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立法数量 提高立法质量
2018-11-07孙述洲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8期
孙述洲
近年来,地方人大立法热情高涨,地方性法规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到2017年5年间,全国31个省级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规数平均达到50多件(年均10多件),其中,河北、上海、广西、海南、贵州分别达到120件、104件、103件、120件和108件,年均超过20件。但是,与这种“立法热”形成反差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执法、司法引用率并不高。地方人大耗费大量立法资源制定的法规却大量陷入“沉睡,状态。不难分析,这种表征直接指向的是法规操作性不强、质量不高的“病灶”。
一、文本检视:对法作为行为规范基本属性的偏离
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马克思曾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行为而不是精神或道德进行规范,法由此区别于对精神和内心层面进行引导的道德规范,也区别于具有宣示性、鼓励性、指令性等特点的宣传口号和政策性文件。要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法律规则必须有其内在逻辑结构。从法理上,法律规则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密切相关的要素。行为模式对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作出规范和指引,而法律后果(主要是法律责任)对守法和违法行为作出评价,对违法行为明确责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正是通过这种机制发挥其引导和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准此以言,大量地方性法规偏离了法作为行为规范这一基本属性,这是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的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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