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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2018-11-03

山西建筑 2018年28期
关键词:进项分包税负

谢 春 燕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陕西 西安 710003)

1 营改增后陕西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对比

1.1 费用构成对比

营改增前陕西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计价模式为: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其中税金由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税3%三税的综合税金费率计算而成。税金的计算基数为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与价差之和[1]。根据工程所在地点不同,纳税地在市区的税率取3.48%,在县城、乡镇的税率取3.41%,在市区、县城或乡镇以外的地区税率取3.28%[2]。

营改增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仍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及税金五部分组成。计算基数仍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与价差之和,只是将税金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销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附加税。增值税计价模式为: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附加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附加税税率因工程所在地不同分为市区取1.32%,县城、乡镇取1.10%,其他情况取0.66%[3]。

1.2 定额对比

1)《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部分(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械费)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其构成、量值和费率不作调整。

2)《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整体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人工费不做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的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仍为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费。

3)1996年出版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规定一类费用中的小计需要乘以1.15~1.25的调整系数,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为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和经常性修理费)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拆费不变;二类费用及三类费用的构成及量值不变。

4)水工建筑物工程细部结构指标不作调整。

1.3 基础价格对比

1)人工费。

人工费与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相比,没有进行调整。即人工预算单价仍按技工46元/工日,普工38元/工日[4]来计算。

2)材料费。

包括材料原价、运输保险费、包装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分别按照不含对应增值税进项税的价格进行计算。如果要以含增值税进项税计算,材料原价应进行以下调整: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外购砂、石料、涂料除以1.02调整系数,商混除以1.03调整系数。运杂费为按原方法所得计算除以1.03调整系数。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3.2%。营改增前后主要材料规定价格调整对比见表1。

表1 营改增前后主要材料规定价格对比

3)施工机械费。

施工机械费按照计价依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4)施工用电、风、水的价格。

施工用电价格中属于电网供电价格的基本电价是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属于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费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用水和用风的机械台班费应按照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的单价。

自采砂石料的单价根据开采条件、料源的具体情况和工艺流程之间的差异,按照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基础价格计算。而且自采砂石料应按不含利润和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的计算。

二是扎实做好三防减灾工作。进一步健全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制度和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对接机制。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重点推进乡镇三防信息接收系统、责任人管理系统建设和救援设备、预警设备下沉基层工作。

6)混凝土的材料单价。

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单价应根据其数量按照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计算。

2 对水利水电施工造价编制及管理的影响

2.1 人工费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基本上很难获得增值税的抵扣,而人工费占据着销项税额的大部分比例,与之前缴纳3%的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将引起施工单位税负大幅度的增加,造成人工成本的预算增大。

2.2 材料费

以某浆砌石坝工程为例:该工程的总造价为665万元,若纯利润按4%计取,则营业成本为638.4万元。营业成本中,人工费约占30%,材料费约占50%(施工材料成本中钢筋约占18%,水泥、砂子、碎砾石和块石等材料约占74%,其他材料费约占8%),机械费占3%,其他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13%。

营改增前,需缴纳的营业税为19.95万元(665×3%)。

营改增后,人工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能抵扣的材料进项税为49.16万元[638.4×(50%+3%)÷(1+17%)×17%],销项税为65.90万元[665÷(1+11%)×11%],因此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9.9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6.74万元(65.90-49.16)。施工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下降了3.21万元(19.95-16.74)。但以上过程是理论上的算法,实际中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特点会给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带来很多难题。例如:施工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汽油、柴油等在工程施工中占的比例较大,若施工单位在购入上述材料时都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率,但次要材料如砂子、片石、土方等,通常都是就地取材,经营者多为当地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这样购买的材料基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票,抵扣不了进项税,从而更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也增加了工程预算的难度,这对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 机械费

若施工单位购进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机械,而不只是依靠租赁等方式完成项目,新购入的机械设备就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自身的机械装备水平,提高其自身的硬件条件,而且企业通过购买或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可以大幅地减少人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也为扩大企业运营的规模创造了有力的条件。同时,施工企业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还能够减少重大施工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5]。因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以机械施工为主的水利水电工程税负降低,但也使得工程预算在机械成本这一部分的预算变得更加复杂。

2.4 企业管理费

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的其中一部分费用(如开办费、咨询费、研究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6]。因此企业管理费用成本降低。

2.5 税金

实施营改增政策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是固定的,计算方法也是唯一的,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范畴。若同一工程结算的费用相同,则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必然相同。但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因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使得增值税的计算变得更加灵活,即使是同一个工程的结算费用相同,施工企业因为抵扣管理的差距等原因,使企业的税负有了很大的差别,因此税金也具有了竞争性。因此税负低的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更具竞争力更有优势,这同样也给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6 经营模式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扼制分包或转包等现象的发生。有些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后将其全部转包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这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而如果分包单位是个体老板、中小企业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的机率和税额将大幅降低,这些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便会增加,利润将会减少。而且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情况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这些个人或中小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资格就会被取消,其税负将大幅增加,利润也将大幅降低,这对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的分包人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不合法的分包或转包的现象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另外还有一种最常见形式是挂靠,如今有很多挂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不索要正规发票,这样可以从材料供应商处获得相对优惠的价格。而营改增后若不获取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的单位就获得不了抵扣费用,税负将会增加,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的价格就会随之上涨,挂靠单位的利润将大幅减少,这也将对挂靠行为产生严重的打击。对于两家或多家单位的合作项目,由于营改增前营业税与工程的造价和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施工总造价为计价基数来计算和收取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的问题,且联营合作单位往往规模不大,没有相对较全面的的财务核算体系。税改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中的各项费用都密不可分,如果合作项目在分包、采购和租赁等方面获得不了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少,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可能增加到超过项目的利润,这样各个合作方都将无利可获,而且涉税风险也会威胁到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改增的实施对合作项目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

3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施工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选择专业的劳务分包公司

由于营改增实施后,人工费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针对此问题,施工单位可以选择有资质、专业性强的劳务分包公司进行合作,劳务公司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相关人工方面的劳务服务,同时可以选择简明通用的计税方法计税,这样对部分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施工企业可以获得3%的抵扣额,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工费用方面的税负。

3.2 选择正规有实力的材料供应商

材料在工程建设中的所占比例较大,费用较高。因此获得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就变得尤为重要。施工单位在自己采购材料的情况下应选择有实力的材料供应商,对购买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增值税率做出约定。若从事甲方提供原材料的项目,施工单位就得不到抵扣,此时就需要仔细核算加工材料的价值量、比例及成本。如果增加的税额过高,施工单位可以选择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以增加抵扣,减轻税负。

3.3 提高施工效率,增加机械施工比例

以人工施工为主的项目不仅效率不高,人工成本投入大,而且营改增后获得进项税抵扣较困难,总投资增大;而机械化施工为主的工程,企业购买施工设备可以抵扣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既扩大了运营规模,提高了机械化施工的工作效率,又降低了人工成本,且减少了施工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4 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新政策下,应该适时转变经营思路和模式,尽量减少分包,杜绝转包或挂靠等行为,降低增值税抵扣的管理风险和资质挂靠的违法风险。若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则要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关于增值税抵扣方面的问题做出特别约定,对本单位的资质严加管控。

3.5 创新优化经营模式

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对于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水电施工企业,人员工资及机械使用费等造价控制就成为了其工程概预算的难点,而准确把握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成本就变得尤为重要[7]。因此,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该加快改革和创新,控制人工机械等费用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加快企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造价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积极寻求政策方面的帮助,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做出努力。另外,还应注重工程设计的全面性,对各个施工环节的工程造价予以充分考虑,尽可能进行信息化集中管理,加大对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系统运转正常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4 结语

随着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不断改革,其对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及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我们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做好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加快相应企业管理模式的优化与改革等工作,促进水电行业工程计价模式快速平稳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保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水利水电行业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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