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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

2018-10-21李嘉欣

各界·下半月 2018年7期

李嘉欣

摘要: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老年监护问题尤为突出。《民法总则》中对监护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监护范围;增加了意定监护的监护方式;强化了监护监督。但是立法上对老年监护虽有突破和完善但也有些许不足之处,存在着监护是否要与行为能力“脱钩”、监护方式、监护监督等方面不完善的问题。由此,完善老年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监护;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一、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疾病、智力等障碍,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面对一些新事物,可能无法及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前老年人受到来自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在财产方面,针对老年人的诈骗屡见不鲜。在人身方面,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也会遭受损害。因此,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是老年监护的根本目的所在,帮助老年人充分发挥自身的剩余价值和犹存的意思能力,正常的维持生活。

二、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之评析

(一)成功之处

1.被监护人范围扩大。《民法总则》出台后,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了监护范围。意思能力不足的老年人自然也是民法所保护的对象。

2.监护方式多元化。我国立法对于老年人的监护类型包括法定、指定、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26条的创新规定,它是对法定监护主导地位的撼动。《民法总则》也吸收了意定监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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