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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虚假诉讼,该如何维权?

2018-10-19丨刑

遵义 2018年20期
关键词:诚信司法法院

■丨刑 磊

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但因为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这类行为往往难以受到处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包括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将受到刑法处罚。

如何定罪量刑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简单点说,是指为了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这其中包括的情形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

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此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为此,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说,“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防范虚假诉讼

有些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及严重的后果,而去“飞蛾扑火”,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哪些“套路”属于虚假诉讼?

假借条逃避执行。赵某某因生意失败,债台高筑,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为了少还债务,赵某某想到自己侄女钱某某在2014年曾向自己转账140万元,便虚构了向钱某某借款140万元的债务借条。然而,秀屿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钱某某并没有借款140万元的经济能力,在铁证面前,钱某某承认了其与赵某某联手虚假诉讼的事实。

据了解,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民间借贷造假案件的特点明显。首先,诉讼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配合默契,一般为亲属、朋友;其次,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事前串供,关于案件事实口径一致,查处较难。

假离婚为谋钱财。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比如,因做生意亏损,对外欠了债务,任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

虚构商品房买卖骗取银行贷款。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于是,公司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把房屋登记在赵某等“买房人”名下,然后以此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顺利地从银行获取贷款。

三年后,该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没卖出手的房子,但难题却摆在眼前,必须注销掉赵某等459人名下虚假登记的房产。于是,公司老板找到了律师,让他们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注销房产登记。

经调解,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由该公司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通过虚假诉讼,459套房回到公司手中。然而,该公司又去税务部门申请退回此前缴纳的400多万契税,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检察机关介入,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套取冻结资金。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从法院冻结的拆迁款项中套取部分资金。于是,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持虚假材料以欠工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均保证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分别与被告人宋某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后来他们被法院执行局识破遂案发。

长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江苏苏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冯立介绍,“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近年来,在保险、仲裁和海外交易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

守护司法诚信

“以虚假诉讼来牟取私利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损害司法诚信和司法公信,必须依法进行防范和打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虚假诉讼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就有虚假诉讼罪的罪名。

对于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刘俊海建议在诉讼阶段,法院应针对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同时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进一步打通法院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以防恶意当事人“钻空子”。

还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法院应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与此同时,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同样至关重要。”冯立建议,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应注重传统宣传与新媒体信息发布相结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成果巡展等形式,提高虚假诉讼危害的社会认知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诚信风气。

通过对一些虚假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律师、法官等也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制造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认为,对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刑法,还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等与其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双重制裁,如此才能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权力滥用的行为,同时更好地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未来,随着《解释》的施行,期待着大家一起来守护好司法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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