018-11-17许峰瑞

消费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护局现金利率

许峰瑞

摘要:目前“现金贷”乱象丛生,媒体也多次对“现金贷”中存在高利贷、欺诈等行为进行报道,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鉴国外先进的“现金贷”业务监管经验很有必要。

关键词:“现金贷” 监管

一、我国“现金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现金贷”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市面上打出“现金贷”旗号的互联网平台上千家,活跃用户约为3000万人。与国外类似,中国的“现金贷”具有方便快捷、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场景等特征,主要用于小额消费或应急周转,其客户群主要是30年岁以下的年轻人,收入低、经济负担小、负债消费观念强,偏好通过借贷以提升生活品质。从服务方式看,我国“现金贷”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运营及提供服务,十分便捷。从风险控制技术看,我国“现金贷”充分依托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后发优势,通过数据建模、信用评分、智能反欺诈等工具和手段提升风控水平和效率,有力支撑“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

(二)亟需加强监管。一是道德争议。“现金贷”高额利息和普遍周转续贷(利滚利)的做法,让用户背上沉重负担。特别是部分平台设置利率过高、收费等信息披露不明、诱导用户续贷(长期周转)、刻意弱化逾期提示以造成用户逾期罚息等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权益,是对行业名誉的透支。二是风险控制隐患。目前“现金贷”行业仍处于起步期,尚未经历完整的风险周期,客户和资本大量涌入带来短期的丰厚利润。对此,部分平台放松风险控制标准,大量无还款能力用户得以准入。部分平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薄弱,但为了提升竞争能力,盲目比拼放款效率、授信额度,形成风险隐患。此外,我国征信体系远不如国外发达,多头贷款、恶意欺诈等现象更加难以防范。

二、对“现金贷”监管的国外经验

(一)设立准入机制。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现金贷机构设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如美国要求现金贷机构须向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进行备案登记。英国现金贷机构需要向金融行为监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取得资格认证。加拿大成立现金贷协会,所有行业成员都,必须遵守协会制定的《最优商业实践准则》,该准则经营包括了不准“利滚利”、规定罚息上限、保障客户的撤销权和隐私等条款。

(二)引导优化产品服务。在贷款期限方面,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建议提供低风险的长期贷款产品,一种为年化利率上限为28%且申请费用不得超过20美金的贷款;另一种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贷款。在连续贷款方面,美国要求消费者使用发薪日贷款不得超过两次展期,且每次展期都要归还1/3以上的贷款额。在信息披露方面,英美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向用户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用户减轻融资负担或者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

(三)健全的风险防控措施。加拿大、美国均将借款人现金贷情况纳入居民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不偿还或逾期将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以此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降低坏账率。据统计,加拿大发薪日贷的总体坏账率保持在10%以下。此外,加拿大和美国均禁止向学生或有犯罪倾向的人群发放现金贷。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借贷人强制接受支付能力测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强制性要求借款人进行可支付能力检查。

(四)建立监管报告机制。美英两国均要求出借人必须通过信贷报告系统向美国金融保护局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汇报所有信贷数据,包括足额偿还测试或者本金偿還选项等信贷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信息和数据归集到监管部门,统一汇报和筛查检测,并据此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肃清市场、增强透明度,识别现金贷机构出现的风险并提出警示,使监管效力大大增强。

三、启示

(一)建议加强行业立法。一是建议加强立法,明确限定现金贷监管目标、监管范围、准入机制、惩罚措施等方面。二是建立适当的行业规范,对贷款利率、多头借贷、滚动续贷等突出问题进行限制。如我国对利率的明文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规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一利率上限过低,与“现金贷”超短期的产品特性不符,建议进行调整。

(二)建议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一是通过建立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的监管水平,提高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存在的所有风险识别、监控和预警的能力,实现跨行业、跨产品、跨市场的有效监管。二是严格准入制度,“现金贷”机构在工商登记环节需明确“现金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要求,确立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并要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关资格认证。三是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协监管机制,确保各部门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安全的沟通,提高合作效率,实现监管的最优化。

(三)建议优化“现金贷”行业环境。一是加大力度建设基础征信体系,加强征信资源共享,使“现金贷”平台有效实现反欺诈、多头贷款识别和信用不良用户的识别,提升行业风控水平。二是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有力减少对消费者的欺瞒、不正当诱导行为。三是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使借款人了解借贷行为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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