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法典:政治需要与学术配合

2018-11-05杨心雨梁慧敏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民法典学术

杨心雨 梁慧敏

摘 要:民法典的编纂既是政治的需要,也是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文章分析了中国当前对民法典的政治需要以及民法总则对此作出的回应。同时也强调了民法学者自身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只有建立政治与学术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编纂出一部成熟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学术;政治;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85-02

作者简介:杨心雨(1998-),女,汉族,湖北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中外合作班)。

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法学界对民法典的讨论进行得如火如荼。很多学者从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民法基本范畴以及民法比较研究等方面探寻民法典编纂的细节,但很少有人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民法典。本文将以民法典为例,探讨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当前中国对民法典的政治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民法总则》的出台,正是对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要求的有力回应。立法是司法的重要前提,制定民法典对我国现阶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民法总则》中的许多规定正契合我国当今经济发展中更大地发挥市场作用的要求。之后的民法典对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在加大对外开放的過程中也需要民法典的规范作用。完善的民事立法可以让我们的民事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法律空白,不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民事交往。

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实质和形体这两个要素。法律的实质问题要求法律能够实现国家利益、促进人们幸福生活。民法典首先应该把私法基本价值追求包括在内,同时又要规定与公民的基本生存密切相关的、与保障人的尊严相关的、与维护社会秩序相关的、与提升道德水平以及促进人类进步与发展相关的内容。①而在形式上,法律应当简洁明了,用富有逻辑的条文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一部优秀的法典应该具备“实质善”和“形体美”两个要件,只有这样法典才能成为内在精神和外在体系的和谐统一体。②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既要考虑实质内容又要考虑形式要素。这既是政治的要求,也是民法学者们追求的学术目标。

二、民法总则对政治需要的具体回应

(一)核心价值观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说明法律的制定离不开政治需要。民法总则的制定是立法任务,更是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二十四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则中加入核心价值观条款,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指明了政治方向。

(二)“好人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备受争议,因为它仅仅只从“好的动机”出发而忽视一切由“好心”带来的不良结果。人大坚持该条的理由是,虽然它不完全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理支撑,但是该条体现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有了这一条,人们在危难之际救助人不会再有后顾之忧,从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营造社会良好风气来看有一定积极意义。这是政治高于学术的具体表现。

(三)“英烈保护条款”

英雄烈士是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体现,而近些年来抹黑、诽谤英烈的案件在不断增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感情。《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回应了这一社会现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英烈的名誉。法律委员会认为,该条规定“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四)环境保护条款

习近平主席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入民法,而且是在《民法总则》第一章的基本规定中出现,可见该条款之重量。环境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而此次《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既是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的资源、环境提供保障,也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积极呼应。

三、民法学者的独立性与民法典的科学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摆在首位。民法典的科学性是指,“民法中的学术问题、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问题等,必须遵循科学规律”,③而不是领导人说了算,或者多数人说了算。这就要求民法学者要有人格独立和精神自由,要求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通过公开、平等、自由的讨论和争鸣来解决。

民法总则虽然已经制定出来了,但是对一些问题的争议依然不断。最典型的就是法人分类问题。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样的分类有失逻辑性,那些半公益半营利的中间法人该何去何从就成了一个问题。很多学者坚持按照德、日民法“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来分类。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篇也成为众多学者争议的对象。以王利明、杨立新为代表的学者支持独立成篇,而以梁慧星为代表的另一批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中存在大量标语性、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过于模糊抽象,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有一些条文虽然在内容上比《民法通则》有一定进步,但是在表达上却有些模糊不清,不太符合法律应有的明确性。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也有许多争议问题。一是法典的规模问题。民法典不是所有单行民法的总和,也无需大,因为“大”绝对不等于“伟大”。民法典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需要学者的理性分析,学者应当仔细考虑并确认民法典的体型和体量,让民法典的规模恰到好处。

二是吸收和借鉴问题。如今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发挥立法的后发优势,吸收德国、法国的立法经验。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我们也可以适当借鉴并融合于我国的法律中。江平教授也曾表示,“今天制定民法典的主要争论可能是,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英美法模式和如何采用英美法模式之争”。④

三是本土资源问题。我国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民法典如何体现出“中国特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通过变通依然能够在当今社会发挥作用,并且这种传统文化更容易让普通百姓认同和接受。重视民法典的本土性,就是要重视我们的历史习惯和文化传统。民本思想、重义轻利以及伦理思想的精华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有一定体现,而这就需要法史研究者通过研究给出适当的建议。

以上这些问题的探讨,充分体现了民法学者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法典的科学性。

四、建立学术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透过对民法典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学术与政治的关系敏感而复杂。历史上有不少法学家都讨论过这一问题。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表达他对当时德国法典的批判。在萨维尼看来,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就是“政治”要素,“法律的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法是“民族精神”的表现,而“民族精神”又产生于民族文化、历史与政治之中。适当的政治环境是法典编纂的基础和前提,而法典本身也应服务于政治活动。法律生长的第二个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添加法学家的“技术”要素。立法行为是政治性的,其任务是塑造社会生活。法学研究是技术性的,其使命是记录沉潜于社会生活中的法。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每个法条背后都有法理的支撑,每一部法典都有其内容和形式的合理性,而这些就是法学的科学之处,也是技术要求之所在。只有将政治和学术结合的时代才是法律发展最好的时代。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学术活动,也是政治活动,因此建立政治与学术的良性互动显得尤为重要。与政治形势紧密结合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典就丧失了其学术层面的创新、严谨、求实等属性。马克斯·韦伯在研究官僚政治时曾经提到一个概念,叫“政治不成熟”,指的是有些人为了外在的利益盲目屈服于上司或者权威,丧失了自身的独立和自由。这种人只会听命于外部的指令来行动而无视自己内心的理性和信念。就民法典的编纂而言,民法学者配合政治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防止出现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政治不成熟”现象。虽然学术与政治并不是对立的,但是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学者仍然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用專业知识和自身理性来指导立法,服务于政治但是不能盲从、屈服于不合理的政治需要。我国的民法典既要体现出时代的需求,又要有自身的科学性与逻辑性。只有这样,这部法典才能应运而生,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真正伟大的一块里程碑。

[ 注 释 ]

①赵万一.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J].现代法学,2015,37(6):47-48.

②柳经纬.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2):148-149.

③刘作翔.关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六大答问[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728/c49150-25351718.html,2014-07-28.

④江平.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宏观思考[J].民事法制,2002(2):42-43.

[ 参 考 文 献 ]

[1]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3]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263-264.

[4]王国均.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自由”初探[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7(6):90-94.

猜你喜欢

良性互动民法典学术
无信不立 无诚不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那些规定
民法典诞生
民法典来了
中国民法典,诞生!
如何理解“Curator”:一个由翻译引发的学术思考
融合时代舆论监督中的媒体互动
学术
创新需要学术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