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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跟踪监督 提高人大工作绩效

2018-11-06陈坚

浙江人大 2018年6期
关键词:监督

陈坚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四权”中形式最丰富、运用最广泛的一项职权。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直以来,社会对人大开展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见,部分人大干部自身定位不准确,导致一些人在实施监督时放不开手脚,一些被监督对象在思想上抵触监督。人大开展监督往往以常规手段为主,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监督手段很少运用,使人大监督制约力不强。而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缺少手段,更是导致监督工作“虎头蛇尾”、形式重于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绩效是摆在我们基层人大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新时代展现人大作为和担当的重要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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