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舱门控制系统的设计研究
2018-10-21赵静雯孙欢庆
科技信息·下旬刊 2018年4期
赵静雯 孙欢庆
引言
随着民机技术的发展,飞机舱门控制系统逐渐由过去的机械控制转变为电气系统控制,并利用传感器实时给出各个舱门的状态。2004年FAA-114修正案中对舱门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对舱门及其控制系统提出了严苛的要求,中国民航局在CCAR25 R4的783条款中加入了舱门控制相关的条款,要求大型客机的舱门控制系统必须满足最新的适航条款要求,达到最新的民用飞机设计标准。
1.适航条款
在CCAR25中,舱门控制系统设计需考虑的相关条款如下:
(1)可能引起任何舱门解锁或脱闩的所有动力源都必须在飞行前与上闩和上锁系统自动脱开,并且在飞行中不得向舱门重新供能。
(2)每扇舱门必须有措施防止飞行中被人无意打开。此外,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以把舱门在飞行中被人故意打开的可能性减到最低程度。如果这些预防措施中包括使用辅助装置的话,那么这类装置及其操作系统必须设计成使得单个故障不会造成一扇以上的舱门打不开的后果,并且发生导致着陆后会打不开舱门的故障的概率很小。
(3)必须有措施防止在任何一扇承受增压的舱门没有完全关闭、闩住和锁定的情况下把飞机增压到一个不安全的水平。
(4)警告、警戒和提示指示。
在每扇舱门的操作者位置处必须有可靠的手段指示:关闭、闩住和锁定该舱门所需的全部操作均已完成。
必须有可靠的手段使每个操作者在其位置处均能清晰地看到对于一旦脱闩可能会造成危险的任何舱门的如下指示:该舱门是否没有完全关闭、闩住和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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