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刍议
2018-10-24周洲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12期
周 洲
贵州大学法学院
一、宅基地使用权之概念及制度构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薄弱。但农民对土地及其宅基地却天然有一种所有权的观念。只不过,在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拥有受到很多的法律限制。为使物尽其用,盘活农村的土地及宅基地,学界早已开始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这些研究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三编的“用益物权”章以法条的形式表现出来,“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
然而,该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不能有效地调节农民因房屋建筑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在有的学者看来,该权利的归属未定,用益物权人与自然物权人没有任何搭接的独特权利,存在制度漏洞。此观点认为这并非否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但是,仅以“用益物权”设置制度,并没有完全涵盖到我国复杂的农村土地及宅基地权属的实际情况,也无法涉及权利义务关系。[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具有等价交换的特质,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程度上的联系,将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作为交易对象进行自由转让存在一定的弊端,尤其是对流转对象加以限制的规定,将带来农村房屋流转的困境,导致流转的复杂化。
(二)宅基地的制度构建
20世纪60年代,中国社会缺乏法制、集体本位至上,根本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更谈不上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所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