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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德法并举

2018-10-23高屾

学理论·下 2018年4期
关键词:德治单车法治

高屾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物化”的发展使人们放逐了精神、人性和价值的追求,现代化的道德困境开始出现。要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必须在社会治理中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将“硬约束”与“软约束”统一起来。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外在制度性规范建构和内在心灵秩序建构的统一。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需要加强人们偏离道德轨道现象的记录和建立相应的跟踪档案,在技术上支持法律威慑力和道德感召力的结合。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心灵秩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领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又再次做出了强调。其中将“治理”这一概念引入思想道德建设中,着实为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因此,本文将从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出发,探索如何通过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来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一、治理的内涵是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的统一

“治理”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填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真空地带。它是由两个制度构成的,分别是通过外在权威对人们行为加以强制性制约的正式制度和规则(即法律治理)和人们认同的符合自身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和规则(即道德治理)组成。

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分别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联系,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两者始终是相互联系、不可偏颇的。法律治理在于它通过一种“规制化路径”有效控制了他人的行为,这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即为法治的“规制化路径”。而道德治理在于它通过把理想道德人格的培育和道德行为示范的方式作为一种“规范化路径”,将其所阐释的价值观念传递给他人[1]。法律治理作为治理的正式制度,若只通过其外在的权威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强制性制约,很难使人们成为法律的自觉遵循者,即做到孔子所说的“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因为缺少了道德对人们内心的规范引导。道德具有“说服力”,可以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来强化道德意志,激励道德情感,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讲道:“法律解决生活秩序问题,道德解决心灵秩序问题”,由此可见,道德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道德的保障。而作为治理的非正式制度的道德治理,在本质上是对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述,同时也是对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诉诸。道德可以细分为义务道德、角色道德和愿望道德,这也间接对人们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和高端的、可以实现人自我价值的要求,但是无论是什么层级的道德,它在根本上都要与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以道德作为其内在价值取向的,这一点符合法学家富勒的观点,即:“‘应然应指导‘实然,只有充分的遵循了‘内在道德的要求,才能制定出正义的法律”[2]。古人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其意思是说道德防范着未发生的违法行为,法律则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这里,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法律是道德的法律,道德不断滋养着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3]。

综上所述,治理的内涵即为法治和德治这两个治理逻辑的统一,也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硬约束”和“软约束”的统一。

二、社会治理中德法并举的演变过程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面临着复杂的社会新情况,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不断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重视伦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德治思想可以最早追溯到儒家学派。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我们正式提出中国文化传统中“德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之前,我们先来厘清儒家所言的“德”“政”“刑”“礼”之间的关系。根据孔子说的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是非常重视“德”和“礼”的。在这里,可以把“德”理解为“政”的一种理想化方式,作为儒家所表达的治国理想;把“礼”理解为“刑”的理想化方式,作为儒家所表达的治国手段。当“德”和“礼”相互结合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时,人民会自觉地遵循国家的法律,服从君主的统治,道德失范的局面是不存在的。在我们厘清了“德”“政”“刑”“礼”之间的关系后,我们来对其做进一步的衍化,发现“德”“政”“刑”“礼”可以分别衍化为“德治”“权治”“法治”“礼治”,它们是分别通过引导公众内心的良知、君主的威權、国家制度及规则以及刑罚的手段这四种具体的方式进行国家治理的。当把这四种治理方式对应各自的上层建筑,放到历史的范畴中,笔者认为:依靠德治的国家在历史中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尚且管这样的国家叫“理想主义的乌托邦”;依靠权治的国家,是以封建君主集权国家为代表;依靠法治的国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而依靠礼治的国家则是由西周作为代表出现的。历史的真相告诉我们,依靠权治和礼治的国家大都已经灭亡了,而依靠法治的国家经过自身法治的逐渐完善而存在了下来,单纯依靠德治的国家没有,但是德治可以作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方式的有益补充而存在,做到化理想为现实。所以,依靠德治和法治才是治理国家的正确方向。之前说到,“礼”是“刑”的理想化方式,而“礼”又是“法”的精神所在,也是其实践运作,其中蕴含着广泛的“德”,所以儒家这一学派是非常推崇“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作为其治国方略的,荀子曰:“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儒家中的“德治”与“法治”是以德为重,以法为轻的,但绝不是“道德唯尊论”。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①可见儒家关于“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领导集体的社会治理思路。

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法治思想是由先秦时期为新兴地主阶级提供治国之策的法家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商君书·开赛》),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商君书·开赛》)。即主张“法”是以刑罚作为其内在支撑,用来衡量人们日常行为的一个重要准则。法家认为“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而不任人”(《韩非子·制分》),明确指出国家得到的有效治理,是依靠法度的缘故,作为一国的君主,要致力于区分刑赏。在秦亡之后,儒家和法家这两个学派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任德不认力”(《韩非子·五蠹》)还是“任力不任德”(《韩非子·五蠹》)的治理方式都是行不通的,奉行儒学的诸侯国和奉行法学的秦王朝纷纷灭亡都印证了这个道理。所以东汉的王充认为“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養德,二曰养力。要‘文武张设,德力具足,‘外以德自立,内以力自备。慕德者不战而服,犯德者畏兵而却”(《论衡·非韩》)。于是乎,法家的“法治”思想逐渐与儒家的“礼治”思想融合,出现了“外儒内法”的特征,统治者更加注重公众道德的培育,同时通过刑罚和威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夯实国家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基础,使得“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尚书·尧典》),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道德大国的形象。“德力兼重”思想的出现契合“法”“术”“势”相结合的韩非“法律工具主义理论”,也渐渐明确了封建统治者是不可以破坏法治准则的这一基本原则。发展到唐代,更是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律》)的局面,封建统治者已逐渐认识到要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用法治结合德治的治理方式来实现其长久的统治。到明清之后,中国的“法治”思想开始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接轨,在其“法治”精神中不断渗透进人道主义这一弹性因素,逐渐否定其“以刑去刑”(《商君书·靳令》)的纯粹工具性,德法并举的态势在社会治理方式中逐渐显现了出来。

到了当代社会,关于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②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德治为法治的良性实施奠定了充分的基础,由诸法条构成的抽象法系是无法“框定”人类社会所有实践性状况的,德治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所以,中国当代社会的治理,必须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统一起来。

三、德法并举作为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根本之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在强调大力发展外在制度性规范的同时,忽略了人内在的心灵秩序问题,使得人们更容易沦为以规则功利主义为导向的“物化”的人,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笔者以共享单车乱象为例具体阐述之。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自行车出行的萎靡,随着新型共享经济的到来,以分时租赁为主要模式的共享单车出现在我们面前,它最大化地利用了公共道路的通过率,让人们在享受便利出行的同时,还锻炼了身体。但随着共享单车的投入使用,出现了骑车者给单车上私锁、损坏单车零件、随意停车等霸占社会公共资源、自私自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加大了当前社会治理的难度。

针对共享单车乱象,笔者认为“公共精神”或者说“公共社会德性”的缺乏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现代社会,人际关系建立在非血缘、陌生人的利益关系基础之上,而这种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有赖于公共精神的普遍化,即个人树立他人意识、责任意识和共在意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交往实践正逐渐减弱,而陌生人社会、规则社会的交往则逐渐增多,但适应陌生人交际的公共社会德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更关心的是自己及直系亲属的福祉而缺少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所以这种“道德良知”的缺失反映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上就会出现公共资源的个人独享。

其次,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共享经济的到来,使得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难以赶上其发展速度,所以法律法规方面会出现相对应的真空地带,因此,共享单车的市场监管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支持,这也间接导致了共享单车乱象的频发。

在这种局面下,我国的社会治理要逐渐系统化、制度化。在社会交往实践变革的基础上,使民族的思维方式从有限的感性思维中解放出来,逐渐辩证化、理性化。这就要求法律威慑力和道德感召力的结合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让整个社会秩序实现制度、法制、规则、秩序以及公共精神的统一。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人们偏离道德轨道现象的记录和建立相应的跟踪档案来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这就间接要求我国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制度建设同时健全相关法律。通过这一手段,可以有效地警示和提醒当事人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使其思想上有触动、行为上得到约束,从而自觉地遵守社会规则。而道德的感召力则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既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又要明确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让我国的法治体系背后体现出伦理道德和社会理想的尊严,使得“法”真正成为内在地、被人所信仰的“法”,用“融合德的法治”的示范作用对当事人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绳之以法。从而实现法律威慑力和道德感召力的结合,有效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使得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英]麦考密克.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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