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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探讨

2018-10-21乌云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8年5期

乌云

摘 要 在我国动物产地检疫制度的建立,在法律法规层面已经有法可循,各种制度仍在探索和完善,动物检疫工作与执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动物产地检疫;法律依据;制度改革

前言

动物产地检疫的有效开展,不仅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安全卫生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是当下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的基础。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对执法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单一性已经成为历史,横向联动呈现明显趋势。

1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依据

職责法定是法律对政府职能的基本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是要有法律的依据,动物产地检疫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动物检疫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动物产地检疫的开展因为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动物产地检疫又是行政权力运作的结果。

1.1 动物防疫法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一条是授权性规范,明确了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单位只能是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四十二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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