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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分析和防治

2018-11-10杨博涵

商业经济 2018年9期
关键词:信息化发展互联网+互联网

杨博涵

[摘 要] 二十一世纪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很大程度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它给人们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的同时,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高速传播性等特点,也催生了犯罪手段多样化、社会危害影响广、案件不易侦破的全新犯罪形式出现。“互联网+”经济犯罪已然跃升为目前最大的犯罪类型,因此,严厉打击“互联网+”经济犯罪已刻不容缓。针对“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形式,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通过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引导网络经济犯罪侦查。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与安全。

[关键词] “互联网+”;信息化发展;经济犯罪;策略

[中图分类号] F7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9-0135-02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腾飞,“互联网+”经济犯罪在我国大规模爆发并愈演愈烈。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了WTO后,与外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逐步推进,在这种背景下,涉外“互联网+”经济犯罪态势愈发严峻。当下,移动支付占领了中国支付方式的半壁江山,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经济犯罪的频率随之大幅上升。但同普通刑事案件的作案人不同的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作案人往往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作案手段高明,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便给侦查破案带来更多压力和挑战。除外,因为我国法律目前对“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管制还在完善和加强之中,以致不法份子趁机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互联网+”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经济犯罪并非法定的一个刑法罪名,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这类经济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个统称。与其他犯罪的场所空间不同,“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犯罪场所是以二进制编码所组成的虚拟空间,以网络技术作为工具侵犯他人受保护的产权作品或将网络作为媒介载体实施犯罪活动,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侵犯他人财产,如诈骗、盗窃和勒索,另一类是利用网络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伪劣产品、损害他人名誉以及虚假宣传等。所以“互联网+”经济犯罪同时兼具“互聯网+”和“经济犯罪”双重特性,是以网络为工具或以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高智商、低龄化

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低,在各类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同时,由于犯罪分子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水平较高、相对了解互联网运营模式或计算机系统的年轻人。他们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和技术化使得该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所以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属于智能主体。

(二)犯罪手法的隐蔽性、不确定性强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时空性等特点,网络数字化信息可以被不限量复制[1],而且容易消除犯罪痕迹,也无具体质量的轻重,不易被发觉,罪犯无需任何登记备案便可在互联网上发表文字或图像信息。一旦发现自己的网名、网址等有被公安机关留意时,便改用匿名登录或变更自己ID或网址,甚至直接用移动终端来藏匿踪迹。这种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给侦查破案带来很大困扰。

(三)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跨国性

罪犯利用网络自由可以不受节制地进入、随时侵入系统,犯罪目标可能是地球任一个角落。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难以找到受害对象、锁定犯罪嫌疑人,更需要考虑国际、地区的管辖和协作等法律问题。

(四)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危害性

“互联网+”犯罪的犯罪手段之先进、波及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的,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危及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安全。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诈骗

1.网络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恶意软件向广大网民散布虚假中奖信息,当受害人按照指定的账户、网址咨询查证时,便得知需要缴纳诚信金、手续费、邮寄费等各种理由才能最终受领奖品,待受害人经反复多次汇款开始警觉时,诈骗分子立马拉黑受害者并销声匿迹,此时受害人才发觉上当受骗,这类犯罪受害对象多为防范意识薄弱且贪性较强的网民。[2]

2.网络购物诈骗。诈骗分子利用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在网上陈列许多产品并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消费者购买,待东西到手后才发现是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或者利用事主购物后急于拿到货物的心理,要求受害人事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保证金才发货,再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时间,骗取更多订金或费用。

3.网络钓鱼诈骗。随着电子商务、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等业务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犯罪分子可以直接将木马和病毒植入诱饵邮件或网页中,窃取或诱骗用户提供个人资料、财务账号和口令实施诈骗。

4.网络学术诈骗。本类型诈骗主要面向的是特定的人群——需要考各种资格证的相关人员,诈骗分子发布宣称提供各种考试资料、预测考题、考试答案等考试信息,待受害者进行汇款后却提供虚假信息甚至直接不提供便消失。

5.网络招聘诈骗。不法分子利用毕业生涉世不深、缺乏社会经验、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又求职心切等心理实施网络招聘诈骗。他们自称是国际或国内某著名企业的主管,然后编制各种理由让应聘者交纳保证金、服装费、手续费等,更有甚者利用应聘者的家庭信息,再向其亲属实施诈骗和勒索。

(二)网络非法经营

1.网络传销。虚拟化经营作为其最具代表性的特征,极容易与合法电子商务进行混杂。网络传销在管理运作上呈现出远程化的特征,其发展对象拓展到了应用互联网的所有用户,使其传销范围和深度不受国界、地理的限制。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构建办公自动化平台,设置账户和密码来限制人员进入、控制资金流向、进行会员培训并以此构建金字塔式管理模式,进而以收取巨额会费、购买虚拟商品、出租广告位等形式不断进行扩张以及高速繁衍。

2.网络赌博。网络赌博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以云赌博形式进行的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常见模式,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赌民可以在不同设备、不同场所聚集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涉案金额巨大、参赌人员众多、网络服务器隐藏较深。其主要表现方式如:轮盘赌、摇骰子、百家乐,球队的比赛胜率、足球的进球数、单个球员的失误率,斗地主、麻将等游戏,还有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为下注对象。

(三)侵犯知识产权

1.网络侵犯商标权。在电商贸易中,我们仅通过浏览图片等形式,通常难以辨别其真伪。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就是犯罪份子伪造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广告的宣传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入或直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进行非法牟利[3]。

2.网络侵犯专利权。互联网侵犯专利权主要为未经专利人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致使对方误认为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是侵权人的专利技术,主要表现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网络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表现为非法伪造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对网页内容完全复制或稍加修改或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偷取网站的数据加以利用,以此来非法牟利。

四、“互联网+”经济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建立可以依托的信息资源

目前“互联网+”经济犯罪侦查可以依托的信息资源有:公安内网信息资源,互联网各类信息资源,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针对其犯罪特点,侦查部门应逐步收集、积累与网络经济犯罪相关联的信息资源。一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和高危人员信息库。重点录入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网名、IP地址、微信、微博、网上金融账户等网络信息。二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信息库。主要包括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和特点、犯罪嫌疑人情况、归类汇总案件性质、上网方式和规律、侵害对象情况、网上其他遗留信息等。除外,还可以建立有代表性案件的特殊信息库,包括钓鱼网站页面设置等信息、网络病毒样式、汇总黑客攻击技术、特殊网络诈骗手段。三是建立网络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库,将网络搜索、投诉举报、跟踪监视、打击犯罪网站等渠道获取到的案件线索及时录入库中。

(二)展开多渠道情报信息的汇总研判

依托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梳理出来的信息与可以依托的多渠道情报信息资源进行多点碰撞研判,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缩小侦查范围。

(三)借助各类信息资源展开线索梳理

有关机关可以通过银行、税务等社会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分析或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展开犯罪线索梳理,圈定一批价值较高的网络经济犯罪线索。

(四)强化“互联网+”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

除加强自身基础构建外,公安机关应联合网络银行、各大网站、微信微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建立治理網络经济犯罪的长期联席协作机制,加强网络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银行要加强对网银、自动取款机监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电信、移动等网络服务供应商要加强对网络的实时监控管理,并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网站、论坛、QQ聊天等平台展开长期监控和侦查。

五、总结

“互联网+”经济犯罪作为信息时代中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以上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看出,“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发现、管辖、取证、打击等都十分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部门、多兵种联合作战才能及时发现、不留盲区、快速打击,才能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与安全。

[参考文献]

[1]洪霞,程武.网络经济犯罪打击难点及对策[J].公安研究,2015(8):30-33.

[2]安婧.计算机网络与经济犯罪防控[J].经济研究导刊,2017(15).

[3]刘铁.网络经济犯罪及防控[J].学术交流,2008(6).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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