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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2018-11-17袁敬华

民主 2018年1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特教民办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会员、德州夏津特教学校校长袁敬华,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2017年4月19日《人民日报内参》(第497期)以《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发展亟待政策扶持》为题予以登载,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作出专门批示,要求教育部、中国残联认真研究,发挥好民办康复机构的作用。

【议 案】

关于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

袁敬华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发展,十分关心残疾儿童少年成长,随着《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不断实施,各级政府对特殊教育的支持与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特殊教育体系的建设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一条能够有效保障残疾孩子受教育权利,促进他们全面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之路。

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作为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和康复机构的有益补充,为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以其独有的灵活的体制机制成为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依然存在发展困境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水平参差不齐,区域差异显著

相比于公办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的创办和运营更容易受到资金、场地、政府支持、师资、生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民办机构运营状况普遍较好,已发展成为全国性的行业“带头人”。而东部地区的部分较为不发达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多数省份,由于经济发展、特殊教育观念等问题,多数民办教育机构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甚至有些机构还面临着合法化的问题。

二、法人属性不清,机构性质不明

目前,受限于政策和制度等原因,很多民办特教机构的发展处于“夹缝中生存”。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性质较为复杂,从服务内容上,有的是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附带康复,有的是康复机构兼及一些教育的成分;在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又疏于管理的现象,涉及部门有教育、残联、卫生、民政等部门;机构性质有民办非企业也有民办企业,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机构等等。因此,即便是两家业务规模相同的民办教育机构,由于主管单位和登记部门的不同,在注册资质、机构产权、发展政策、管理机制、资金支持、运营方式等方面也会有较大的差异。此外,还有一部分民办机构由于资金和规模的限制,仍然挣扎在合法性的边缘。缺少统一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行业管理,使得民办特教机构在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三、发展定位不准,运营管理艰难

目前,多数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不论在组织管理水平或是教育康复水平上都亟需提升。调查结果显示:很多民办特教机构的成立是出于创办人对残疾人群体的同情和关爱,甚至是自己有残疾孩子。绝大多数的机构负责人对机构发展缺乏清晰的目标和定位,对机构的运营机制和管理规范缺少专业认识,难以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机构发展作出长期规划和全局统筹。与此同时,大多数民办特教机构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收取学费,难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很多注册为非工商法人的机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既无明确清晰的政策依据,又无规范化的组织管理,还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是多数民办特教机构发展的真实写照。

四、师资队伍薄弱,人员流动频繁

提高师资待遇,加强师资力量是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能否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目前民办特教机构的师资整体专业水平低,流失率高。究其原因主要国家没有可行、可操作的特教行业从业人员标准,导致机构招聘的教师质量良莠不齐。同时,由于多数机构薪酬待遇较低,教师发展前景模糊,难以吸引并挽留教师长期从业。对于教育机构而言,师资力量是决定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相对于公立教育系统任职人员的稳定性,民办教育机构人员的流动显得异常频繁,不利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康复标准缺失,康复效果难估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的标准,加之特殊教育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发展水平较低,究竟让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到什么程度才为好,各机构各自为政。没有标准和监督的教育康复很难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和康复权益。

建议 :

一、推行医教结合、康教结合

“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已被实践所证明,已成为现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搭建技术性平台,为每个特殊儿童建立档案,实现医疗、康复、教育的有效互通。同时,引导组织成立民办特教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特教机构发展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化。

二、强化制度建设

加大政府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扶持力度,从立法和制度建设层面,理清政策和各相关部门权限,出台对残疾人民办特殊教育和康复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承认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从国家层面关注、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发展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向特殊教育儿童覆盖、向特殊教育机构倾斜,尤其要关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做到基础性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规范民办特教机构师资准入资格

打通教师职称评选通道,为民办机构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培训成长的机会,提升民办机构教师的专业化水平。给予民办特殊教育康复机构的特殊教育教师以特殊教育津贴补助,以保护特教教师资源,稳定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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