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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2018-10-24莫海凤

卷宗 2018年19期

摘 要: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事后追认,那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法律所保护者,是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如果相对人的信赖并非善意,那么自然就无保护的必要。在责任认定方面,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其是否善意,并不作为无权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考虑因素之一;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赋予其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无过失责任;选择权;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事后追认,那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承担责任。相比于《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更为细致。但如何适用这一细化后的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有必要进行一细致探讨,以期妥善平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

1 无权代理人的归责要件——是否需要过失

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法律所保护者,仅是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如果相对人的信赖并非善意,自然无保护的必要。典型的如相对人明知无代理权仍与之实施代理行为,这属于自涉风险,不值得保护。但如果无代理权人善意,即不知道没有代理权并且对此不存在过失,是否仍需要承担责任呢?立法与学说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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