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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怎样准确运用
——首先要准确把握“四个关系”

2018-11-17肖耀刚

当代陕西 2018年20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治党执纪

◎肖耀刚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注意区分“四种形态”的界限,厘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监督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这是管党治党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注意区分“四种形态”的界限,厘清一些模糊的认识,把握好四个关系。

全体与局部的关系。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关系,前者与后者是全体与局部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才能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全面从严治党集中反映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鲜明立场和政治定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期盼,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着手,重点查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但全面从严治党还包括从严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监督执纪的具体抓手。

“纪”与“法”的关系。“纪”与“法”的关系应建立在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自身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规治党是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和约束全体党员的行为,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同时,没有党规党法的先导约束,国法就很难保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依据的是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现“全面”和“从严”要求,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践行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

“惩”与“治”、“标”与“本”的关系。惩治惩治,以惩促治。治是根本,惩为了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通过坚决立案审查严重违纪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知止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治“标”治“本”内在统一、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治“标”为了治“本”,治“本”才能巩固治“标”成效。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加大治本力度,持续为治标巩固成果、根除病源,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常效机制。

“经常抓”与“长期抓”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立足当前,要有“经常抓”的担当和恒心,驰而不息、锲而不舍,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着眼长远,要有“长期抓”的定力和韧劲,发扬钉钉子精神,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夺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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