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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律问题研究

2018-11-17肖瑶

消费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

肖瑶

摘要: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处于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今天已成为维持和提升商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美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完善的国家和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规则的主导者,其对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2016年出台的《商业秘密保护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以下简称DTSA)体现出众多工业联盟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美国国会对于经济发展与合法商业利益的重视,倍受不同产业的广泛赞誉以及罕见的两党一致支持,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商业秘密 DTSA 法律影响

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出台背景

在DTSA提出之前,商业秘密主要依靠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1996年《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简称EEA)进行保护。虽然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试图将UTSA作为各州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示范推行,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州的回应;但由于各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内容上存在大量的细微差异(如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过错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认定等),UTSA的具体适用情况差异较大。同时,UTSA在应对州际和跨国性保护问题上也存在着局限性。随着商业秘密法律侵权问题日期突出,EEA首次将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在打击经济间谍犯罪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窃取是联邦执法环节的重中之重。但刑事立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仅能提供有限的解决方法,EEA并没有赋予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单独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权利,其仅能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带请求提出,限制了商业秘密所有者获得民事救济的途径。

随着各国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经贸领域不断拓展,商业秘密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盜窃日益猖獗。在此背景下,为弥补上述两部法案的局限性、保护美国公司商业竞争力,经过4年的努力DTSA签署生效,其规则创新和实践效果值得深思。

二、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DTSA由7条规定组成,首先交代了完善美国法典第18篇第90章的立法目的,之后依次对于商业秘密窃取案件的联邦管辖权、案件执行、境外案件报告、国会相关共识以及行为规范、责任豁免等进行详细规定。较之前的立法,DTSA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DTSA作为UTSA和EEA和补充,在“商业秘密”等基本概念上延续了以往立法的核心内容,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认定标准较为宽松。

第二,加大了救济的力度,包括单方申请扣押财产和签发禁止令。关于“单方面民事扣押”的规定,DTSA对原告申请扣押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限定了可扣押的范围、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及被控侵权方扣押至损的救济,强调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禁令救济在法律效果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制止违法行为是一样的,但禁令适用的条件范围却是详细而有针对性的,便于判决的执行和具体操作。

第三,DTSA创新提出了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的报告制度,具体规定了主管当局的范围、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报告的定期出具有利于美国政府及时了解与分析境外窃取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从而及时制定合理对策,减少因美国公司商业秘密被盗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对于在法院立案中或者向政府机关非公开性地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豁免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DTSA对于出于合法、合理且必要的泄漏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同时,对于雇主、雇员间就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豁免情形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处理雇主雇员间的商业秘密保护纠纷。

总体而言,DTSA加大了对商业秘密所有者的保护,回应了美国企业商业信息窃取案件频发、国际竞争力受损的现实。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与专利权一样产生类似垄断的地位,在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其垄断性质导致的抑制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商业秘密窃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因此,雇主大多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借助违约救济降低泄漏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所有者与被控侵权人以及第三方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加强所有者权利保护的同时兼顾对技术和劳动者自由流动的考量。

三、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影响和启示

美国在多份文件中将中国评价为最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国,并在知识产权报告中对商业秘密盗窃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列举和批判,虽然其列举事件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也说明了美国不断提高保护标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决心。近年来,中美贸易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屡见不鲜,DTSA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风险,形成新的商业壁垒。

我国现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分散的法律体系难以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救济,缺乏整体协调性。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明确侵权的形式、相关专业人员侵权和损害赔偿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应该注意到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主要在于秘密性和时效性,其保护的重点应当是侵权防范和预警机制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高效的救济程序和严格的保密措施,DTSA中的报告制度和救济措施具有启发意义,值得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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