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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探究

2018-10-23刘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主体

刘 露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其既包含文化价值也包含经济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建设的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从全局来说,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问题应当是第一要务,只有先确定了其保护模式,才能在此框架下展开具体的保护工作。因此本文就从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入手,以期构建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模式。

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选择,学术界形成了几种代表性学说,“私权保护模式”“公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模式”“双重保护模式”[2]等。“公权保护模式”强调政府公权在保护中的主导地位;“私权保护模式”主张法律重点立足于对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民事保护;“综合保护模式”则是对以上两种模式的综合,认为应该将公权和私权保护结合起来;“双重保护模式”则注重对双重权利分别立法,双管齐下的进行保护。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散落、活跃在民间,其保护工作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因此社区或者说是社会第三部门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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