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履约资料管理管理措施
2018-10-21谭恒彪
装饰装修天地 2018年13期
关键词:管理
谭恒彪
摘 要:建设单位工期索赔成为近年来的大概率事件,如发生,所涉及金额均较大。在工期纠纷中,根据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举证,其只要出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发包方、承包方、设计方和监理方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完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而《竣工验收报告》则可证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就举证来讲,可以说发包方在工期纠纷中占据着天然的优势。但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没有工期签证,要推翻发包方的主张,则要复杂得多。既使承包方能举出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等证据,但是發包方仍然可以以承包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而举证,故应当视为已经放弃,并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在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约定普遍金额较高,但大多数项目部在工期顺延申请中,往往只重视对顺延工期内的经济索赔而未能在签证申请中明确顺延天数,导致有工期顺延事实而无工期顺延天数的依据,以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无法认定工期顺延天数而判决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使企业蒙受损失。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工期也是利润”的管理意识,项目部确保按期施工、及时完善工期履约资料,就是在为企业避免损失、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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