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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权利贫困问题探究

2018-11-12安丽华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城乡二元结构农民

安丽华

摘要:经济学理论认为,贫困一般主要分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在我国随着城市化的进行,农民的扶贫脱贫问题一直是学界热议的问题,但是主要关注点在于农民的物质贫困方面,对权利贫困的探究较少,实际上权利贫困是造成农民贫困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而造成农民权利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结构。本文旨在分析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权利贫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乡二元结构;农民;权利贫困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我国城市居民占有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资源,相较之下,农民不仅在物质上较为贫困,在权利方面也相对贫困,其中导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权利贫困。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的治本之道是强化农民权利的平等和保障农民权利的公正,这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和推进我国现代化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农民的权利贫困现状

(一)经济权利贫困

经济权利的贫困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上,对于流动到城市中以期谋得利润的农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目前在城乡的二元结构下,由于受到制度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这两个权利是没有得到保障的。财产权利贫困主要表现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贫困,虽然现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但是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支配土地,也就不能获取更大的利润,本质上还是表现为集体组织对土地的垄断。而对于市场主体权利,则表现为农民一直以来在市场交易中所处的不平等不完整的地位。越来越严重的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体系严重地威胁着农民的经济权利,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去抑制这种现象刺激农产品的价格但是收效甚微,农产品大多数情况下都以低于自身价值的价格出售,而农民只能依靠从事收益甚微的农业生产活动或者流动到城市里做一些较为低端,报酬较少,工作环境较差的工作。农民在以上两种经济权利上的贫困,在城乡二元化结构下会使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二)社会权利贫困

社会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在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教育资源的落后和就业权的不平等。在社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很好的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障,而对于农民而言,虽然现在也有新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但是涵盖面不广,所保障的金额与农民的真实需要相差甚远,且发展非常不均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可能性非常高。在教育方面,国家每年投入几百亿元的教育经费,其中绝大部分都用于城市,农村的教育资源非常匮乏,不仅学校设施和学习条件较为简陋,师资力量也十分薄弱,由于城乡学校之间环境、前景、条件的差距,使得优秀的老师都倾向于留在城市里,就会进一步加剧农村教育资源的落后和城乡之间的差距。而对于一部分为寻求更好的教学条件而去城市里求学的农民子女而言,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往往被很多学校拒之门外,或者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用,这就使得收入本就不多的农村家庭更加贫困。其次,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很多农民迫不得已进入到城市里谋生,但是由于农民普遍自身素质较低,专业技能较差,即使他们在城市里打拼很多年也很难与城市从业者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权,而作为外来流动人口,很难与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就落入了社会贫困的境地。

(三)政治权利

农民政治权利的贫困主要体现在农民的参政权、平等权。就参政权而言,法律赋予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同样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真正地实现。就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而言,农民的数量占比非常少,这与农民的总人口的数量是极不相符的,这就导致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由于人大代表数量过少而很难受到重视。而平等权的贫困就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对于户口的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相比在就业、医疗、税费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歧视 ,并不享有像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这种二元的户籍制度也限制了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剥夺了农民自由选择生活居住地的权利,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流动。

二、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权利贫困的根源

导致农民权利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导致的,这种结构最开始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所提出的,旨在说明在发展中国家城乡之间的差距,以及随着国家的发展所出现的分化现象。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平等的受国家权力的保护,但是长期以来在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下,我国实行的都是优先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偏向于城市发展的资源分配政策和有利于城市居民的制度,农民的权益得不到重视,这种发展更多的是以牺牲农村的利益为代价的,而“剪刀差”的二元结构就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对农民利益的掠夺,此外从农村汲取大量的劳动力到城市里去支持工业化的发展,以农补工,这种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并且对农村的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可以以各种理由去征用土地,使农民不仅失去土地还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此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在长期以乡养城的模式下,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货币收入上,还表现在其他非货币收入方面,比如医疗、教育、就业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農民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国家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一直被国家所忽视。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对农民的歧视性的制度,剥夺了农民的很多权利和福利,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导致了农民的权利贫困。

此外,城乡二元结构也是国家对农民的法律保障不完善的重要因素。由于长时间以来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把立法的重点都放在了城市,城市居民的各项权利保障不断完善,很多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所适用的对象都是城市居民,而农民的权利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在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很少有关于农民权利保障的制度,特别是针对有很大需求的迁徙权利、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的法律保障。对农民权利立法的缺失使得农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权利,对农民的权利保护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造成了农民自身的权利意识的薄弱,由于主体地位长期缺失,对各项权利缺乏体验,使得大部分农民已经习惯了自己的“二等公民”的身份,而温饱问题还是他们生存的主要压力,因此农民的权利意识和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权的意识普遍不强,此外,由于他们自身的受教育程度较低, 因此维权的能力不高,就使得当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的话语权极低,也不知道应该如何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多选择逆来顺受,或者选取极端的方式去维权。农民的权利不仅需要国家和自身的维护,还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去帮助他们维权,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国家出于对农村维稳的需要,对设立组织的顾虑颇多,以及国家对农村资源投入量过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而没有了相应组织的支撑,维权的农民就成了势单力薄的个体,很轻易地就可以被强力摧毁。由于缺乏组织化的机构去充当农民维权的发言人来表达农民的诉求,就使得在与政府和国家博弈的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维权的最终结果几乎不了了之,长此以往会大大打击农民的维权积极性,最后就很少有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变成一种“失语”的状态。

三、对策

(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造成农民权利贫困的根源就是城乡二元结构,因此要想改变农民的权利贫困问题就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现阶段我国已经意识到了二元结构的弊端,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一决策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破除二元结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过去那种以农补工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要退出历史舞台。而破除二元结构一个关键的方面就是要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因为户籍制度的差异在很多方面限制了农民权利的保障,是对农民的一种歧视,只有消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农民才能平等的享有权利。而要改革户籍制度,可以放开小城市落户的限制,对中等城市落户限制进行合理安排,有序开放,大城市落户要确定适用的落户机制,注意控制人口规模。逐步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转移到城市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破除二元结构的限制,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二)加强农民权利的立法建设,用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

对于权利的救济主要依靠的是公力救济,而公力救济就是对权利的公力保护,公力保护需要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我国的宪法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农民权利的保障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体现为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的不公正。要想破除长期以来二元结构下对农民的身份歧视,法律应给予农民和城市居民同等的重视和尊重,对农民权利给予一定的倾斜,城乡法律资源的分配结构应该调整,归还一直以来农民被忽视和缺失的各种权利。通过立法的完善,能够为农民的各项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从而缓解社会对农民的身份排斥,为农民维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在农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方面,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健全农民能诉讼得起的司法制度。当下农民在诉讼方面主要面临着成本高的问题,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一方面,高额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农民的诉讼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国家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投入,有针对性地制定收费策略,降低诉讼成本门槛,加大对农民的司法倾斜,使农民不因贫穷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诉讼的时间较长流程较烦琐,往往到最后会不了了之。因此,应该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流程,去除不必要的环节。只有加大对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公力救济对弱势群体的农民在权利保护上的公平性。此外,还应当建立起能切实为农民服务的维权组织,让更加专业、经验丰富的机构来帮助农民维权,能够更好地将农民的需求、问题反馈给政府,在国家制定各项策略的时候不至于忽视掉农民的利益,避免农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脱节。

(三)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和维权能力的薄弱是农民权利陷入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权利脱贫必须要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方面,需要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这就需要将教育摆在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位置,国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引进优秀的师资人才。只有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才能真正唤醒农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另一方面,仅仅靠农民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須要借助外力的指引和鼓励,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农民权利保护的激励机制,诱导农民来用权利话语表达出自己的利益,刺激他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农民改变过去被动维权的状态,变被动为主动,激发农民的权利要求,使他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吕军书,董玉红.宪政视角下我国农民权力的平等保护[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

[2]邢亮.农民权力缺失的宪政分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05)

[3]许源源.社会组织如何救济贫困农民:权力理论的视角[J].四川大学学报,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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