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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的阻碍*

2018-11-10周恒

世界家苑 2018年10期
关键词:环境风险公众参与风险

摘 要:风险是描述某一特定事件通常是某种灾害发生的概率或机会。环境风险是产生并作用于自然环境,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的危害事件。公众作为环境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但对于环境风险的预防和规避则显得不知所措。环境风险评估是伴随环境风险问题产生的一种预见性管控技术手段;克服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阻碍,降低因环境风险对公众造成损害是文章将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风险;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公众参与

一、概念界定

(一)风险

风险一词最早源于航海事业,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概念,源于社会学,始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但他并没有清楚地定义风险,从其著作《风险社会》,可以看到社会学的风险概念有以下特点:不可避免性、难以认知性、后果的多样性与灾难性、表现形式的日常性与公共性,以及地域范围具有全球性。同时,赫尔戈特纳提出这样的观点:“构建主义视角必须从考虑风险之社会定义的概念结构开始。”他坚持认为,这样的定义包括三个主要的概念要素:被认为产生风险的认知对象、被公认的危害、该对象和危害之间必要的因果关系。文章定义风险是指描述某一异常事件,即某种灾害发生的概率或机会,是由风险对象所引起的,作用于不特定对象,对公众及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事件的可能性。

(二)环境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社会主体基于所处的立场、角度、认知水平、认知方法、利益衡量等的不同,就同一风险理解存在差异。目前,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关于风险都未有定论,但他们都认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测的。伴随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出现,国内环境科学研究者提出了环境风险的概念:“环境风险是由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引起,并通过环境介质传播,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以至毁灭性作用等灾难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换言之,环境风险是指存在并产生于自然环境之中通过自然所表现出来,对环境和公众产生不利影响,又具有某些不确定性的危害事件。

(三)环境风险评估

国内外学者对风险评估的研究甚多。学者杨小敏认为:“风险评估是指,根据科学对特定危险产生的可能性、后果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价的过程。”还有学者认为风险评估是指风险分析的整个过程;把风险评估分为“风险确定”和“风险评价”两个领域,并进而把风险确定分为“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把风险评价分为“风险厌恶”和“风险接受”,系属于技术性的解释方法,但却忽略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意义。关于环境风险评估,我国研究者认为,“环境风险评估是指对某建设项目的兴建、运转,或是区域开发行为所引发的或面临的灾害对公众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所造成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以此进行管控的过程”。

二、环境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的阻碍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和政府在环境领域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践行环境法治,但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尚存在一些阻碍。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公众参与;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了环评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同时,国家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第39条关于建立健全环境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等都体现了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重要性。但目前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这些规定基本上是末端参与,形式单一,且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激励性,公众参与渠道受限,法律依据不健全。

(二)公权力干预

公众是环境风险的最大受害者。然而,公众在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发声却微乎其微。正如凯米恩斯坦论证到,在有关毒垃圾倾倒对健康和安全影响的会议上呈现的科学信息,采用了一种“遏制修辞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讨论、避免棘手问题并推进其自身的议程。在我国,类似的现象很多,环境风险评估作为一种技术性方法,被政府和风险专家操控,公众则被过多的技术信息所轰炸,对公众所欲了解的现实情况却避而不谈,环境风险评估的科学解释对公众不作任何说明;公众唯一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方式就是参加听证会,而听证的程序限制通常让有效地公众参与变得非常困难,特别是当程序的设置有意阻止公众论争并强化政府机构权力的时候。

三、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意义

环境风险是由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引起,并通过环境介质传播,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以至毁灭性作用等灾难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故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必要可行。

(一)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環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的好坏对人类的影响是直接的,环境风险是存在于环境之中,发生并作用于外部,人类是环境风险的承担者。公众只有对环境风险先有了认知,才谈得上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危害程度和解决环境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是认识环境风险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活动,有利于公众更好地规避它。从人权主义出发,公众参与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免遭环境风险的威胁,公众积极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具有必要性。

(二)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可行性

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依据;《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即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另外,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即把公众引入到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中,这是对国家环境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的社会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保证环境风险管理既反映国家利益又不忽视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具有可行性。

四、结语

环境风险问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突出;风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增加了环境风险管控的难度,仅依靠政府和特定领域的风险评估专家进行评估,也稍显片面。应对环境风险,做出及时、准确、有效、合理的环境风险决策,则有赖于政府、专家、公众参与的共同协作。公民作为环境风险的最终承受者,公众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 王镥权.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6(6):42-43

[2] 曾娜.环境风险之评估:专家判断抑或公众参与.政治文明,2010(422):39-40

[3] 龚文娟.环境风险沟通中的公众参与和系统信任.社会学研究,2016(3):47-48

[4] 罗大平.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硕士论文].武汉:武汉大学,2005,5:5-10

[5] 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95

*作者简介

周恒(1992—),男,陕西安康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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