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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法治

2018-10-13王晓晋韦丽

青年时代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治影响

王晓晋 韦丽

摘 要: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起源,发展与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治最早在西方世界出现,其历史渊源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全面变革。中世纪中后期多元权力的斗争以及在斗争过程中所强调的各自掌握权力的权利,促进了西欧中世纪法学的产生,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和发展也对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城市文明兴起之后,市民阶级出现并逐渐成长,在他们身上所具有的的法治精神、契约精神、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由与权利意识,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的深层精神底蕴。同时,在12世纪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它为西欧法治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资源,为法治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西欧法治进一步发展完善,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原因;影响

一、关于法治

法治是法律史上一个经典的概念,其涵义随时而变,源远流长。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法治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里了解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起源,发展与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治最早在西方世界出现其历史渊源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全面变革。

二、中世纪西欧法治兴起的原因

法治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中世纪西欧法治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多元权利的斗争使法律更具权威

西欧中世纪广泛存在多种竞争性权力。昂格尔在研究西欧法律秩序形成时指出,法治的形成既得益于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又受惠于自然法传统——“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西欧中世纪的政体是政与教的二元政治模式,君权与教权这两个重要的政治因素在争夺权力的过程中强调各自掌握权力的权利,从而促进了西欧中世纪法学的产生。而在多种社会权力对立下的欧洲板块上还存有另外一些“楔子”,那就是城市。城市文明可以看做是法治的基石。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不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甚至是在思想文化上,它是作为封建制度的一种离心力量而存在的,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封建制度有着亲密关系。城市在争取自治的过程中,逐渐成长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中世纪西欧举足轻重。而正是由于多种力量的存在,它们之间的互相斗争,为法律权威的确立提供了可能,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2.城市文明——中世纪西欧法治的基石

近代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的根本动力主要是由于社会内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中世纪西欧城市就是其结果的一种表现。城市文明对法治的贡献在于:孕育了市民社会和市民精神,契约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通则,对权力的分权与制约的制度设计,市民权利意识成为西方法治传统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因素。

城市对市民精神的塑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的社会,在这里,私人利益获得了独立,迫切需要安全和合法性。社会成员摆脱了人身依附,他们以平等身份和契约的方式进入的社会生活。平等意识、自由和人权意识萌发。市民社会是由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构成的,它以私法机制调节社会内部关系。人们在谋求权利,争取城市自治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这种参与是构建在契约的基础上的。契约精神表现为独立的人格、自由平等、理性功利、民主政治等多元文化特征,是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和发展支柱。城市文明孕育出的契约精神对近代西方法治的意义在于:“近代欧洲在摆脱了中世纪的黑暗统治后,以契约精神来构建全新的经济政治秩序,进而步入法治化状态”具体来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取代身份成为社会的联结,其实质是法治代替人治的过程 。契约精神承认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地位,人格的独立自由。因此可以说,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社会自由理念生存的前提。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需要非人格化的理性的规则加以确立和保护,这些规则就是法律 。这样的法律政府也必须遵守。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在市民社会中表现为以自由、平等、责任为特征的自治领域中,不仅仅促进了法治化的商品经济,而且因为契约强调缔约方之间的意思自治,排斥国家权力的非法和过分干预,保护了个人权利和私域生活不被外力随意侵犯。市民的契约精神越发达要求建立宪政法治化国家的呼声也就越高。

另外,在精神层面上,城市市民社会初步孕育了市民尊崇自由,为自由而斗争的精神。城市获得自由后又培养了市民的民主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他们关注自身权利,私有产权,崇尚法律对调控社会的力量,这些为法律观念的传播与法律秩序的确立提供了基础,也奠定了西方法治的主体性。

中世纪城市自治的实践不仅促进了市民自治精神的勃发,也促进了民主、限制权力等宪政思想的发展。在中世纪西欧,出现了一个不依附土地和教会,而以商品契约经济为基础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普遍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以及公民意义上的国家两种身份。城市自由地位取得后,民主参与和自治管理开始确立,城市法的出现更是培养了全体市民的法治精神。城市法确立了市民的权利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建立起了市民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例如通过市民大会来参与法律的商讨和制定,并且城市法建立了理性的审判程序,规定未经法律程序不得进行对市民进行任意的逮捕和监禁。一方面他们保存了自律自治的私人空间,要求限定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另一方面,为了自我利益的满足和达成,市民要求参与到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中,并在此过程中监督政府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城市培养了人们“一种共同担负责任的兴趣”,激发了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并最终形成了中世纪的市民社会,造就了反映市民阶级利益要求的城市法

体系。

3.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是指在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法典,并将其基本原则和原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罗马法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生产与贸易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由于西欧当时的法律制度与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才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全面发掘在制度层面上极大丰富了新兴阶级寻找适合自己的立法资源。因袭罗马法制度,结合贸易实践及契约关系习惯,大量商法和私法体系逐步呈现完备。以罗马法为蓝本的西歐封建社会的法律,保护和促进了城市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法律意识在城市迅速扩展,研究罗马法范本已经蔚然成风。

4.法律阶层的兴起

在西欧的中世纪,逐渐兴起了一个新兴的阶层——法律阶层。他们崇尚法的权威,接受和认可法律具有普遍性、系统化的技术和方法,并且掌握了这种技术和方法,于是他们形成一个特殊的共同体;而在这个共同体中,他们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精神和品德。

古典法治文明经过日尔曼人的摧残和践踏,及至中世纪早期,留给世人的仅为些许法治火花和零散的记忆。而世纪形成的法律职业阶层,则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努力发展出了一系列理论,开创了近代法治理论的先河,在古典和近代法治文明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成为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三、影响

中世纪作为连接古典法治文明与近代法治文明的枢纽,在承接罗马法治精神的基础上,为近代法治的形积聚了深厚的底蕴。中世纪的法治推动了西欧城市的兴起,促进了中世纪人们观念的改变,虽然中世纪法治有许多的弊端和局限,但相对于古典时期的法治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在中世纪法治文明中所孕育的法的权威,对法的崇尚,在近现代社会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第 199 页.

参考文献:

[1][法]泰格,利维.法律的资本主义兴起[M].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美]朱迪斯·M·本内特 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界史第10版》[M].杨宁,李韵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4][英]爱德华·甄克思.《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M]屈文生,任海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5]王本存,王迎春.多元权利与法治——以西欧中世纪为例[A].铜仁学院学报,第10卷第5期.

[6]谢永杰.城市文明:中世纪西欧法治文明的基石[A].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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