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做到“六要”
2018-10-21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7期
李奋军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侦查人员要结合办案实务不断提高刑事讯问的质量,才能发挥讯问笔录的证据价值,实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讯问观念要转变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的司法原则。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改变观念,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罪轻或罪重的过程中,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原则。要根据证据情况确定讯问思路。
二、讯问程序要规范
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讯问,才能确保证据的价值。实务中在讯问程序方面特别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讯问前的传唤问题。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后才能开始讯问。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犯罪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如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一段时间后到案,则必须进行书面传唤。实务中一些侦查人员讯问前的传唤把握不准确,未传唤先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二,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进行了严格规定。根据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必须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为了侦查需要可能会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于是一些侦查人员在看守所之外为核实犯罪细节或有关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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