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电费违约金的收取
2018-10-24仇聪君
江西电力 2018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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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聪君

案件简介
2009年5月,陈某、游某为其合伙经营的建材厂向某县供电公司申请用电,供电公司为其以“建材厂”名义立户并供电。2009年6月,供电公司与游某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起至2010年6月止。合同到期后,供电公司继续向其正常供电,但一直未再续签《供用电合同》,也没有正式的电费催缴凭证。陈某、游某从2014年8月起欠电费合计93067元。2014年9月,供电公司停止向被告供电。供电公司曾多次口头向陈某、游某催缴,但陈某、游某认为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为建材厂,而非其个人,故一直未缴电费。另外,经查建材厂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供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游某向供电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电费93067元及电费违约金171693.28元(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6年底,法院经审理后判決被告游某、陈某向供电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930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供电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中,供电公司以未经工商登记的建材厂为户名进行立户登记用电,且在供用电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供电。供电公司在用户欠费的情况下,虽及时采取了停电措施,防止电费损失扩大,但仍导致了电费回收纠纷,给公司电费回收带来了风险。本案经供电公司起诉后,法院虽然支持了供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但是要求被告支付电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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