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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水权改革亟待加强法规建设

2018-10-26汪贻飞王俊杰陈金木

中国水利 2018年19期

汪贻飞,王俊杰,陈金木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水权改革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截至目前,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等7省(自治区)水权试点已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相关地区也制定了配套制度。总体上看,当前不少地区水权改革需求强烈,但受制于现行法律法规,改革成果向纵深推进困难很大。

一、水权法律法规现状

《物权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水权确权、水权交易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关于水资源所有权。《宪法》《物权法》均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进一步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强化水资源管理,水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对国家所有水资源的配置和有偿使用作了具体规定。配置方面,规定了水资源宏观调配、水资源规划、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有偿使用方面,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水资源使用权。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取水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权两方面。取水权方面,《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物权法》将取水权纳入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取水权人依法对取用的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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