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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名誉权论

2018-10-21黄明友

各界·下半月 2018年7期

黄明友

摘要:本属名誉侵权的冲突事件却被教育局定性为体罚,权利被侵害者反被行政处分,处分过重且程序不当,这不符合依法治教要求,理当从法理角度探讨本事件,弄清事件性质与处分的正当程序,真正实施依法治教。

关键词:教师名誉权;民事侵权; 教育法律关系;处分过重;程序不当

一天晚上,某县某某中学英语教师(化名梁),第二节晚自习在高一(3)班上辅导课时,学生马某某

(简称马)把“我是乌龟,我怕谁”旁边还画有一只乌龟图案的纸条贴在梁身上,当梁发现是马所为时,要求马写事情经过,马不愿意写并将字条“我是乌龟,我怕谁”撕掉。在全班同学的众目睽睽之下,梁感到人格受到侮辱而动手打了马一巴掌,马则用桌子上的书还击,梁又打了马一巴掌。为控制住情绪激动的马,梁先后两次按住马肩膀并将其按倒在桌子上,其间,因为手滑到了马的脖子处导致马脖子被卡而出现伤痕。据此,某县教育局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梁体罚学生马某某事实存在,给予梁开除处分;在梁申诉后,又将处分变更为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下称梁事件)

某县教育局把既有教育法律关系也是名誉侵权关系的梁事件当作体罚处理,对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梁给予行政处分,处分过重且程序不当,实属不妥,有必要从法理角度对梁事件进行探讨。

一、名誉与侵权行为

(一)名誉

名誉,指一个人的名望声誉,是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品德、才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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