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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风险管理

2018-10-19虎婷婷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虎婷婷(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领域,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的基础上,被用户熟悉和认可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呈现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6种模式:(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们较为常用的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的电商网站并对支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另一类是以快钱和汇付天下为代表的,不负有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2)P2P 网络贷款平台。由纯线上模式逐渐发展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还存在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3)大数据金融。就目前而言,市场上大数据金融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两种。(4)众筹融资模式。目前在国内公开募集资金非常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因此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市场上有过一些成功案例,但其成功很难复制。(5)信息化金融机构。现有线上银行、线上保险、线上证券和线上理财等多种模式。(6)互联网金融门户。其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一个平台上进行比价,目前有融360、银率网、格上理财、网贷之家等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诸多优势。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问题也不断凸现,其中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尤为明显,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体现在法律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监管安全风险等诸多方面,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随之带来的网络金融诈骗、电脑黑客攻击、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个人资料被泄露等现象引发了笔者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

1.央行与互联网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使主要的监管权。2013年以来,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下,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开始逐渐采取监管措施。央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保证和决定着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1.1 制度层面的监管措施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次列出了五大原则,可总结为以下5点:(1)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要合理地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2)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3)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5)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报告提出,要抓紧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使主要的监管权,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统计调查和风险监测体系,对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发挥实际的作用。

与此同时,央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规范性的下发了4份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要求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8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等虚拟信用卡产品,叫停线下二维码支付服务等等。除此之外,央行联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央行二代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研发了自己独立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并于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央行二代支付系统 “一点接入、多点对接”的系统框架,可以让个人或企业客户进行“一站式”网上跨行财务管理。同时,二代支付系统实现了网银互联,为新兴电子支付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撑,解决了一代支付系统无法实现跨行实时扣款、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预授权等问题,为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跨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央行二代支付系统的上线运行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多方面的帮助。首先,二代支付系统对于统一网银标准,增强支付能力,提高银行服务效率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在促进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的完善,规范及优化整个支付环境、提升用户体验等方面影响巨大;再次,它将为完善电子商务基础服务、促进国内在线消费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要的监管者,正在逐渐强化各方面风险的监管,将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特点等,以期更加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

2.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无论互联网金融怎样发展,其本质还是金融,传统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弱势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等风险,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甚至表现得更明显。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企业间合作加深,业务关联性增大,使得风险感染的机率增加,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2.1 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判断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并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或挽回损失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只有知道了原因,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从而减少或避免金融运营过程中经济效益遭受负面影响的情况,实现金融稳健高效运行。本文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总结为四点:

1)金融体系缺陷引起金融风险发生

我国金融机构高素质管理人员稀缺,部分金融机构员工金融知识更新较慢,不能很好的胜任岗位工作。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加限制的开发业务,过度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以上这些方面都会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2)信息处理不完善导致金融风险发生

信息处理不完善有几个方面的体现:(1)信息披露不完全;(2)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地整合利用;(3)缺乏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导致误解某些信息;(4)金融监管构架存在问题,信息出现偏差。信息处理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对称程度低的主要原因,直接导致了网络诈骗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3)金融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模糊,一部分金融机构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监管力度不强,职责划分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对象的考核并没有制定具体量化的指标,金融监管工作是否到位也缺乏一个统一的度量标准。监管方式落后,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常习惯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再去介入管理,造成一些损失无法挽回的局面。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导致了一些金融风险的发生。

4)互联网安全性所带来的风险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问题,客户资料被泄露、支付过程中卡内余额不翼而飞、遭遇网络陷阱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互不了解,现场交易方式转变为“虚拟”的网络交易模式,交易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输,就可能存在传输途中信息被不法分子拦截、盗用并篡改的风险。

2.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在业务方面都更加超前。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加高效地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风险因素不断渗透,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左右互联网金融未来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结合前文总结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风险发生的原因及特点,本文给出了几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具体措施:

1)增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对于金融的监管就必须更加严格,因为金融体系越复杂,就越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要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就必须建立起严格的加密制度,并大力发展电子证书及密钥技术。同时建议电子商务企业成立专业的防范网络攻击的团队,对于网络系统存在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护研究,并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和防护建议,严防不法分子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恶意攻击。要着力于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核心技术水平,增强核心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要严格管理,并对数据信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和突破,对已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地研究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2)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该领域的立法进程却较为缓慢。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总体来说细分程度不够,无法对五花八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全面的监管。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中,首先我们要从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金融产品创新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逐步构建起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体系;其次应尽快出台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融资等平台的行业细分法律法规,将部分处在互联网金融模糊地带的金融产品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条款需要进行相应地更新,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需要进行修订,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构建统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与我国不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论哪个主体,只要介入了某项金融业务,就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首先,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同时,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主要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4)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整个社会金融的平稳运行,保障消费者的金融安全以及规范金融行为。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和保护工作,针对目标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严肃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完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五是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规范和流程,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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