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我国职代会的必要性探究

2018-11-06李庆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1期
关键词:胜诉监事职代会

李庆文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00)

1 引言

我国职代会制度经过市场经济的冲击之后,地位和职权大不如前,其由之前的位高权重者变为现在的无足轻重者,其决策权被股东大会取代,选举聘任权被董事会取代,它仅仅享有建议和咨询的权利。这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林钢事件”和“通钢事件”等事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目的不在于改变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制度,而是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完善职代会的必要性来为职代会的完善提供新的依据和视角。

2 职工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呈严重态势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6年。

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获取如下信息:首先,劳动者胜诉的案件除了2008年至2011年在逐年下降之外,其他使其基本上都处于上升的势态;其次,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除了个别年份呈下降趋势外,基本处于上升趋势,而且这11年间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案件都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比例,就连胜诉率最低的2009年也超过了85%。劳动者胜诉案件和部分胜诉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逐年攀升,一方面可以表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好的保护,但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越来越受到侵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每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背后其实都与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企业能够以法律的规定为底线,制定合情合理的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那么很大比例的劳动纠纷首先就会在制度层面上解决,而不会进入社会领域。要使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情合理合法,赋予职代会相应的建议权当然必不可少,但也必须赋予职代会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时(比如企业用工、利润分配、福利、劳动用工制度、加班费制度、休假规则等),能够行使审议通过权①(这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已有规定)。正如上文说的,没有决策权,建议权就没有法律意义。也只有这样,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才能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从制度层面上化解劳资矛盾是纠纷解决方式的“最高级”形式。

3 职工董事、监事的低建制率亟待职代会的完善

全国及四省(市)公司制企业职工监事制度建制情况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建制率来看,除了北京市的建制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余三省的建制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就职工监事所占比例来看,全国的平均水平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一,就受调查的四省市来看,只有河北省的职工监事所占的比例达到了《公司法》的要求。由于我国对职工董事的设置并没有硬性的要求,仅要求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对职工董事设立做了硬性规定,可以想象,我国职工董事的建制率会更低。经济和法治发展水平处于全国上游的四省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建制率尚且如此,其他省市的建制可见一斑。

这仅仅是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法律的形式化,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产生方式也是五花八门的,有股东会指定或内定的,也有职代会推荐,股东会最后决定的,还有工会主席等工会成员兼任的,而真正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产生的职工代表比例很小。这其实违背了“受控制的人应具有参与控制他们的人的产生”的原则[1]。

自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至今已有十余年光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公司的职工董事监事的比例仍没有达到法定要求,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仍然是形形色色。其中不乏各种外来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对职代会的定位和职权不明晰所致。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先后颁布《公司法》等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职代会的地位和职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也大不如前。

而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职代会制度已为我国广大群众所熟悉,是“知名度”最高的民主形式[2]。其他民主管理形式都是以职代会为依托的,比如,集体合同的文本需要经过职代会的通过,监事会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民主产生。也就是说,职代会是职工董事、监事逻辑起点,由于目前对职代会的定位较低、职权较小,造成了职代会的势弱,导致经营者和管理者操纵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使更多的资方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因此,只有通过健全和充实职代会制度,才能使职代会在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时拥有可以和资方抗衡的力量,才能有更多的话语权,才能选出更多的代表劳方的职工代表进入企业的管理层,进而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4 大量存在的职代会需要完善

据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底,福建省全省建会企业21.05万家,其中,建立职代会制度的20.07万家,建制率达95.31%;陕西省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分别为97.57%;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分别为95.63%;浙江省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为97.2%,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率为92.5%;上海市已实现了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制、非公有制企业动态建制率80%以上③。还有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职代会的有515.4万家,比2007年增长27.3%④。

从以上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职代会的建制率还是比较可喜的。我国职代会蓬勃发展的现实本身就可以作为重构职代会定位和职权的佐证。法律和现实不可能总是亦步亦趋的,法律有时候会先于时代而发展,对时代的发展起引领作用;有时候法律会与现实脱节,造成现实的无所适从。尽管我国职代会有了显著发展,但是法律对职代会的定位规定偏低,职代会的权利内容和权力行使方式与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职代会需要重塑职代会的定位和职权,而我国至今也没有一部统一的适应职代会发展的法律。经济生活中涌现的大量职代会应该形成对职代会立法的“倒逼”。而且职代会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我国职代会的建立迎来一个新的高峰。

5 职代会流于形式需要职代会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职代会定位和职权可以说是到达了巅峰,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职代会职权的行使常常受到厂长制约和操纵,面临沦为形式的尴尬境地。

图1 1957年—2010年案例厂历届职代会会期天数变化图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职代会的性质和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滥觞的今天,企业管理者出于合法性逻辑的压力,建立了职代会,但出于效率逻辑,他们总是想尽办法来避免使职代会拥有实质性职权,使职代会被边缘化、虚置化严重。我国已建立职代会的企业中,很多职代会只是“花瓶”摆件。很多企业的职代会没有实质性的审议内容,只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和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有的企业只审议行政工作报告;有的甚至把已经决定并贯彻执行过的工作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3]。另外一个变化就是职代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也在逐渐减少,现在的基本模式是一年一次一天。图1的案例厂就是直接的佐证。

【注释】

①参见《上海市职代会条例》第10条和《河北省企业职代会条例》第21条的规定。

②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天津、河北、吉林四省(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2016年3月。

③数据来源于《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第九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④数据来源于中工网:《工人日报》。

⑤数据来源于蔡禾、李晚莲:《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实践研究》,湖南省社科基金2011年立项项目“民主管理的企业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胜诉监事职代会
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公交问题提上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不挨边
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烈士案胜诉,更觉悲凉
职代会落户合资企业沃尔玛建会实效如何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获评“厂务公开职代会五星级单位”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