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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问题与对策

2018-11-09肖文建彭科东

北京档案 2018年10期
关键词:跨界档案馆知识产权

肖文建 彭科东

摘要:新时代“跨界”合作开始受到各行各业的青睐。档案馆的服务内容和模式不断拓展和更新,对内,档案馆应革新档案开发利用方式,使公众获取更丰富的档案资源;对外,档案馆应打破与其他领域的边界,加强同其他机构的合作。本文分析档案馆在跨界合作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中面临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档案馆跨界合作文化创意产品

Abstract: In the new era,“cross-domain" coop? eration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content and mode of archival service is constantly changing. Internally, the ar? chives should innovate the way in which archives are developed and utilized to better provide the pub? lic with archives information resources. Externally, archives should break the boundaries with other fields and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other agen? cies. Combining these two trends, the paper analy? sis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rchives exploit cul? tural creative products by cross- domain coopera? tion.

Key words:archives;cross- domain coopera? tion;cultural creative product

近年,博物館和图书馆等文化机构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档案馆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相对滞后。截至2018年9月,笔者在中国知网、读秀知识库等主流数据库以“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为关键词进行主题检索,仅得11篇文献,其中有4篇是针对高校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文献,不具备普适性。可见,我国档案界在开展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研究方面尚属起步阶段。

2014年10月,国际档案理事会在西班牙赫罗纳举行了主题为“档案与文化产业”的年会,主要讨论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档案价值、跨部门合作以及档案文化消费模式等问题,提出档案联合创意产业发展的策略,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引起了多国关注。[1]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文化强国战略。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文化单位馆藏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尤其是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在此背景下,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的档案馆,也正在思考依托自身优势,科学借助外界力量,共同合作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问题。

一、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本质与原因

互联网+时代,“跨界”一词成为时髦词汇,推动各行各业开始实践并研究“跨界”,寻找本领域新的突破。蓝色创意跨界创新实验室2008年出版的《跨界》一书给予“跨界”的定义是:“指突破原有行业惯例、通过嫁接外行业价值或全面创新而实现价值跨越的企业/品牌行为”。[2]

对于“合作”一词,公众因常说常用,反而会忽视其本质含义。笔者较为认同沙千里在《合作》一书中给出的通俗解释——“合作在英文中为Co-operation,Cooperation本由拉丁字母变化而成,其意义前半字是‘共同,后半字是‘工作,连缀起来是‘共同工作,换言之,一人所不能做的,合二人以上的力量去工作;或少数人所不能成功的,集合多数人,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去求其实现而已”。[3]

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是指将档案中的历史文化信息提取和转化出来并升华为档案文化元素通过一定载体表现的档案文化产品,它是一种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消费产品。[4]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不同于市场上的文化商品,其本质功能在于“激活记忆,传承历史”。

根据上述概念内涵分析,笔者理解的“档案馆跨界”是指跨越档案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界限,与档案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进行合作。在共同目标、统一认识和规范、相互依赖,且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

档案馆之所以需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原因有二。其一,就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而言,档案馆尚属新生力量,研究不够,经验不足,盲目上马可能会导致失败,因此寻求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可谓最佳选择。其二,从本质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多在行业实施,而档案馆属于专业机构,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参与才能正常运转,因此,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仅有档案馆际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

二、我国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困境和问题

笔者通过搜集文献资料、在线调查相关案例等途径,发现我国档案馆目前在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方面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合作主体和开发方式相对单一

在政治和历史因素影响下,公众对档案馆存在严重的距离感,档案馆也多将自身视为保密机构。这些观念的制约,导致档案馆信息资源开发的需求和动力都不够充足。文献编研成为档案馆最常见的信息资源开发手段,但这一传统形式难以充分挖掘档案信息的潜在价值,在内容深度和形式的丰富度上存在一定局限。

近年,一些档案馆开始进行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尝试,但合作对象多指向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因这些机构均承担着“贮藏信息资源、倡导公众学习的社会功能,他们在资源、技术、服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复,有着共同的愿景,因此其合作存在广泛的基础”,[5]国外将这三者统称为“LAM”,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文化遗产行业,它们的合作也是基于各自丰富的信息资源,以资料汇编作为主要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尽管三者性质和职能接近,具有合作易开展的优势,却存在合作范围的相对局限。因此,如何突破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相对单一的局面,是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首先应考虑的问题。

(二)合作资金和专业人才较为缺乏

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档案馆,其经费基本依靠国家财政开支,社会资本的投入极少。据故宫博物院测算,每个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经费大约需20-30万元。[6]照此推算,仅凭政府财政拨给档案馆的运行经费来实现文化创意产品的大规模开发,是不现实的。不充足的财政经费及无法自己造血的运行机制导致档案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资金捉襟见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他机构与档案馆合作的信心和兴趣,即使勉强达成合作,也降低了档案馆在合作中的话语权,不利于双方或多方合作。

此外,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档案馆难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一大障碍。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各方面人才。而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十分稀缺。据相关文献,在各用人单位的档案部门中,档案学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占21.20%,其中,各级档案局(馆)中档案学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占比例最高,但也仅为23.91%。[7]这说明,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中,档案专业人才比较缺乏,而能从事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专业复合型人才更加稀缺。

(三)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档案资源与其他信息资源不同,它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何恰当挖掘档案中适宜开发而不触及法律底线的内容,是档案馆和其他合作机构必须考虑的事情。跨界合作是一项复杂行为或工程,必然牵涉到双方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共享,彼此间存在交错的知识产权关系。[8]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是无法回避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因素较多:1)档案的开放权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开放。2)对档案馆而言,在保证本馆档案资料或技术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同时要保障合作机构资料、技术的合法性及其知识产权。3)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出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产权归属问题,应由合作各方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确定。

(四)合作各方的利益难以均衡

合作是不同的合作主体为达到共同目标和实现双赢局面所进行的联合行动。档案馆跨界合作中,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机构、企业、高校甚至个人等相关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合作也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过程。对于同一开发项目,不同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例如,档案馆会注重通过产品开发进一步挖掘档案的信息价值,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则更多将着眼点置于对档案产品历史文化价值的宣传上,以追求利益为主的企业则更多期待依托档案信息资源尽可能开发经济附加价值高的产品,而高校等科研机构则更多是想借助这一产品达到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一份档案文化创意产品能承载的信息和价值是有限的,可能难以同时满足各方需求。如果利益诉求各方的需求不能得到统一和调和,合作就可能难以为继。

三、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对策

(一)拓宽合作主体和开发方式

首先,对具有一定合作基础和合作经验的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等,档案馆需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与它们的联系,发挥好这些機构具备丰富信息资源的优势,从而实现合作机构间的资源优势互补或资源重组,达到各种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打造极具信息功用和文化价值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例如,2012年首都博物馆推出的由北京市档案馆与首都博物馆合作承办的“北京的胡同四合院”展览,通过整合档案系统与文博系统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达到了双赢,开放不到一个月,已接待中外观众近10万人次。[9]

其次,档案馆需把眼光紧盯市场,了解公众和企业需求,结合馆藏内容和特点,基于档案馆的馆藏资源和企业的市场功能,寻求符合档案馆需求的各类企业,合作开发对档案馆与合作机构都有利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例如,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与吴江鼎盛丝绸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对珍贵宋锦档案资源开展研发生产,合作开发的“新宋锦”成为2014年APEC会议领导人“新中装”面料,中国宋锦登上世界舞台。[10]

第三,档案馆还可借助媒体的优势,不仅要与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强合作,还需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合作,打造极具时代气息与文化影响力的档案文化创意作品。在传统媒体上,如北京卫视与北京市档案馆合作,推出电视栏目《档案》,以档案资料为线索,通过栏目主持人或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当事人讲述的方式,串联纸质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在内的各种档案,增强了历史事件的可读性和趣味性,充分展现了档案资源独特的魅力。自《档案》栏目播出后,北京卫视的收视率不断攀升,还拿下了第二届国家优秀文化节目奖。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合作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了双赢。在与新媒体合作方面,江苏省档案馆坚持以“创意档案”理念为引领,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文化服务”模式,紧跟当下潮流,与腾讯网联办网络直播节目《独家开讲》,讲述家风家训,收视量达到260万人次。[11]

(二)拓宽资金渠道,完善人才结构

跨界合作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资金筹措,除需争取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外,更重要的是档案馆要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尤其是要多方面筹措社会资金,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作为长久保管档案的场所,档案馆在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其档案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吸引社会资本。笔者建议可由档案馆发起建立一项专门基金,基金的出资方除档案馆自有资金外,合作各方理应都是基金的出资方,同时,鼓励全社会有志于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所有闲散资金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基金”捐助,并享有相应的份额待遇。

在专业人才结构方面,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档案馆需加强同高校的合作,推动高校档案学专业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课程体系,除要学习档案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常规的档案管理知识外,还应结合时代特点增设一些新的实用类课程,如新闻传播、创意设计等。此外,档案馆也要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创新性教育,为跨界合作提供高知识、高水平的人才基础。

二是档案馆在人才招聘上也需注意不同学科体系的搭配,不仅要招收传统的档案管理类、计算机类人才,还应招收艺术类、管理类、传媒类等专业人才,为档案馆跨界合作多元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储备专业性复合型人才。

(三)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妥善处置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除带来新的合作产品外,还留下了产品知识产权归属这一棘手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依靠合作各方用职业道德来约束或规范,更要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合理的合作机制和法定的协议约定来保证。

档案馆的档案资源具有独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23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这一规定为档案所有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档案法》对档案馆跨界合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包括文化创意产品)的规定并未涉及,因而也不可能对相关合作方的利益诉求进行规定。对此,笔者建议相关法律政策(如《档案法》)应强调“档案部门须尊重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这样既实现了档案部门和其他机构在知识产权法律层面的平等,也可增进双方的信任,从而促进更加规范和深入的合作。

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方还需依靠法定的协议或约定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针对不同合作方式,最终开发出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不同的,这要求档案馆和其他合作方在合作初期就要对合作产物的知识产权性质进行判别,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当然,协议内容也应保证一定的弹性,以应对合作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变化。

(四)建立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尽量平衡各方利益

档案馆在跨界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过程中,合作各方均有其利益诉求。但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事实上很难从中寻求到一种绝对的利益均衡状态和模式。但既然要合作,就需要各方通过协调,尽量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合作方式,并尽量使各方的正当利益得到保障。平衡各方的利益需求,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成立跨部门协调机构。跨部门协调机构(可冠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名称)的成员可由档案馆的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合作机构的重要人员组成。协调机构可通过定期开会,共同商讨确定档案馆及合作机构的合作内容、形式、资源开发的范围、对象以及资源共享、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协商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通过制度保障合作顺利进行。这一协调机构不仅是處理档案馆合作事项的重要组织协调部门,也是维护档案馆与其他合作方合作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机构,当各方因利益出现争执时,首先也由这个机构来协调处理。

二是寻求政府帮助。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缺乏灵活性,可能无法及时应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沟通协调虽然和谐却略显无力。若想深化合作层次,加大合作力度,档案馆需要寻求政府的支持帮助,在可操作范围内不断缩小合作各方的差异,减少意见分歧,以使各方利益诉求尽量得以满足。

参考文献

[1]宋香蕾,洵异.档案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缺位与对策[J].档案学通讯,2017(03):88-93.

[2]徐馨.跨界[EB/OL]. 2016-07-07[2018-09-15] https://zhuanlan.zhihu.com/p/21526496.

[3]沙千里.合作[M].上海:北新书局,1929:2.

[4]国家档案局.第十四届国际档案大会文集[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205.

[5]尚珊,史艳艳.档案馆服务创新模式探索——以跨界合作为例[J].兰台世界,2017(21):57-61.

[6]宋香蕾,洵异.档案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缺位与对策[J].档案学通讯,2017(03):88-93.

[7]冯惠玲.档案学专业高等教育发展情况调查报告[A].中国档案学会.创新:档案与文化强国建设——2014年档案事业发展研究报告集[C].中国档案学会,2014:18.

[8]徐诺.档案工作中的跨界合作研究[D].安徽大学,2016.

[9]宋鑫娜.档案展览跨界合作模式初探——“北京的胡同四合院”展览启示[J].中国档案,2012(11):43-44.

[10]蔡非凡,肖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跨界合作策略研究[J].兰台世界,2018(08):26-28.

[11]搭乘互联网发展快车开创新媒体宣传新局面[N].中国档案报,2017-12-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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