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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乡村振兴法的若干问题和建议

2018-11-07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制度农业农村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形成刚性约束要求,充分发挥法律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启动乡村振兴立法,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相关条件已经成熟。乡村振兴已经从主要依靠政策推动进入到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制定乡村振兴法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它将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创造法治条件,为新时代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建章立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制度供给。

一、乡村振兴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通过乡村振兴立法,破除阻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把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劣势转化为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强大动能,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因此,建议立法重点聚焦农村四项制度、产业发展等方面,通过立法加强制度性供给,加快各类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倾斜。

(一)关于农村“四项制度”

一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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