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8-11-08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8年2期
近日,为有利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淄博市住建局公布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市民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信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机构反映并请求协调、保修、处理等。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證或者备案的;工程超过保修期的;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投诉人以经济赔偿作为投诉处理前提条件,导致无法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理的情形。
(搞编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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