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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权利

2018-11-16王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涌入法院,他们的共同点就是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法正确作出个人意思的表达。如何保障他们在诉讼中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既是司法难题,也是社会伦理不可逾越的话题,应由社会共同关注并建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诉讼 程序制度

作者简介:王轶,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应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作出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涉及精神病人、植物人、因年老或各种疾病导致无法正确或自由表达个人意志等群体的案件涌入司法机关日益增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做了明确规定,但未对诸如植物人、痴呆症人、因年老或其他疾病等致使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人群做出规定,该类人群的共同点是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法正确作出个人意思的表达。其余案由的诉讼尚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以维护其权益,而离婚这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配偶处于对立面的案件中,如何保障他们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越来越成为司法难题。

一、现实案例

1.扈某与查某夫妻两人一同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扈某构成八级伤残,同时造成查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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