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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问题分析

2018-11-10李亚楠

世界家苑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婚姻法

李亚楠

摘 要: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关键性内容,因而又称婚姻财产制。这一制度的形成是基于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在立法传统、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建设完善而来的,是对夫妻婚姻财产状态的法律保护以及约束。文章主要论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法制建设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是在当今社会基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法律法规体系,夫妻财产制度,就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在新的婚姻财产观念下,夫妻婚姻财产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了出来,这就需要我国婚姻法案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顾名思义,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主要涉及夫妻间婚前以及婚后财产的实际归属、处理、管理以及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清算方式。现阶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以共同财产为主,以约定财产为辅。

所谓共同财产,就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之间,双方所有的财产内容,依法归双方所有,除约定财产之外。这其中主要包括: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继承遗产、工资等。简单来说,共同财产所指的是夫妻在婚后的全部财产收益。在婚姻法的规定下,夫妻公共财产需要满足以下特征: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法律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非法同居、无效婚姻等情况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其次,共同财产的内容必须是在双方的夫妻关系期间,从关系开始时一直到关系结束,其它期间的财产內容不计入共同财产。

除公共财产之外,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法律允许的协议形式,合理处置在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前、处分权等,以便对法定公共财产进行排除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协议财产也因此成为了人们常见的婚姻财产处置形式。

这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是针对不同婚后财产处置形式所制定,虽然看起来这两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实际上,二者相互协同,相互辅助,其共同目的,都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保护,以维持良好的社会关系,减少因财产矛盾造成的社会冲突现象。

二、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是人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其同时具有财产性以及人身性的观点,因此,它在夫妻财产中常常出现争议。

一般来说,法律认定知识产权是一种属于创造者的自身权利,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转移或赠与,而在婚姻法中,认定知识产权是一种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造成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二)分居期间财产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的婚姻法体系中,并没有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置进行规定。这也是在夫妻离异过程中常见的财产争端。一方面,婚姻法认定夫妻双方在没有通过法律渠道解除婚姻关系时,就是处于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理所应当的就是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但是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很长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因此,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内容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三)约定财产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约定财产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辅助以及补充。但是,虽然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约定财产做出了优先处置的规定,但具体的在地点、时间等实际方面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因此,这一制度在使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相应问题。

三、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现有的夫妻公共财产制度中,不但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共同分配原则,还规定了公共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及种类,为司法机关的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随着现代人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现有的婚姻制度在一些设计方面还有待改善。

首先,应该完善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制度。现阶段,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只是单方面的以法律的形式对双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进行判断,这样的方式对于当今的夫妻基本关系来说过于死板。对此,应该针对这一点,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是否履行互相之间的义务以及权力作为判定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权力时,即判定双方处于不正常的婚姻状态。这个时候,再将双方在不正常夫妻关系期间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看待就缺乏理论层面的依据,其在实际上违反了权力义务平等、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现实矛盾纠纷的解决是极其不利的。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完善,可以合理参考国外婚姻法案的一些经验,科学的设定非公共财产,即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对相应财产进行分别设定的法律制度。如此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夫妻特殊关系期间的财产处置问题,提高对婚姻财产的保护程度。

其次,应该完善对于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资产的制度。在实际的婚姻关系中,经常会出现将双方的收益的大部分转化为其中一方的资本,以使其获得更好发展的现象,而当这一财产关系面临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将双方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双方,难免显得有些不够公平。这是因为在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以一种偏向的方式消费的,其中的一方在关系期间消耗了大量的共同财产,并且,因为双方共同财产向其中一方的资本转化,其消费方明显具有更大的收益能力。对此,应该对夫妻关系中的无形财产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以此达到财产分配公平的效果。

(二)完善约定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各自分配。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经济、文化、思想观念各方面发展客观要求的满足。在传统的婚姻法中,约定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的一种补充,其具体的一些规定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已经已经成为了一种与共同财产制度并列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相比于以往的形式更加严密、健全。通过开放立法的形式,使其更加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完善连带责任制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情况,必须要通过规范的法律进行规定。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的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其次,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切实保证债权人的的利益,应该将债务连带到双方的个人财产。同时,对于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中有能力的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利益出现减损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婚姻法是对我国合法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权益的法律保护,其中的夫妻财产制,是在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保护夫妻双方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现阶段社会实际的变化,其中的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了出来,对此,相关立法人员应该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姻法案。

参考文献

[1]王频.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5,12:106 - 107.

[2]赵江红.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创制———关于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设定[J]. 当代法学,2016,10:61 - 6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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