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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

2018-10-18王贤吉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6期

文|王贤吉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处理各种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来源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实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运用,目前基本是参照刑法理论和借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就对继续犯罪、连续犯罪等跨越新旧刑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范对“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就成为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是相同的。比如,甲2017年2月1日一次性销售伪劣汽车配件20件,销售行为发生的同时,销售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也同时完毕终了,甲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都是2017年2月1日;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并不相同,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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