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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反杀“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8-10-28杜晓史伟欣

畅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砍刀昆山市宝马车

杜晓 史伟欣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道的细节,为什么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檢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何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一一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江苏检察机关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

“通报结论是正当防卫,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得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本案的最终结果将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法律上许多抽象的东西不好把握,但是具体案件将对未来正当防卫的适用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作出更有利的判断。这样的观念和判断尺度,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阮齐林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社会危害性,亦不构成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另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面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侦查实际是为起诉做准备。为了能够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检察人员介入侦查有助于实现及时公诉的需要。侦查起诉最终都属于控诉的范畴,既不违反法律,也符合程序。在多年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遇到类似情况历来如此,提前介入。”陈卫东说。

反追砍行為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

此案经过比较曲折,经媒体曝光后,社会各界对案件经过也同样十分关注。

根据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对案件经过的详细描述,业内专家在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后,完全支持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意图明显地拿出长刀,并且有拿刀砍人的行为事实,不过是未造成伤亡罢了。如果因为未把对方砍伤致死而产生质疑,那么砍伤致死后如何正当防卫?就当时情形来说,骑车男子完全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只是拿刀吓唬他。刀是宝马车驾驶人从车内取出的,这是一把管制刀具,而且宝马车驾驶人有砍人的实际行为。基于—系列客观事实,让被砍的骑车男子作出对方只是吓唬他、顶多被刀划个口子、不存在生命危险的判断,着实不合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骑车男子夺刀在手后有反追砍的行为,这并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进行夺刀这样的殊死搏斗时,他很难冷静把控自己行为。在紧急之下做出反追砍行为,应该认为是在激烈搏斗下连贯、本能的反击,而不应割裂开。问题的实质在于侵害危险是否真正消除。在这起案件中,对方人数占优势,对方暴力攻击意志坚定、暴力程度高,不仅要拳击,还要拿刀来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夺刀在手,对方反扑的可能陛还是存在的。此时,骑车男子认为不法侵害没有消除,仍然防卫自身安全,这是可以理解的。”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从上述两个角度看,骑车男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实际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并且没有超过反击的限度。

“无法证明宝马车驾驶人丧失了反抗能力,他并没有跪地求饶或放弃对抗。如果他有退让意图,可以通过言语上退让、就地蹲下抱头等语言、动作行为表达。本案中,宝马车驾驶人向车的方向跑去,而刀就是从宝马车中取出的,当他失去这一武器后再次向车跑,这会给对方一个信号:车里是不是还有其他武器、他会不会开车撞自己?所以,宝马车驾驶人这一做法根本无法让对方判断为逃跑行为。”洪道德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宝马车驾驶人想放弃打斗,完全可以通过言语屈服、动作求饶直接表现,跑向车并不能表达出任何放弃意愿和逃跑的目的。

“应该对防卫人的举措采取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任何人遭受这样突如其来、头破血流的暴力攻击,情绪都会慌乱。再加上对方人多,防卫人已处在惊恐、愤怒中。所以,应该对防卫人所做的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尺度来认定,不可苛求,故而应对防卫人作出宽容的考虑。”阮齐林说。

“昆山公安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骑车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案件,终结诉讼。”洪道德说。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后果

一直以来,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

“在实践中,有时候可能把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弄混一一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当个人自身受到侵害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受害者首选正面反击是合法的,这属于正当防卫。此外,宝马车驾驶人向自己车跑的时候,骑车男子也可以转身骑车离开。如果因为骑车男子没有选择离开而认为他防卫过当,就是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弄混了。紧急避险是最后一招,在其他办法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可以保全自己。”洪道德说。

“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比较保守。正因为如此,刑法的规定相对激进一些。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增加这两条对防卫人有利的规定,体现出立法机关想要改善正当防卫适用过于保守的做法。”阮齐林说。

在阮齐林看来,本案带给人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是全方位的。

“谁在日常生活中率先违反规则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击的,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作为反击者应该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宽容。体现在刑法中,就是正当防卫制度,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利使用武力自我保护,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如果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事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如果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予宽大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归结于‘施暴者变成受害者,受害者变成施暴者。”

本案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发挥风向标作用,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又该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认服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如果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求饶认错后还是被砍杀,那骑车男子会涉嫌犯罪。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洪道德说。

“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向不法退让,不能要求正义向非正义低头让步,这样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少了,引起的防卫也就少了。所以,我认为源头应归咎于谁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反击越多,遭受的不法侵害越少,越有利于解决、消除相关社会问题。我们鼓励公民积极面对不法侵害,同时要郑重警告那些动不动就违法违规的人、试图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人,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阮齐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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