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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图主义反私有语言谬误的阐释效力
——以列文森、卡罗尔和戴维森三种进路为例

2018-11-12

文艺理论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戴维森卡罗尔意图

张 巧

一、意图主义与汉普蒂·邓姆蒂主义

反意图论(anti-intentionalist theories)曾在艺术和文学阐释上盛行一时,其扛鼎之作莫若新批评代表维姆萨特和比厄兹利的《意图谬误》(“The intentional fallacy”)一文,它所持的彻底抛弃作者意图的立场,与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相呼应,罗兰·巴特的《作者死了》以及福柯的《什么是作者?》都曾被视为他们的同路人。如此极端的宣称与反人本思潮紧紧相连,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有其革命性的理论价值,然而,即便在反意图论盛行的当时,其理论的偏激和谬误就已被同时代的理论家所意识到。安托万·孔帕尼翁(Antoine Compagnon)在其《理论的幽灵》中回顾到,莱蒙·皮卡尔(Raymond Picard)在罗兰·巴特发表《论拉辛》一文之后,就立马以《新批评还是新骗局》为名对其进行了攻击;紧接着罗兰·巴特又在《批评与真理》上予以回击。皮卡尔非常敏锐地指出:尽管新批评主张向着作品回归,但是作品本身也承载着作家的生活经历;尽管他们强调的是“结构主义”,但同时那也是心理结构、社会逻辑结构(孔帕尼翁59)。无论如何,皮卡尔的意思是,结构主义试图以封闭的文本中心杜绝一切外部影响,企图达到自律,但是这却不可能。孔帕尼翁评论道,皮卡尔的视野属于实证主义,不过皮卡尔的批评却也颇为一针见血,因为巴特自己也承认新批评不过是用深层作者取代了生平(孔帕尼翁60)。

我们无需对反意图论从兴盛到衰落的轨迹继续回顾,在当前分析美学中,尽管仍然有人捍卫比厄兹利的立场,但这种反意图主义的确已经开始走下坡路。当前新一代的分析美学家和分析哲学家中兴起了意图主义思潮的复兴,他们都纷纷放弃了这种对意图的极端抵制立场,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反意图主义曾揭示的“谬误”进行修正。并且,在意图主义的内部也出现各式各样的版本,主要被分成两大派: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modest actual intentionalism)与假设的意图主义(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这两派新兴起的意图主义都承认作者意图的存在,所不同的是,前者认为事实上的作者意图确实对阅读文本起着重要作用,而后者认为,作品的意义依赖于读者的阅读,所谓的作者意图是基于读者对“理想作者”的理论假设,“意图”范畴是由读者建构的。

在分析美学家们那里,一种极端的意图主义,常常表现为汉普蒂·邓姆蒂主义(Humpty Dumpty-ism)。汉普蒂·邓姆蒂(Humpty Dumpty)是著名童话家刘易斯·卡罗尔的《爱丽丝镜中奇遇》(Through the Looking-Glass)中的蛋形人,更早追溯到英国家喻户晓的童谣。在卡罗尔的经典童话中,汉普蒂·邓姆蒂和爱丽丝讨论了词语的意义(meaning),他认为他可以随心所欲地为词语贴上一个意义,而对话者爱丽丝却持异议。爱丽丝反驳道:“问题在于,你不能用同一个字眼表示许多不同的东西”(卡罗尔300)。汉普蒂·邓姆蒂对意义使用的唯我论立场,引起了哲学家们的注意,他们认为这其实就是某种维特根斯坦所批判的“私有语言的怪物”(Hancher 49 50),或者说是某种极端的意图主义。正是基于这一点,比厄兹利声称,只要保留作者意图,我们就必将滑入到汉普蒂·邓姆蒂主义中,因此如果我们赞同爱丽丝的立场,我们就必然赞同反意图主义者对阐释的理解,即意图与作品的意义无关(Beardsley 49)。由是,如果意图主义能在理论上站住脚,就必须能够提供积极有效的策略,保留作者意图,同时防卫反意图主义(比如比厄兹利及其追随者)给出的对汉普蒂·邓姆蒂主义的批判。

但是,汉普蒂·邓姆蒂对意义的使用真的是某种私有语言的版本吗?更进一步,是否如比厄兹利所说,要么赞同汉普蒂·邓姆蒂要么就选择与反意图主义站在同一立场呢?必须处于如此非此即彼的境地,没有更适度的选择吗?

二、汉普蒂·邓姆蒂主义是一个私有语言的理论样本吗?

迪基(George Dickie)和威尔森(W.Kent Wilson)针对艾斯敏格(Gary Iseminger)对比厄兹利的攻击辩护道:比厄利兹写于1943年的《意图谬误》中提到的意图教条的谬误实际上源于C.S.刘易斯(C.S.Lewis)在1939年所提及的“私人谬误”(the personal fallacy)。据刘易斯所说,“私人谬误”建立在这样的观点上:所有诗歌都是关于诗人的心灵状态,因此文学批评家所做的实际是猜测诗人的内在心灵状态。在比厄兹利的论文中,这是他所针对的第一条谬误,而另外两条谬误是作者意图是否与艺术品的阐释相关,作者意图的实现是否与艺术品的评估相关,等等。现在对比厄兹利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他关于后面两条谬误的观点(Dickie and Wilson 233)。显然,迪基和威尔森认为,在反对私人谬误这点上,比厄兹利与他们都达成共识,即反对一种内在的私有语言的存在。那么,现在需要分辨的是,汉普蒂·邓姆蒂使用“意义”概念的方式是不是就等同于构造一种私有语言呢?

当代哲学中对私有语言的观点主要来自后期维特根斯坦,他在《哲学研究》第243条这样谈到:

一个人可以鼓励自己,命令及服从自己,责备及惩罚自己,他可以自问自答。我们甚至可以设想一些人只对自己讲话;他们一边做事一边自言自语。——一个研究者观察他们,悉心听他们谈话,最终有可能把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于是他就可能正确预言这些人的行动,因为他也听得见他们下决心作决定。)

但是否也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能够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说出他的内心经验——他的感情,情绪,等等,以供他自己使用?——用我们平常的语言我们不就能这样做吗?——但我的意思不是这个,而是:这种语言的语词指涉只有讲话人能够知道的东西;指涉他的直接的、私有的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维特根斯坦 103)

在此,维特根斯坦区分了语言的私下使用(language in private)和私有语言(private language)两种情况。前一段涉及的是语言的私下使用,这种情况并非在使用“私有语言”,因为我们鼓励、命令、服从、责备以及惩罚自己,乃至自问自答,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在做的语言游戏,它只不过是对公共语言的私下使用。或者说,即便他用一套有别于我们的语言做游戏,但是这些语言要被他自己用来表达意义、记忆事情等等有意义的使用,都必须遵循语法规则。“规则”意味着这些词语并不是只使用一次,“只有一个人只那么一次遵从一条规则是不可能的”(维特根斯坦93),因为规则总是涉及到习惯(customs)、风俗(usages)和建制(institutions)。另外,维特根斯坦提醒我们,语言的本性就是“可交流性”,“语言概念包含在交流概念中”(Wittgenstein 193)。语言的私下使用并不真的造成他人的不可理解,因为当他人介入到我们的活动时,他们总是可以通过观察我们使用语言的规则来明白我们所言的意义,最终就可能将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这与戴维森的观点类似,语言是可以个体地使用的,但个体地使用并不意味着不遵从语言的公共性特征。从原则上说,只要我们生活在人类这个基本的生活形式层面,就必须预设人这种生物具有合理性特征,人们总是可以相互理解的,而他们之间的语言也总是可以相互翻译。

第二段描述的才是维特根斯坦关于私有语言(private language)的描述,即存在一种语言,只有讲话者自己知道而别人无法理解,并且这种语言是对他的内在感觉的直接指涉。由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有语言是指一种私有感觉(private feeling)的语言,它并不进入到我们公共的语言游戏中。当我们说“言不逮意”时,这里的“意”或者说“思想”这样的东西,就是维特根斯坦所称的私有语言。很明显,持有维氏所说的私有语言的观点的是观念论者们,他们认为,语词仅仅被视为观念(idea)的复制,它永远和本真的观念隔着一层。而这种构造这种私有语言的哲学家们试图构造这样一个神秘的界域,在那里存在着一个神秘的绝对自我,他人难以理解。

再看汉普蒂·邓姆蒂与爱丽丝的对话:

“我不明白你说‘荣耀’(glory)是什么意思(meaning)。”爱丽丝说。

汉普蒂·邓普蒂轻蔑地笑笑。“在我告诉你之前,你当然不会明白。我的意思是‘你有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a nice knockdown argument for you)!”

“然而‘荣耀’的意思并不是‘无法反驳的论点’呀。”爱丽丝提出了异议。

“我用一个字眼(word)的时候,”亨普蒂·邓普蒂显示出一副瞧不起人的样子,“它的意思就是我要它表明的意思(meaning)——不多不少。”

“问题在于,”爱丽丝说,“你不能让同一个字眼表明许多不同的东西。”(卡罗尔 300)

在上述这段文本中,汉普蒂·邓姆蒂自己赋予了“荣耀”一个新的意义,这个意义是通常的语言游戏中难以见到的。刘易斯将汉普蒂作为绝对的自我的象征,他自大地强调自我对语词的使用具有合法性:“我用一个字眼的时候,它的意思就是我要它表明的意思——不多不少。”在这里,我们要考察的是汉普蒂·邓姆蒂对“荣耀”所赋予的特殊意义,到底属于我们上述所讲的“语言的私下使用”还是“私有语言”?很明显,区分二者的关键因素在于汉普蒂的这种特殊的使用方式是否进入到语言之中,即是否能够与第二人交流。遗憾的是,汉普蒂的“特别的”使用方式不能够为爱丽丝理解:“我不明白你说‘荣耀’是什么意思。”换言之,汉普蒂在两个通常而言我们看来无关联的词语上做了某种强制性的联结,但是这种联结却无法用来描述它是如何加入到人们的交流之中的,这种联结只是某种“编造”。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当我们将语言交流为人们用来与他人交流的一切东西,并对交流过程描述时,那些过程中出现的因果联系并不成为我们的兴趣,这些都是我们的“编造”。这就好像,我们不将真正用来打开门的东西说成是“钥匙头”,却仅仅将之视为一种具有特定形式、结构的东西(Wittgenstein 191- 92)。

因此,汉普蒂·邓姆蒂对“荣耀”一词的使用的确可以称得上是某种私有语言版本,但是却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43中所揭示的情形略有不同。汉普蒂·邓姆蒂没有更细致地涉及对私有感觉的直接指涉,但是他构造了一种无法被他人理解的使用语言的方式,而这与语言的交流本性相抵牾,因为语言“首先是我们寻常语言的建制(institution)、字词的建制;然后才是其他东西——和这种建制类似的东西,或和这种类似的东西有可比性的东西”(维特根斯坦163)。如果将汉普蒂和爱丽丝的对话移植到日常对话中,我们也会产生爱丽丝那样的困惑,因为这样一种任意的词语组合突破了我们使用语言的标准。我们对语言的使用,并非基于做某种强制性的联结的图像模型,而是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我们日常的理解和交流中的。因此,我们并不能剥离出符号和所指,我们不构造语法,而是遵从语法,“语法不说明语言必须怎样构造才能达到目的,才能如此这般对人起作用。语法只描述符号的用法而不以任何方式定义符号的用法”(维特根斯坦163),我们使用语言并非给语词贴标签和下定义。爱丽丝不理解汉普蒂,是因为这种强制的词语联结并不是我们习见的语言用法。正如维特根斯坦说,当我们任意用“abcd”来代替“天气很好”时,我们读到abcd时却不能自然而然与“天气很好”的意义联系起来。这并不是说不可能做成这样的联结模型,而是说这样的联结与我们的习惯不一致。

但我这么说并不意谓我不习惯从“a”立刻联想到“天”,而是意谓我不习惯于在用“天”的地方使用“a”——即不习惯在“天”的含义上使用“a”。(我没有掌握这种语言。)

(我不习惯用华氏刻度来测量温度。因此这种温度表对我什么都没“说”。)(维特根斯坦165—66)

但是,这是不是说,一切与我们日常使用语言的方式不同的那种“特殊的”语言使用方式都是不合理的呢?那如何来理解文学文本中的语句呢?比如说,“绿色的疯狂”显然违背了通常的语言使用方式,但它却可能出现在诗歌语言中。如果是这样,那么汉普蒂对“荣耀”的使用能否视为这种不同于日常语言使用的“特殊”使用呢?在此我们反复提醒大家注意的要点在于,并不反对汉普蒂构造语言的特殊用法,但是这种特殊用法必须要加入实际的语言游戏,而不是外在于语言使用的某种关于意义的图像。这种意义的图像有可能是理论家通过因果机制虚构的一个原因,也有可能被理论家解释为某种难以言传的内在心灵图像。总之,它是某种虚构的关联。同样,汉普蒂·邓姆蒂,正是虚构了这样一张私有的、内在的心灵图像,他将它作为代表意义的绝对权威——“它的意思就是我要它表明的意思——不多不少”。经由这张心灵图像的中介,汉普蒂将“荣耀”和“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关联起来,形成一幅强制性的理论图画。

那么,这是不是说,个人的一切意图行为都要承担这种私有语言谬误的理论责难呢?并非如此。这里要分情况讨论。在刘易斯的文本中呈现出两个讨论意图的层次:一个是文本内容层次,即在文本内部的所描述的汉普蒂和爱丽丝的对话的场景,这里涉及的是汉普蒂·邓姆蒂使用“荣耀”的意图;第二个是文本形式层次,即作为童话的《爱丽丝漫游奇境》的体裁呈现的文本意图,即文学作者“以文行事”的意图。如果从文本内容层次看,汉普蒂·邓姆蒂主义无疑是一种私有语言的版本。但是,这并不是说,个体无法“意图”做某事,个体当然可以做一些特殊的语言游戏。关键在于,这里的“特殊”并不指向神秘的内在心灵,“特殊”是语言的效果,它在语言中显形。这里的“特殊”也不是要在“通常”的旁边划出一条界线,似乎它是被排除在“通常”外边的。在此,我们很容易被诱惑,就像《逻辑哲学论》的作者那样,依据“意义”和“无意义”,在“通常”和“特殊”之间划界。然而维特根斯坦却提醒我们,“划界”并不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划界”本身是平凡的,它基于各种各样具体的理由。在《逻辑哲学论》中被划为“无意义”的语言表达,实际上并不是真的外在于语言,因为“划界”本身就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

说“这种语词组合没有意义”,就把它排除在语言的领域之外并由此界定了语言的范围。但划一条界线可以有各式各样的缘由。我用篱笆用一道粉笔或用随便什么围起一块地方,其目的可能是不让人出去,或不让人进来;但它也有可能是游戏的一部分,例如,这条界线是要让玩游戏的人跳过去的;缘由还可能是提示某人的地皮到此为止而另一个人的从此开始;等等。所以,我划了一条界线,这还没有说明我划这条界线为的是什么。(维特根斯坦 164;Wittgenstein 189)

那种所谓的“无意义”的话语,比如说“牛奶我糖”“绿色的疯狂”,等等,在特定情境下是有意义的,只要它实现了其意图实现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将“意图”与语言的效果关联起来,这就将意图置于语言层面而非观念层面来考虑。意图最终被解释为一种语言效果的达成。比如说,维特根斯坦提到“牛奶我糖”的语言游戏。的确,当我们听到这样的词语组合时,我们会说“牛奶我糖”这种组合没意义;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串语词没有效果。也就是说,我们听上去不像是日常语言的语词组合,听上去不像是句子的组合,如果能在特殊语境中找到它的位置,实现其意图,达到它的效果,它就是有意义的。在这里,维特根斯坦说“‘牛奶我糖’的组合没有意义”中的“意义”(sense)是在分析哲学或者前期维特根斯坦视域下谈论的,此时“无意义”(nonsense)即“语词的组合不产生意义”(This combination of words makes no sense)(Wittgenstein 189)。 在这种解释中,对“意义”的解释采用的是前期维特根斯坦所提供的“意义图像”。后期维特根斯坦反对以这张僵化的“意义图像”作为语言意义的标准:“‘这个语词的组合不产生意义’并非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效果。甚至并不意味着:‘它不拥有它所意欲的效果(it does not have the desired effect)’”(Wittgenstein 189)。后期维特根斯坦是将语言的意义放在语境的使用中谈论的,而不是将意义理解为“语词的组合”,即他并不在逻辑可能性的层面上来谈论意义,而是在语言游戏中的语法层面上来谈论意义。在此可以看出前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观点的转变:从意义即命题对实在所显示的逻辑图像,转变为意义即语言的使用。

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是,关于语言的意义的讨论不可能只考察“语词的组合”的那种意义(Wittgenstein 189)。判定“牛奶我糖”是否有意义不在于其语词的组合是否具有有效的逻辑形式,而在于其是否能够参与到实际的语言游戏中。因此,当我们说这个表达“无意义”,并不是说有一张“意义图像”,我们可以比对着它作判定,而所谓的“无意义”就是需要排除在语言之外的那些表达。相反,“无意义”本身就参与语言游戏,说某个话语“无意义”是指“某种语词组合被排除在语言之外,停止了流通”(维特根斯坦164)。换言之,“无意义”不是从表达式的形式来判定,而是从其语言效果上来判定。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论点,能为解释各种“特殊”的语言表达留下空间。由于语言在实际生活中的面相多样,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从其逻辑形式上来判定其是否有意义。尤其是,许多修辞性话语的表达,其效果要放在特定的修辞性语言游戏中来考量。这些特殊的话语负载的是特殊的意图,它们虽然偏离于常规使用,但仍然是合法的语言表达。“牛奶我糖”和汉普蒂·邓姆蒂对“荣耀”的使用可以视为这类有着特殊意图的语言游戏,并不因为它们在形式上不符合语言的逻辑规则就被排除在语言之外。“牛奶我糖”和“荣耀”的特殊的使用都想要引发某种效果。在此,我们可能要更精细地考量这些话语的意图层次。在使用特殊话语时,我们要区分出私有意图和语言的意图。比如说,“我”意图使“牛奶我糖”产生的效果与话语自身产生的效果存在间距,“如果说它的效果是别人对着我目瞪口呆,我却并不因此把它称作请对我目瞪口呆的命令,即使这正是我要造成的效果”(维特根斯坦164)。此时,显然“牛奶我糖”的意图只以它被公共理解的那部分来判定。在汉普蒂和爱丽丝对话的具体场景中,汉普蒂的意图使爱丽丝将“荣耀”理解为“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但由于爱丽丝难以对此理解,所以汉普蒂对“荣耀”的使用是出于“私有意图”的使用。但是,从文本形式层次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语言游戏,“荣耀”联结“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并没有失效,因为它实现了文本效果,文本清楚地呈现出了使用“荣耀”和“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所制造的私有语言的范本,借由这个范本,刘易斯成功地把他要引起的哲学话题传达给了读者。在这个层面上看,刘易斯的意图为读者所理解,因此达到了这个语言游戏的效果。埃尔文(William Irwin)正是从文本意图的层面对汉普蒂使用语言的特有方式予以了辩护:“汉普蒂的文本有其固有体裁(intrinsic genre),他对语言的使用在此是适合的。如果我们要刻画出汉普蒂的固有的体裁,我们可能称它为包裹在一个谜语中的具有诗意的普通话语,但甚至那样的刻画都不能完全满意。汉普蒂是否能够成功地表达出他所意图交流的是另外一个故事,我们不可能拥有一个完美结局”(Irwin 58)。需要注意的是,埃尔文所辩护的正是文本意图,而非汉普蒂的私有意图。在下面的文本中,我们将渐渐地展示出在新一代意图主义复兴的背景中,三位意图主义的代表——列文森、卡罗尔、戴维森,是如何做到保存意图概念的同时而实现反私有语言谬误的目的的。我认为,其关键就在于,必须将意图放在语言层面,将意图作为语言的效果来理解。

三、列文森与卡罗尔:语言约定的决定性与反私有语言谬误的有限性

当前的文学和艺术阐释中,最有竞争力的意图主义版本无疑是假设的意图主义与温和的意图主义。本节主要就集中于这两个阵营的代表——列文森的假设的意图主义(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m)与卡罗尔的温和的意图主义(modest actual intentionalism)的观点,并将之与汉普蒂·邓姆蒂的问题结合起来,勘测他们各自的立场。

1.列文森版本的假设的意图主义

杰罗尔德·列文森(Jerrold Levinson)认为,意图论和反意图论之争已呈焦灼之势,他自己认为最有辩护力的立场是基于对意图论和反意图论的双重批判。他承认,自己的立场承袭的是威廉姆·托尔赫斯特(William Tolhurst)的进路,推崇文本的意义乃是话语意义,它是基于那些最有判断力的听者的信念和态度建构出的说话者的意义的假设(hypothesis of utterer's meaning)(Tolhurst 3-14),列文森将之称为假设的(hypothetical)或者建构的意图主义(constructive intentionalism)。但是,在对意义的基本分类上,列文森做出了更细致的层次上的区分,并且在此基础上,列文森对话语意义的捍卫也成为他与温和的意图主义(MI)最显著的差异。

列文森在其《文学中的意图和阐释》(“Inten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Literature”)中谈到,当我们问自身,文本意谓什么,以及它怎样来显现它所意谓的东西时,这里有四种可以选择的模式对之回答。第一种意义乃是指词语序列(word sequence),即语句(sentence)所表达的最简化的意义;第二种指的是说话者(或者作者)在给定的时机中表达的意义,即说话者的意思(utterer's meaning);第三种则是将第二种意义吸收到话语意义(utterance meaning)中,即是说它产生自特殊语境的给定的时机;最后一种模式图画,大体说来被称为明晰的意义(lucid meaning)(Levinson 176)。列文森认为,在这四种意义中,文本意义应当是第三种意义,即话语意义。他分析道,语词序列的意义(word sequence meaning)显然不足以充当我们阐释文本的依据,而明晰的意义(lucid meaning)也无法在文学语言的意义和普通语言的意义之间显示出区隔。需要辨析的是说话者的意思和话语意义,即在第二种意义和第三种意义之间,哪一个更能作为阐释文本的依据。列文森认为,所谓说话者的意思,其实是基于传统的工具语言论,即将语词作为内在心灵的标记,其本质上说是一种“私有语言”,而话语的意义却是能动者(agent)在具体的语境中如此这般使用着语言所产生的(Levinson 175)。由此,之所以不能将文学的意义(literary meaning)等同于说话者的意思(utterer's meaning),是因为“实际的说话者意图”(actual utterer's intention)并不决定文学所提供的意义或者其他语言的话语,而是说,那样的意图是作为最佳假设,考虑到所有在作品的内部结构适合我们的资源和相关的周遭情境的创造,它们尤其能合法化地(legitimately)被激发”(Levinson 176)。

在此,列文森的建构主义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了反意图论的文本本质主义观点,他特别强调关于作者的假设实际上必须去适于作品的结构,因而那些与作品无关的生平和活动似乎都可以不予考虑,并且不需要诉诸一个实际的作者意图。同时,列文森吸收了接受美学的观点,即通过瑞恰兹所说的“理想读者”(ideal reader)对文本的文化背景、作者的作品以及可以公开利用的关于作者的信息,来推断出作者意图(Levinson 175 76)。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列文森版本的假设的意图论(HI)赞同的是爱丽丝的立场,并且将实际的意图论置于其对立面,认为假设的意图主义能够避免后者的作者归因造成的缺陷。假设的意图论和实际的意图论的分歧在于,前者只承认合适地利用作者的公开信息来辅助解释文本,而排除掉那些无法公开利用的信息以及作者本人所做的声明,而实际的意图论者坚持了后者的重要性。列文森认为,实际的意图主义无法解决这样一种情况,即作者所意图的并不能与听者所获知的东西相符合,这儿存在的问题是:

说话者的意思和话语意义再度陷入到相互瓦解的危机中。一句话语的语力的清晰,是来自它的词典内容,它所指向的语境,以及任何有关说话者作为公开的游戏者在给定的言语共同体中的相关信息,那是话语意义的要素,正如我们所见,它能最大可能地与说话者在说话时如此那般做时被归结的意图同一。但是这依然与说话者实际的和集体的意图不相同,除非是打蜡验证,甚至在那样的例子中,对于这最后的,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它外在于那些话语意义的公开指示,尤其是语力。[……]最大可能地将语境中的意图归结为作者的观点被证明是错误的。简言之,话语意义从不构成(constitutive of)说话者的意思,但它是最佳语境(most circumstances)的好的引导(guide)。 (Levinson 191)

列文森认为,由于文本所呈现出的意义并不能紧扣说话者的意思(utterer's meaning),要避免汉普蒂·邓姆蒂主义的最好方式,无疑是认同话语意义而非说话者的意思。最终,列文森版本的HI通过诉诸话语意义,即某种引导最佳语境的公共语言的允诺,来避免汉普蒂·邓姆蒂主义。因此,列文森版本的假设意图主义要避免的正是实际的意图主义那种回溯到作者个人意图的“私有语言”倾向。故而,在汉普蒂这个例子中,列文森会通过考虑最佳语境,从理想读者(爱丽丝)的角度,而非作者(邓姆蒂)的角度,推出有效的文本阐释。

2.卡罗尔版本的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

卡罗尔认为,早期反意图主义将作者意图等同于“私人的、短暂的精神活动”的观念,从认识论上看本身就是可疑的。它基于这样的想法,意图从逻辑上独立于艺术品,就类似于原因外在于结果,作者意图外在于艺术品,作者意图即是术品的外因(“Art,Intention,and Conversation”160)。卡罗尔进而指出,这种对作者意图的看法本身就受到了维特根斯坦主义者们的挑战,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便是G.E.M.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意图》(Intention)一书。在新维特根斯坦主义者那里,意图本身是作品的目的,可以通过作品来检测(“Art,Intention, and Conversation” 161)。

同样,卡罗尔所捍卫的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modest actual intentionalism)是一条折中的路线。他实际上承诺的是在艺术阐释时,作者意图可以被部分加以考量,并且在阐释艺术时,作者的意图起到一定的限定作用(“Interpretation and Intention” 198)。 也就是说,卡罗尔认为作者意图实际上也构成了文本的意义。当然,卡罗尔也同时强调了自己代表的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与极端的实际意图主义(extreme actual intentionalism)的区分,这体现在后者可能演化成汉普蒂·邓姆蒂主义,但是前者重视的是那些为语言/文学单元支持的作者意图,即考虑到语言和文学的惯例(the conventions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Interpretation and Intention” 198)。 也就是说,为了防止汉普蒂·邓姆蒂主义,卡罗尔对作者意图采取了限定,使得他对作者意图的维护建立在文本的语言和文学惯例的基础上,从而有效维护了阐释的客观性。

与列文森相似,卡罗尔的观点建立在对他们的前辈的观点的修正上。那么,具体来说,卡罗尔和列文森的分歧又在何处呢?在《阐释与意图:假设的意图主义与实际的意图主义》一文中,卡罗尔标明了他与列文森的分歧:列文森版本的假设的意图主义所依赖的最佳假设所做的是以可断定的担保(warranted assertibility)来替代真理(truth),由此列文森采取了某种相对主义的策略。但是,卡罗尔却争辩道,由于我们的逻辑预设点仍旧应该是探寻真理而非做可断定的担保,因此即便我们背离了最佳理论(best theory),我们也应当采用作者的实际意图(“Interpretation and Intention” 205)。 换言之,卡罗尔在同意考虑列文森式的假设的基础上,对作者的意图乃至作者的声称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并且,当假设的意图主义的经验式的假设、推测、构想与作者意图相冲突时,我们仍旧应该考虑作者意图而不是像假设的意图主义那样摒弃它。显然,卡罗尔版本的文学阐释考虑的因素比起列文森版本要更加多维,也更能容纳文本阐释中的语义性特征显示出的复杂性。

针对列文森以及文本本质主义们对作者的实际意图的否定,卡罗尔在其《安迪·考夫曼和阐释的哲学》(“Andy Kaufman and the Philosophy of Interpretation”)中举出了反例,强调了作者的宣称是怎样在艺术阐释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通过这个例子,卡罗尔为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做出了辩护。安迪·考夫曼是著名的喜剧演员,他出演了著名的电视剧集《周六晚间生活》和《出租车》。金·凯瑞在《月亮上的男人》中扮演他,较为精准地描绘了他短暂的一生。卡罗尔认为安迪·考夫曼的艺术非同寻常,因为他“探索了戏剧和真实的边界”(“Andy Kaufman”334 35)。在《星期五》当中,他虚构了一个角色名为托尼·克里夫顿(Tony Clifton),但却让报纸散布真有其人的消息。克里夫顿出现在许多剧集里,他代表着一位粗鲁、狂暴和自负逞能的歌手形象。尽管考夫曼否认克里夫顿是他扮演的,但还是有许多证据证明二者实为一人。在探索佯装(make-believe)的边界中,最为著名的是考夫曼的拳击手生涯。为了实现他的表演计划,他甚至真的搬到了孟菲斯市(Memphis),参加当地的摔跤比赛。其后在与著名的摔跤手杰瑞·劳勒(Jerry Lawler)的较量中,使得这一佯装的表演计划达到了巅峰。在摔跤现场,观众都被他的无礼和粗鲁给激怒,没有人察觉这是一场表演。他将咖啡杯扔向劳勒头顶的动作,也成为电视媒体的经典镜头。在他在世时,观众都以为考夫曼与劳勒的摔跤是真实发生的,考夫曼确实也因此受伤。他戴着围脖在电视上与劳勒辩论的形象也成为他喜剧生涯最经典的形象。直到考夫曼死后,劳勒和考夫曼的合作者才出来说明了他的计划:是为了愚弄观众,以便观察到观众最直接的反应。

卡罗尔通过考夫曼亦幻亦真的一生,说明了“作者的意图”对于艺术诠释的重要性。按照假设的意图主义,考夫曼的摔跤表演的深刻寓意就会错失。而只有参考了考夫曼自己对摔跤表演的意图,才能使得这一计划最终成功。卡罗尔认为,考夫曼正是通过他自己的表演,对真实的摔跤运动进行反讽:“每个人都知道职业摔跤实际上伪装的(戏剧性的),但是毋庸置疑仍然会调动粉丝们的情绪为那些流血而发出严肃的尖叫”(“Andy Kaufman”336)。

然而,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就该认可从考夫曼的合作者口中所述的考夫曼的实际意图(actual intention)呢?怎样判断这个宣称的“真诚”(sincerity)呢?如何保证考夫曼不是愚弄其合作者或者其合作者的“真诚”产生问题呢?或者说,这里需要加入对“真诚”的考虑吗?加入到“真诚”的搜寻或许会把我们带入到无限的循环中。

退一步想,即便考夫曼是百分百的“真诚”,难道就能保证他所打算的意图(the means what he intended)就必定符合他的话语(his utterance)所暗含的吗?事实上,这种整体式的考虑是存疑的,意向性的意义(intended meaning)和话语意义(utterance meaning)是有所区分的。也就是说,个人的实际意图不能保证对艺术的成功阐释。

那么,是否又回到艺术惯例(art convention)上呢?卡勒·普拉卡(Kalle Puolakka)提请我们注意,卡罗尔在《安迪·考夫曼》中的立场实际上与在《阐释与意图:假设的意图主义与实际的意图主义》一文中有一些不同。在这篇文章中,卡罗尔强调了考夫曼对表演艺术的形式的打破。他认为,考夫曼以许多不同的方式从已经建立的惯例中分离出来。比如说,正如卡罗尔所指出的,考夫曼的表演,缺少决定性的“使眼色”(wink),这会提示观众这并非真实的事件,而是虚构的行为(Puolakka,Relativism 67)。也就是说,考夫曼的表演不是对艺术惯例的完全遵从,而是增添了许多个人性因素来打破惯例,但仍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卡普拉认为,卡罗尔对考夫曼的这些因素的考虑同时揭示了他对汉普蒂·邓姆蒂问题的新的洞见。也就是说,考夫曼的意图与汉普蒂的意图都同样没有得到他们所处的场景的支持,并没有同艺术和语言的惯例发生决定性的关联;但是考夫曼的意图却仍旧得到了实现。那么,这是不是说明,汉普蒂的意图就有可能实现呢?在《安迪·考夫曼》一文中,卡罗尔所代表的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显然弱化了作者意图对“惯例”(convention)的依赖(Puolakka, Relativism 67)。

卡罗尔的分析也就将我们导向一个新的问题:艺术的成功阐释必定依赖惯例吗?一种个体性的阐释能够成功吗?为何汉普蒂的意义必然跌落到“私有语言”的危险中,但是那些挑战了语言和艺术惯例的作品却获得了成功呢?比如詹姆斯·乔伊斯的作品中一系列对语言惯例的挑战。下面我将通过展示戴维森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策略来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四、戴维森:彻底地反语言约定与彻底地反私有语言谬误

1.戴维森的反约定论立场

表面上看来,戴维森与上述温和的意图主义的立场并没有多大不同,他们都论证了汉普蒂·邓姆蒂主义的破产,但是,他们却是基于不同的理由达到这样的结论的。列文森版本的假设的意图主义通过预设最佳语境和理想读者,实际强化了语言约定论;卡罗尔通过指出汉普蒂的话语的意义不能与所在语境融贯而导致他的话语不被理解,实质也暗含了对语言约定的强调。即是说,虽然卡罗尔会肯定个人意图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且仅当个人意图能够与所在的语言约定相容时,才能成功地传达给诠释者。相反,戴维森认为,汉普蒂·邓姆蒂主义的破产,既不是因为对语言约定的违背,也不是因为其意图的意义不能与所处文本整体的不兼容,他从根本上否定了语言约定对我们解释的成功起关键作用。

对戴维森来说,即便是可以容纳个人意图的功能的意图主义论者,都不免落入到某种语言约定论(linguistic of conventionalism)的窠臼中,因为列文森与卡罗尔的意图主义的成功都建立在与语言约定相容的基础上。他们对极端的反意图论持反对态度,是因为极端的反意图论不能很好地容纳文学主体性(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的主体性),而他们的意图论是对强版本的反意图论的反对,而不是对语言约定论的反对。在他们看来,一个更为合理的语言惯例论不仅不等同于反意图论,相反,它实际上可以兼容意图论。

但是,戴维森所要表明的是,我们诠释的有效性更多地依赖语境的敏感性而非语言的约定。汉普蒂未能意谓他所打算意谓的,即没有成功地用“荣耀”表示“你有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并非因为这从根本上不可能,而是因为他没能为这种解释提供一条诠释学的线索(a hermeneutics clue)。在此,唐纳兰似乎认为汉普蒂·邓姆蒂实际上是可以成功地用“荣耀”表达“你有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的:

如果我要用“存在对于你的光荣”这个句子去结束对麦凯的回答,我就会显得傲慢无礼,而且无疑是过高估计自己的说法。但在这个背景之下,我认为我并不会被指责说了些无法理解的东西。我会得到理解的,但我难道不会用“光荣”去指“有力击败对手的论证”吗?(戴维森238—39)

戴维森评论道,唐纳兰关于汉普蒂·邓姆蒂可以成功地表达他所意谓的东西,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刘易斯给出的原始语境。因为唐纳兰的“侥幸成功”实际上依赖说话者对解释者的期待,以及说话者提供的诠释学的线索能被诠释者把握到。戴维森在评述唐纳兰关于说话者对解释者的“期望”的强调时,十分赞赏地评论道:“我喜欢这个回答”(戴维森239):

唐纳兰在回答中解释道,意向是与期望相互关联的,你无法意图用某个手段去完成某件事情,除非你相信或期望这个手段将会或至少可能导致所期望的结果。所以,说话者无法意图用他所说的去指某个东西,除非他相信他的听众会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去解释他的话(格赖斯的循环)。(戴维森 238)

而汉普蒂·邓姆蒂在刘易斯的文本中之所以没能成功地用“荣耀”意谓“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是因为他并没有期望爱丽丝理解他,也没有提供一条有效地诠释学线索(戴维森239)。那么,如果按照戴维森所认同的唐纳兰的设计,假设汉普蒂·邓姆蒂向爱丽丝提供了那条诠释学的线索,并“侥幸成功”了,那么又是什么造就了这种“侥幸成功”呢?戴维森的回答是:“我这里所说的‘侥幸成功’是指:解释者最终是根据某个理论去说话,而这个理论则告诉他(或他因而相信)说话者随意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戴维森240)

戴维森认为,语言交流的成功总会依赖某个理论。然而,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戴维森所说的解释者所根据的“理论”是否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谓的理论呢?换句话说,这种“理论”是否就是某种变相的深层的约定论呢?倘若是这样,戴维森就不可能是反约定论者了。显然,戴维森考虑到了我们的这种疑虑。他在《墓志铭的完全错乱》中不断地对他所谓的“理论”加以解释:

解释者在进行任何语言交流的时候,都有一种我坚持称其为理论的东西。(如前所述,我之所以称其为理论,只是因为对解释者能力的描述需要循环的说明。)我认为,解释者的理论始终被调整以适应对他适用的证据:关于说话者的个性、穿着、角色、性别以及其他东西的知识始终是通过观察说话者的语言行为或其他行为而得到的。在说话者说话的时候,解释者就在引入关于新名称的假设,改变对所熟悉的论断的解释,根据新的证据去修正过去对具体话语的解释。通过这些,解释者就改变了他的理论。(戴维森 242)

也就是说,戴维森的“理论”并非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深层的逻辑结构,而只是一种说话者和诠释者能够交流所满足的诠释学的背景式的语境。说话者和诠释者正是通过某种伽达默尔意义上的“视域融合”,即他在此所肯定的诠释循环的基础上,才可能交流成功。他所谓的“理论”实际上是说话者和解释者根据语境不断地调整和改变阐释的实践活动。因此,“戴维森对汉普蒂的讨论中有这样一个显见的含义:汉普蒂并不需要改变某种已经存有的语言约定,而只需要改变某些特殊的、个人的,以及建立在被设想为合理的意向意义的基础上的独一无二的特征,这些所环绕的因素能被共享,仅当那些构造语言的情境建立在那些所打算的旧的语言词项之上的新的意义上”(Puolakka, Relativism 72)。

与卡罗尔相似,戴维森也使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意图能够成功的条件,这个例子是詹姆斯·乔伊斯的语言。在戴维森看来,乔伊斯提供了这样一个经典例子:作者能够打破语言惯例,将自己的意思传递给他的读者:

乔伊斯利用了他的读者能够掌握的每种资源(或他希望他们掌握的,或他认为他们应该掌握的),每种语言的资源,历史、地理的知识,过去的作家,以及风格。他迫使我们观察并倾听他的词语以便发现双关语并看穿其指称。(Davidson, “James Joyce” 147)

实际上,戴维森在汉普蒂·邓姆蒂与詹姆斯·乔伊斯之间看到了关联:他们都试图在熟悉的话语上形成一个新的意义。但是,前者是失败的后者却是成功的。关键在于我们先前所强调的,乔伊斯为读者理解他提供了所需要的诠释学的线索,而汉普蒂却不致力于此。因此,一种革新的语言使用,特别是文学中创造性的使用词汇来传达意思,都是可以在初次使用就成功的。这种交流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依赖某种已形成的语言约定,相反,它有时候是极为反语言约定的;而其成功的关键只在于能为交流双方提供可把握的诠释学的线索。

2.戴维森与詹姆斯·乔伊斯的语言

《墓志铭的完全错乱》中,戴维森已经通过给出一个极端违反语言约定的情境——可笑的用词错误,来探讨了语言交流中所把握到的字面意义并非是约定性意义,从而指出,类似于这种“偏离”语言的标准意义的使用,正是我们实际语言交流中的通常情况,更能反映语言在交流时的语境敏感性的本性。通过加入“第一意义”的探索,戴维森强调了说话者意图对字面意义的影响,由此有别于传统的语言观众对字面意义的刻画。在《詹姆斯·乔伊斯与汉普蒂·邓姆蒂》(“James Joyce and Humpty Dumpty”)一文中,戴维森进一步探讨了在文学作品中的语言意图的革新和创造性的作用。在该文开篇戴维森就谈到了说话者意图和语言的历史意义之间的张力。他把后者对语言的观点总结为“把语言作为由规则、约定、使用所围起来(hedged)之物,甚至是由它们所定义之物”,与此相反,隐喻等常见的修辞手法,虽然依赖语言对语词最为通常的意义的视阈,但是却用它来表达思想的新鲜和惊奇,一个可笑的文字误用(malapropism)是意图的偏离(Davidson, “James Joyce” 143)。

在《墓志铭》一文中,汉普蒂·邓姆蒂版本的意义是与“马拉普罗主义”(即“可笑的用词错误”)比对探讨的一个重要案例,在《詹姆斯·乔伊斯与汉普蒂·邓姆蒂》中,戴维森仍然将之用来与乔伊斯的语言作对比。这里的问题是,同样使用着带有强烈作者意图的语言,为什么汉普蒂·邓姆蒂失败了,而乔伊斯却成功了。通过探讨这一点,我们会揭示文学语言中“个人习语”的地位,从而对语言交流中的关键因素作进一步地揭示。

在对乔伊斯的解读中,戴维森一开始就从乔伊斯的生平来参考其作者意图:

“我的祖先”,乔伊斯在《一个自画像》中的代理人斯蒂芬·迪达勒斯说,“我的祖先抛弃了他们的语言而接受了另一个[……]他们让一些外国人臣服于他们。你能想象我将用我的生命去偿还他们对人们的债务吗?”他继续道:“当一个人的灵魂生在这个国家,这儿就有铺天盖地的网罩在它之上,将你从飞翔之处拉回来。你向我探讨的国族性(nationality)、语言、宗教,我应该试着飞越这些网。”(Joyce 238)

从乔伊斯在其自传性的作品《一个青年作家》中,戴维森敏锐地把握到作者乔伊斯试图在其文学语言中呈现出的“反约定”的意图。在文本中,乔伊斯实际上是想通过反约定性的文学创作,打破某种语言约定,以此实现超越文化惯例的目的。因为文化的载体就呈现为语言,所以飞越语言之网就为飞越文化之网提供了可能性。可是,这又是如何可能的呢?我们可以想象,一个人可以通过放弃或者更改国籍来逃离国族之网,通过放弃教派或者改变信仰来逃离既定的宗教之网,可是他如何能够逃离无处不在的语言之网呢?

戴维森很快把乔伊斯对文化约定的反抗引入到了对语言的反抗上,在他看来,乔伊斯创造了他的“审美自由概念”,这种“审美的自由概念需要他并不作为稳定的意义、具体化的内涵(hypostatized connotations)、语法规则(rules of grammar)、已建立的风格和趣味、‘正确的’拼写这些东西的奴隶,赢得如此的自由对他来说是一个创造力的至高的行为”(Davidson, “James Joyce” 147)。 戴维森认为,艺术家在创造艺术效果时,并不依赖任何可以共享的知识储存,因此,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实际上总是超越“艺术规约”,艺术家总是在作品中赋予自己特殊的意图。但另一方面,艺术家要激起读者的反应,就不能忽略他的观众或者读者,一个不期待读者做出解释的作者意图终归是失效的。因此在刘易斯·卡罗尔的《爱丽丝梦中奇遇记》(Through the Looking-Glass)中的汉普蒂·邓姆蒂,并不能用“荣耀”来意谓“一个无法反驳的论点”。在《詹姆斯·乔伊斯与汉普蒂·邓姆蒂》这篇文章中,戴维森进一步推进了在《墓志铭》中对“第二人称”的解释者位置的强调。因此,他谈到乔伊斯那种激进的语言革新是以他能够适应一种最低限度的诠释理论作为前提条件的:

在说话或写作时,我们总是意图被理解。我们不能意图我们不可能知道的东西;当人们恰好理解语词时,这些语词在某种程度上是提前准备好被理解的。对此没有人比乔伊斯把握得更好。当他花费一千六百消失写下《芬尼根的守灵夜》中安娜·李薇尔·普罗贝尔的章节时,他搜寻了存在着的河流名称,他可能使用、歪曲,并遮掩的名称,以便讲故事。乔伊斯吸收的每种资源他的读者都能掌控(或者说他希望他们掌控,或者认为他们应当掌控),包括每种语言学资源,历史、地理、过去的作者和风格的知识。他促使我们同时看到和听到它的语词,以便发现双关语并测量出指称。(Davidson,“James Joyce”147-48)

戴维森认为,飞越语言之网并不暗示意义的无约束的意图,即汉普蒂·邓姆蒂的风格。汉普蒂的失败并不是因为他打破了语言游戏的规则,而是因为汉普蒂缺乏戴维森所说的“可诠释性的需求”(the requirement of interpretability):说话者必须使得他自己以诸如这样的方式被诠释,即他能使得听者能对所意图的诠释成为可能。汉普蒂的话语是无意义的,因为爱丽丝不可能对汉普蒂所意图的东西予以诠释,这不是因为汉普蒂的意图必然受制于语言的约定,因为语言约定也无法给出含有“文本性整体”的意图的意义(“There's a Nice Knockdown Argument for You”20-21)。

当将戴维森对于意图的观点放置在文学语言中,意图是其关键的构成,唯有它强调着作者以“第一意图”打破常规而施行语言创造力的潜力。但是,既然意图去意谓某件事总是携带着它自身对听者或读者理解的可能性的指涉,那么在文学中,意义就涉及到了作者和读者的一个确定的相互关系。作者不能忽略读者对诠释他的话语所做的准备,因为意图去意谓某件事必须通过它能被以所意图的方式被读者的诠释来达成。意图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e),因此,戴维森怀疑约定在文学中的作用和在日常交流中的类似,因为并不存在这样的理由去预设可以共享这样一个约定:作者在细节上的内容可能依赖于使得他的意图成功地意谓某件事。规则的效果仅仅通过[作者和读者]的相互期待来达到,它们都意图去交流。约定并不能限制什么能被意指,过去的视阈并不能完全支配目前的意义,作者为了能使他所写的东西能被读者所解释,必须提供线索(clues)(Puolakka,“There's a Nice Knockdown Argument for You” 21)。

正如卡勒·普拉卡所洞见的,戴维森将乔伊斯作为分析对象时,强调乔伊斯的作品使我们很快进入到一种“言辞的放逐”(verbal exile)时,就能够将戴维森与列文森以及卡罗尔的观点拉开距离。普拉卡诘问道:

如果这种有意义的语言(指的是乔伊斯的“言语的放逐”)是协作的结果,那么列文森的这一观点就非常奇怪:意图必须是“在自然和逻辑的范围”中。那么乔伊斯的语言在这些范围中吗?如果在,那意味着什么呢?什么是基于自然性和逻辑性?但是即便是像卡罗尔那样坚持主张汉普蒂·邓姆蒂的例子,仍不可能是充分的,因为如果我们相信戴维森,汉普蒂不能意谓他所意图的原因并不像卡罗尔。约定不以这样的方式(卡罗尔的方式)限制意图,因为在那样的例子中,它可能甚至难以解释乔伊斯的文章如何是有意义的。(“There's a Nice Knockdown Argument for You” 22)

因此,尽管同样作为意图主义者,戴维森与列文森和卡罗尔版本的意图主义有所不同,因为在后者那里,作者意图仍然要作为某种必须受到语言约定的绝对权威检验的证据,于是,作者意图总是受制于语言约定的,但是在戴维森那里,“作者意图”是加入到彻底诠释理论中的,它就是解释者在解释语境中必然会辨识出的东西,二者之间不存在需要弥补的裂隙。在戴维森那里,作者借由某个必定会被解释者辨识的“第一意图”而与诠释者达成交流,诠释者必然能够把握到作者所意图让诠释者用来诠释的东西,这是文学中成功交流的关键。即是说,一个有效力的文学作品,就是尽可能在偏离语言约定的基础上,发掘出语言的丰富性和创造性,并且,还能满足文学作品可被诠释的最基本条件。詹姆斯·乔伊斯的作品之所以是最成功的文学作品,是因为它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而要使类似詹姆斯·乔伊斯的那种现代主义文本的语言的特殊效果被更好地阐释,正是戴维森式的温和意图主义而非列文森和卡罗尔版本的意图主义,要更加切合。

列文森和卡罗尔的意图主义都可以视为兼容了反意图主义的调节性版本的范例,它们在本质上和反意图主义共享了内在主义的“意图”概念。然而,这种调节性版本反私有语言谬误的阐释效力是有限的,是防御性的,或者说,它们也可以看作某种改良了的反意图主义版本。而意图主义如何能够真正地应对反意图主义的攻势呢?戴维森提供了一条完全不同的建基于意图外在论之上的意图主义版本。他的优势是,我们可以不用为“意图”寻求一个外在约定以担保其客观性,“意图”是随着诠释者视阈而不是言说者视阈而展开的,它本身是语言的、外在的、主体间的。通过对比列文森、卡罗尔和戴维森三种意图主义版本,我们可以看到,前二者仍旧可以说是一种折中的路线,而只有戴维森采取了对“意图”概念的革命性重构,为意图主义在阐释效力上提供了更优的竞争力。

注释[Notes]

①分析美学中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迪基和威尔森,他们对当下出现的意图论进行了反击,并对比厄兹利的反意图论的理论价值进行了辩护。但是卡罗尔却指出,迪基和威尔森对意图谬误的批判只针对“身份议题”(identity thesis)有关,即将作者意图解读为对其身份的考证,而当前的意图论(包括他自己在内),却并非在这狭隘意义上捍卫作者意图的。因此迪基和威尔森的批判对于当今意图论是失效的。参见George Dickie and W.Kent Wilson.“The Intentional Fallacy: Defending Beardsley.”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53.3(1995):233- 50.以及Noël Carroll.“The Intentional Fallacy: Defending Myself.”Beyond Aesthetics: Philosophical Essay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191.

②以下对温和的实际意图主义(modest actual intentionalism)与假设的意图主义(hypothetical intentionalist)分别简称为MI和HI,后文不再做说明。

③童谣的原文是:humpty dumpty sat on a wall,humpty dumpty had a great fall,all the king's hors and all the king's men couldn't put humpty dumpty together again.

④参见《哲学研究》第199条:只有一个人只那么一次遵从一条规则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只那么一次只作了一次报告、只下达了或只理解了一个命令,等等。——遵从一条规则,作一个报告,下一个命令,下一盘棋,这些都是习惯(风俗、建制)。详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93页。

⑤关于戴维森的彻底阐释、翻译以及合理性等问题,参见戴维森如下两本文集,即Donald Davidson.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以及Donald Davidson.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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