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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辅助人立场定位研究

2018-11-16陆春晖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中立性辩护人倾向性

摘 要 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诉讼参与人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制度,是一种技术性保障制度。因其与辩护人在聘用方式及对委托人利益的维护上存在交集,故部分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与辩护人秉持相同的立場定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并无定论。本文通过对专家辅助人立场定位的主流学说的对比,以及对专家辅助人的职业特点的分析,认为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应该在尊重科学事实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进行倾向性的维护,方能符合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本意。

关键词 刑事专家辅助人 辩护人 中立性 倾向性

作者简介:陆春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56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辅助人是学术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习惯性统称,这一学理上的称谓虽然并不十分严谨,由谁最早提出也无从可考,但是却贴切的彰显了其内涵本质。实质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根本任务是辅助法官依法判案,其在诉讼中扮演着辅助法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或鉴定意见进行判断的角色。因此专家辅助人这一称谓虽然与法律条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表述不尽一致,但仍被学术和大众所接受,并且被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可以从“专家”和“辅助”两个重点方面进行分析。专家一词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通过正式教育或者个人实践的方式获得某个专业领域内知识的人。” 这就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可以不用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必须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在科学、技术、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经验,是该项领域内的专业人才。而“辅助”是对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的体现,其受委托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为委托人服务,帮助其对涉案的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但专家辅助人的权能仅被限定于此,其对案件的其他方面不能妄发评议,同时其对于自身提出的专家意见,必须是建立在遵从科学技术,遵从自然规律及遵从经验法则的基础上作出的,不能因委托人的意志而作出违背科学事实的意见。

二、刑事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的辨析

刑事诉讼中,有的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都是在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诉讼,所发表的意见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故应当秉持同样的诉讼立场。不可否认,二者在聘用上存在交集,但是二者仍有很多不同。

第一,专业领域不同。辩护人多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通过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及诉讼技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不需要掌握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专家辅助人一般为法律专业以外学科的专业人士,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庭阐述意见。

第二,参与程度不同。辩护人有收集证据、查阅所有案卷材料、会见通信等权利,但是刑事专家辅助人却并不享有上述权利,可见其参与诉讼的程度并没有辩护人那样广泛。

第三,诉讼地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从属于任何一方,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控诉的义务。专家辅助人虽然也没有控诉义务,但是其也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四,服务对象不同,辩护人是指受被告人一方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人。而刑事专家辅助人可以受控辩双方的委托,为委托方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一方。

三、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尚无规定

(一)刑事专家辅助人在实践中定位模糊

念斌案和林森浩案是被公众所熟知的两个专家辅助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在林森浩案件二审的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官质疑辩方的专家辅助人胡志强未秉持中立立场,主观倾向性十分明显,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实施双重标准,在被害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时按照普遍规律,但是当被告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时就适用特例,其行为完全背离了中立的立场。而在念斌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对案中证据进行描述时,对庭审中出庭的所有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全部归结在一起,罗列在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后,并未进行详细的划分归类,这些都体现出在现今司法实践当中,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尚未明确。

(二)刑事专家辅助人立场定位的理论争议

刑事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在其对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时,是秉持中立态度还是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立场发表倾向性意见, 对此立场问题理论届仍有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中立立场说。有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专家意见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辅助人所做出的专家意见是根据客观的科学规律,借助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而做出的,全部都有据可循,有理可查,不能凭空臆测,其仅仅是将科学事实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法庭陈述,无法脱离中立的立场。

2.主观倾向说。持此部分观点的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所做出的专家意见虽然依据科学手段,但是其在主观表达上可以运用多种表述技巧或者利用专业领域的模糊地带等方式,作出对委托人更为有利的法庭陈述。此外专家辅助人受聘于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强的利益关系,因此其所作的专家意见难以摆脱倾向性色彩。

四、明确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

明确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需要先理清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的渊源。我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借鉴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通过对两大法系学习借鉴并与我国司法实际相融合而取得的实践成果,因此蕴含了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固有特点,应当兼具鉴定人的中立性及专家证人的倾向性,两种看似矛盾实则统一的立场,不能片面的以中立性立场或者倾向性立场加以划分。现今国内理论界对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多集中在中立性和倾向性这两种主张,且这两种观点相互对立,各有依据,但无论秉持哪种立场,都不能完全展现专家辅助人给刑事诉讼带来的真正魅力,阻滞我国的司法进程。

(一)专家辅助人的内在要求必须坚持中立的立场

所谓的专家意见是拥有专门知识的人秉持着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运用其已经掌握的科学知识及经验技能,借助专业的仪器设备,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对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及专业性问题向法庭提出的本人意见。 这就决定了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是不能凭空臆造的,不能因个人好恶而肆意更改,必须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真实可靠的意见,这就决定了专家辅助人的中立立场。若专家辅助人抛弃这一立场,完全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则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通过伪造事实,颠倒黑白,甚至与鉴定人、证人串供作出背离科学但有利于委托人的意见,为法官提供错误的参考,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样的结果背离了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初衷,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必须要求专家辅助人在遵循科学的基础上作出专家意见,在坚守中立性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专家辅助人的职业要求必须拥有倾向性的维护

刑事专家辅助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向專家辅助人支付报酬,专家辅助人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协助其参与刑事诉讼,增强委托人的对抗能力。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关系决定了专家辅助人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自身的倾向性。“专家辅助人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其主观意见的倾向性。” 专家辅助人若完全秉持中立性的立场,则可能会依据科学事实,提出不利于委托人的意见,使委托人承受不利的诉讼结果,违背了专家辅助人的职业操守,不利于该制度的健康发展及诉讼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专家意见应该在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向法庭作出,但是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专家辅助人可以扬长避短,暗加回避。现今的科学技术还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科学领域,有的专业性问题存在很大的理论争议但又尚无科学实践加以支撑,就此专家辅助人可以向法庭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专家意见。对于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定位应该以辩证的思维加以看待,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中立性或倾向性的立场,兼具两种立场的专家辅助人更加符合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本意。

注释:

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6.

王桂玥、张海东.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司法鉴定.2013(4).

裴小梅.论专家辅助人的性格——中立性抑或倾向性.山东社会科学.2008(7).

汪建成.专家证人制度研究.证据学论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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