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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承包人而擅找他人维修产生防水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2018-11-09沈晓庆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8年8期

沈晓庆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办公楼的防水工程交由B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250万元:在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约定,保修期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未按通知指定时间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修复任务,费用从承包人交付的保修金中扣除,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B公司于2016年完成了防水工程施工并且竣下验收完毕,然而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漏雨现象:A公司认为屋面女儿墙开裂、刚性防水层龟裂、原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老化、防水层施作完成后未采取保护措施等造成了严重的漏水现象。与业主方沟通交涉后,A公司直接委托第三方C公司对屋面防水进行维修C公司拆除了屋面原保护层、防水层、找平层等,并重新进行了修复,经核定后最终确认维修总價为155万元。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A公司出的维修费15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就案涉楼面防水工程质量(包括防水卷材是否是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等)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对抽检检测点的检测鉴定,B公司的防水做法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但也存在防水卷材层搭接处理不规范及材质不符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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