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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8-10-24梁诗娴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梁诗娴

贵州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从1987年开始起草,历经二十余载,终于出台问世。《反垄断法》立法中,在制度设计等很多问题上汲取了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在立法上的优点,但是鉴于中国特有国情,反垄断法很多制度还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法律责任制度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从现阶段多个国家所制定的反垄断法内容上看,法律中最为核心的责任便是行政责任,同时这一行政责任中的核心要素便是行政罚款。日本作为亚洲国家,课征金制度为其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行政罚款制度,此制度日本本国特色鲜明,实践效果好[1]。

本文以日本的课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对课征金制度特征详细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现状,对我国行政罚款制度同课征金制度进行对比,找出我国行政罚款制度在法律执行上所存在的不足,为《反垄断法》配套措施制定提供合理化参考建议,对我国《反垄断法》进行本土化的改造,以期让其更适合我国国情。

一、日本课征金制度概述

(一)课征金制度引入

课征金属于一个法律术语,此词在1947年日本国会《日本财政法》中出现。该法对课征金的解读是:国家依法征收的除租税之外的税费。[2]1977年,日本对《安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进行修改时,课征金正式作为反垄断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被确立。

“独占禁止法”即日本人所熟知的反垄断法,该法是在借鉴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后进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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