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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福弑母案看明代的权与法

2018-10-23解天芳

学理论·下 2018年2期

解天芳

摘 要:张福弑母案本是明世宗嘉靖年间一桩很小的刑事案件,却使得世宗皇帝十几天内连下几道谕旨,诏狱处置了三位主事官员。结果是处死了一位并非凶手的名叫张柱的年轻人,真凶却被当庭释放。这其中的隐情与世宗以藩王身份继承大统以及帝位更替导致外戚势力兴衰变化密切相关。从这件案件中也可窥见明代权力体系的运行以及关于对权与法问题的深入思考。

关键词:张福弑母;明世宗;外戚;厂卫机构;权利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2-0152-02

张福弑母案是发生在明世宗嘉靖八年一桩十分不起眼的小案件,当时也并未引起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学者们对此关注较少。但从这件小案件中却可以窥见明代的司法运作特点,皇位更替带来的权力转移以及在权力夹缝中小人物的命运。

一、张福弑母案的始末

依据《明史》的记载可大致了解张福弑母案的情况。明世宗嘉靖八年夏天,京师人张福因琐事杀死自己的母亲却报告官府诬陷其邻人张柱。东厂听闻审理后判定张柱是杀人凶手,移送刑部复审后得出的结论与东厂一致,张柱被判处死刑,而张柱对判决结果不服。同时张福姊也向官府哭诉是其弟张福杀死母亲,邻里的证词也与张福姊一致。因此皇帝又派遣刑部郎中魏应召再次审理此案,这次他将判决结果改为张福杀死母亲,应被判处死刑,而张柱是无罪的。东厂向皇帝奏报法司定罪有误,皇帝看过卷宗后发怒,将魏应召下了诏狱。随后又命令都察院右都御史熊浃审理,最后结果与魏应召相同,皇帝更加生气,褫夺了熊浃的官职。给事中陆粲、刘希简得知此事真相后与世宗争辩,世宗十分生气,也将二人下了诏狱。此时侍郎许赞顺从皇帝旨意,判处张柱死罪,同时魏应召及张柱邻里都被发配充军,因熊浃是大礼议的功臣,因此从轻发落,革职赋闲,张福姊杖一百。当时人都认为张柱等人冤枉。

张福弑母案是一件小刑事案件,明世宗却一反常态十分重视,连下几道谕旨并比较严厉地处置了几位主事的朝廷官员,而这其中作为右都御史的熊浃在“大礼议”中是支持世宗的功臣并深受世宗信任,但是在有证据证词的前提下世宗却因张福一案发怒并罢免熊浃,这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皇帝为了维护东厂这样简单,因此不由得让人去思考更深层次的原因。《明史》卷九十四中给出了其中的原因,“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明史·熊浃传》载,“当时是,帝方疾孝、武两后家,柱实武宗后家夏氏仆,故帝必欲杀之。”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案件背后的隐情。这要从明世宗嘉靖皇帝入继大统说起,因世宗并不是按照传统的父死子继的方式继承大统,而是在明武宗朱厚照暴亡后既无儿子又无亲兄弟的情况下,经当时内阁首辅杨廷和及武宗母亲张太后商议,决定选择与武宗血缘关系最近的孝宗兄弟兴献王之子年仅15岁的朱厚■以藩王的身份继承大统,即后来的明世宗嘉靖皇帝。世宗即位后因“大礼议”问题与以杨廷和为首的大臣和张太后产生了冲突并日趋激烈。与此同时,张太后的两个弟弟张鹤龄、张延龄利用其外家身份做出许多不法之事,孝、武宗时期因张太后的关系并未加以惩处,但自从世宗即位之后对其十分不满。同时世宗又刻薄好猜忌,因此当其知晓张柱的身份后便有意诬陷处死他。但从整件事的影响来看,并未对张太后及其外戚势力起到震慑或压制的效果,因此这只是世宗为疏解心中的不满而有意制造的一场冤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世宗因一己之私而冤枉他人性命,反映了其自私自利、刻薄寡恩的一面。清修《御定资治通鉴纲目三编》中也记载了张福弑母这一案件,编纂者就此事对于嘉靖的做法给予了评价,“若缘夙憾后家之故,遽以偏听断斯疑狱,廷臣举不足信,众证不足凭,竟致冤杀无辜,而躬行弑母之人转得显逃大义,天讨有罪之,谓何君人者顾出此耶”。认为嘉靖这种做法是狭隘自私之举,有失其作为君主的风度。同时这种行为在君臣百姓之中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作为一国之君的皇帝首先破坏了法律。同时也助长了东厂锦衣卫的气焰,使其更加肆无忌惮的欺压百姓,制造冤狱,严重破坏司法的正常运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对于国家的统治是极其不利的。

二、从案件中体现的明代司法特点

通过了解张福弑母案的始末,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明代司法的特点。明初建国之时,朱元璋设立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作为司法机构,刑部主要职责是断案定刑,大理寺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定的案件,对冤假错案进行驳正,都察院主要是起到监察作用。后来明太祖为了加强朱明王朝的统治,严密监视臣民,于洪武十五年设立锦衣卫,由皇帝亲信勋戚都督统领,掌管侍卫、缉捕和刑狱之事。东厂则是在永乐时期设立,由皇帝最信任的司礼监秉笔太监为提督,之下设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一名,统领档头百余名,番役千余名。它们独立于三法司之外,被称为特务机构。有明一代,东厂和锦衣卫始终存在。无论大小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各种言论行动都在厂卫的严密监视之下,即使家庭琐事、茶余饭后的笑谈也不例外。他们可以随时进入家中抓捕嫌疑人,并设有独立的审讯场所—诏狱,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刑具对犯人进行严厉审讯,通过严刑拷打绝大多数时候都可以从犯人口中得到他们想要的供词。而进入诏狱的人几乎受尽酷刑,生存概率渺茫。由于厂卫掌握特权,并且不受任何机构限制,而皇帝对于其获取情报的途径也不加干预,因此经常发生厂役借机敛财之事。“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证符牒,贿如数,径去。少不如意,■治之,名曰干■酒,亦曰搬罾儿,痛楚十倍官刑。”[1]2333造成无数冤狱,官员和百姓敢怒不敢言。“而北京城的大小案件,大多由厂卫勘察奏报,犯罪嫌疑人倘若无力厚贿,便往往被屈打成招”[2]7。

虽然三法司名义上高于东厂和锦衣卫,但因其直接只对皇帝负责,不受任何部门制约,同时又深得皇帝信任,因此事实上刑部对于东厂审理的案件只是例行审核,很少提出反对意见。在张福弑母案中,刑部也只是按照东厂的意见判处张柱死罪,就如陆粲所言,“人畏東厂锦衣卫,心知其冤,不敢辩理。今敢与之争者,恃圣明在上,容臣子守法也,陛下何诘责之深哉?”[3]340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东厂锦衣卫对于明代司法体系的破坏,东厂的介入已经无法保证案件的公平。而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皇帝对厂卫的放纵,授予其法外特权,使其凌驾于三法司之上。而在世宗时期因其以藩王身份入继大统,发生了以杨廷和为首的大臣反对世宗尊自己的父亲兴献王为皇考,而要求世宗尊孝宗为皇考的大礼议事件,这导致了世宗皇帝与反对他的大臣们产生激烈的冲突,争斗持续很长时间,最后是世宗取得胜利,杨廷和等大臣被迫辞职,而迎合世宗心意支持他的张璁、桂萼等人进入内阁,深受皇帝信任。但是却也导致了皇帝与文官集团之间的隔阂,而张璁等人利用世宗的宠信也破坏了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行。“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1]2324

在古代封建社会,皇权至上使历代皇帝将维护皇权作为重中之重。而明代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诛杀宰相胡惟庸后便废除宰相一职,并要求后世子孙不得再设立宰相,这样使得君主牢牢掌握所有大权。与此同时设立的锦衣卫以及后来的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只是皇帝用来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即使他们依靠手中特权敲诈勒索,欺压百姓,只要对于维护皇权有利,皇帝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代前几任皇帝比较勤政,可以亲自处理政务,治理国家。但后来的皇帝大多数都消极怠政,沉溺酒色,不理朝事,这就让锦衣卫东厂这些机构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横行霸道,为害百姓。明朝历史上的几个宦官之所以能够权倾朝野主要是他们都担任司礼监秉笔太监兼东厂提督一职。

在以人治为核心的古代社会,法律条文在皇权面前只是一纸空文。就如黄仁宇所认为的,“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4]4在张福弑母案中,无论东厂还是皇帝都不是站在张柱的立场,而是凭借自己个人的意愿处理此案,皇帝只因得知张柱的身份想借此发泄一下心中的不满,对于削减孝、武两后家的外戚势力并没有什么帮助,而东厂因张福是其手下的“打桩”而加以包庇偏袒。但是张柱却无辜受冤丢掉了性命,一个家庭的命运也就此改变。也许类似的案件数不胜数,而被记录下来的却寥寥无几。作为高高在上的皇帝及高官根本不会设身处地为处在社会下层的小人物着想。生活在古代社会的百姓承受的不公也无处诉说,只能寄希望于一个正直廉洁肯为民请命的地方官和圣明的君主。

三、有关权与法问题的思考

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今天,立法都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根本。没有法律的制约,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代封建王朝建国伊始,就要组织相关人员修订法律,在约束臣民的行为的同时,也起到震慑作用。使各阶层安分守己,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以保证王朝的长治久安。到了近现代社会,立法就更受重视,1912年孙中山在辛亥革命胜利,建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宋教仁立即起草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中国成立后即着手制定各项法律并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在以人治为核心的古代社会,法律不可能完全做到公正透明,统治阶级拥有各种法律特权,下层百姓的人身乃至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皇帝和特权阶级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破坏者。

当今中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程序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雖然法制还尚有不健全的地方,但这与古代社会为专制主义所服务的法制有本质上的区别。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宗旨,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为人民伸张正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尊严,做到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同时也要重视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尽早完成。通过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时俱进,我们可以看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从古代社会的人治到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一代代不断探索的结果,也标志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人类文明程度的大幅提高。

参考文献:

[1][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高寿仙.冤案背后:嘉靖年间北京一桩杀母案的审理[J].故宫博物院院刊,2012(1).

[3][清]谈迁.国榷[M].北京:中华书局,1958.

[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5]御定资治通鉴纲目三编[M].长春:吉林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