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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伦理特色

2018-11-10周海燕

文教资料 2018年18期
关键词:表现形式

周海燕

摘 要: 中华的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特点是中国古代的法制是依靠两个中心发展的,即依据家族本位和义务本位,法制是以道德理论为中心的理论化过程。纵观古代历朝历代,在整个法制建设中,现代人应该站在客观的角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古代法制更多更好地影响并帮助现代社会法律完善的发展,更好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从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伦理表现入手进行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 伦理特色 表现形式 发展过程

1.中国古代法制伦理性的表现

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就建立起一套以家族为主体的法制体系,这就是我们熟悉的宗法制,当时的宗法制集法律、道德、国家、社会、家族为一体,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法律体系。该种法制的核心是人的身份等级,由于是等级的法制制度,很好地维护了当时等级制度,因此能够稳定当时的社会制度。一段时期的法律必定符合当时的社会统治,与治国安邦联系在一起,所以宗法制就具备了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特点。当时法律中的“三纲”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又是最高的道德体现。将“孝”、“忠”、“节”这三个道德方面的含义融入法律规章中。从汉朝以后,儒家思想被最高统治者认定为国家正统思想,是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集中体现。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道德伦理的影响,人们往往在法律面前依据的是道德观念,道德层面的约束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律无法突破发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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