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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中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8-10-17祝魁叔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减负办案考核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突出主责主业,加强规范化办案,各级院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并进一步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条线考核。如何将考核与实际工作相契合,如何使考核机制的建设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如何在提高工作效能的情况下加强职业保障建设,是我们亟需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办案 考核 职业保障 减负

作者简介:祝魁叔,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46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中央深改组第十九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2016年在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突出主责主业,加强规范化办案,各级院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并进一步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条线考核。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考核虽有指导意义,但也是宏观的大方向,具体到实际办案还是出现了定义模糊,考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需加快解决。

一、 明确办案定义

检察业务工作中,办理案件通常理解为办理诉讼类案件,即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这是狭义的理解,还有一种广义的理解为,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辅助行为也是办案,如组织业务考核、案件评查、接访、数据分析研判、检委会工作、审查接收案件,流程监控等等。2017年6月《天津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院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办理案件是指领导干部依据法定职权,以承办人身份,通过亲自阅卷、讯问(询问)诉讼参与人、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制作审查报告、对案件作出决定、出席法庭、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等亲历性方式直接办理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或监督事项。

同时规定,领导干部组织、领导办案,研究、审核案件,或者主持、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不属于直接辦理案件。

此规定中虽然是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的要求,但就何为办案也做了限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员额检察官在不同的岗位中,均需按照本市《检察官权利清单》开展各自工作,《清单》中各条线员额检察官因岗位不同,所做的工作不同,所以权限不同,其中“案件管理业务类权力清单”对基层院检察官决定(行使)权力作出如下规定:

1.审核受理、分流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2.提出不予受理案件或者在系统内删除案件的建议。

3.对本院办理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流程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强制措施适用、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案件信息公开等;并对本院办案部门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进行送案审核。

对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情况,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对违规办案情节较重以上的情况,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建议。

4.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并统一保管涉案物品。

5.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书面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6.开展本院统计数据管理及数据分析研判。

7.对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各相关子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8.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开展日常评查;提出开展专项评查的建议。

9.其他应当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或经检察长授权决定(行使)的事项。

这些工作是否能够认定为办案,如为办案,有些工作是组织、协调才能完成的,有些工作是分析研判、数据对照分析,还有一些工作是常规性的。按照工作留痕的要求,这些工作无法计算工作效率及工作量。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检察官绩效中也没有记录和痕迹。实际工作中某些上级院要求下级院所有检察官都要办理诉讼类案件。

笔者认为,司改后检察机关在各条线设定检察官,就是为了体现各条线办案工作的专一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就案件管理业务而言,业务辐射庞杂。高检院明确了案管部门检察官权力清单,其中三项为工作重点。分别是案件受理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评查。高检院也多次强调检察工作要聚焦主责主业,那么各条线也要做好自己。大部制后多数检察院的案管业务与研究室合并为检察业务管理部,就是要突出业务管理,案管的办案应理解为广义办案,如非要办理诉讼类案件,必将导致案管人员职能定位不明,没有职业荣誉感,从而不能有效发挥案管职能,造成案管弱化,甚至人员流失。

二、上级院对下级院各条线考核必须重新调整

改革后,最高检对省市级院并没有条线考核要求,而一些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条线考核却考的风风火火,考核内容各具特色,丰富多样,大多为几个板块,即总则部分,明确考核主体和考核原则;基础业务部分,条线基础工作中基础分值及加减分项;综合业务部分,日常管理与特色工作中加减分项。其项目动辄几十,甚至百余款,分值设置更是细微到0.01。不可否认这些考核在下级院各条线工作中起到的指导意义,明确了工作方向,但大部分都是站在本条线利益,甚至是上级院利益的基础上设置的,有些条款没有可操作性,为上级院灵活掌握的弹性或兜底条款。基层院实际工作中除了检察基本业务外,还有很多事务工作,如服务配合本地区某些综合事务管理,本区相关各部委临时交办的事项等均需要人力物力。这些工作无法以考核体现。因统一应用系统的权限设置。各基层院条线不能相互摸清各自工作细节和加减分情况,加之考核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基层院工作中努力瞄准考核目标尤其是不封顶的加分项,产生了不少弄虚作假,花钱立项,跑关系要分的怪现象,脱离了改革的本意,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声誉。

现实中如某基层院检察长到上级院任职后,这个基层院的考核就会提升档次,基层院换届后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大起大落的现象比比皆是,工作还是照旧,但结果大不相同,其中奥妙只可意会。再如上级院各部门之间在没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独自由某部门出台文件部署工作,指定基层院其他部门配合完成,而这些部门没有接到上级院条线相关文件,且在考核中没有涉及,导致此项工作无法推动。笔者认为,司改的初衷就是去司法行政化,强化办案责任制,考核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必须要符合实际。上級院对下级院的考核首先要突出公平,不能搞主观倾向或看人给分。其次要搞好配合,在部署工作中上级院也要做好协调沟通。不能只站在自己的位置思考,拿着自己的文件要其他部门去执行,也不要动不动就因其他部门不配合就扣下级院本条线分值,这是典型的他人生病我吃药,长此以往,形成各自为战,棋子散布只顾考核而忽视整体。

三、加强职业保障,为检察官减负

据统计70%的案件是由基层院办理的,司改前除了由地方人大任命的检察员以外,本院任命的助理检察员也可以承担案件的办理,同时各部门人员定期轮岗,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状况。司改后基层院入额检察官不得超过39%,一般情况下各级院领导大部分为入额检察官,占去大约20%,还要留出一定比例的空缺。虽为每名员额配置一致两人的办案单元,但由于各部门案件类型不同,检察辅助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同为检察官,各有忙与闲,加之领导办案微乎其微,一些主要部门的检察官的工作压力较司改前增加数倍。待遇上虽有提高,但仍不成正比。工资待遇、绩效考核、职级对应等诸多方面没有文件精神,只是口头传达,一些省市院或基层院还在搞待遇平均,任意操作,使检察官在繁忙的工作中身心疲惫,缺乏职业荣誉感。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依靠顶层设计,要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文件,不能等、拖、看。让所有检察人员都心明眼亮,知道自己的工作付出与所得,知道自己的工作量与他人的工作量比较,知道自己的前途和希望。其次,各级省市院都已经出台了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大多明确了办案组织运行机制、人员职责权限、管理与监督、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官履职保障几个部分,在加强职业保障方面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定期轮岗、定期强制休假、学习疗养及退出员额后的保障一并做出规定,检察官这个称号是一段时期内的工作职业,是工作中的经历和认可,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岗位,只有大力加强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提高各种待遇,保证身心健康,才能使他们在案件的办理中踏实任干,也激励其他同志向往入额检察官,并在实现入额检察官的道路上积极工作。

上述几个问题有些是普遍存在的,有些是工作中偶然出现的,对此笔者或多或少的提出了一些拙见,但真正解决,还望高层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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