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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

2018-10-24石小玉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12期

石小玉

贵州大学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基于同一的意思联络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特殊情况。即两人以上共同预谋实施某犯罪行为时,有时会因多种因素导致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这种情况在刑法学界有多种称谓,如“共犯的过剩”[1]、“实行过当”[2]、“逾越之行为”[3]、“实行过限”[4]等等,现在我国理论界比较通说承认的定义是“实行过限”。而对于如何来定义实行过限,刑法理论界也存在多种表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共犯的实行过限行为也即是共犯的过剩行为,是指作为实行犯的共犯人实施的超出了共同犯之间预谋的行为。[5]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的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在共同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实施的超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6]第三种定义是,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7]第四种定义是,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犯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8]

所以在有关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可以总结出有几个主要的争议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过限行为发生在什么阶段?是否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是包含故意和过失?主体方面可否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人?笔者对此将在后文进行详细探讨。

二、实行过限的责任承担理论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责任承担域外理论

在共同犯罪故意的驱动下,共犯成员在特定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并对此产生的危害结果有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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