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子证据条例》(草案)研析
2018-10-1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
网信军民融合 2018年12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吴沈括
◎华东政法大学 陈柄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甄妮
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其载体具有特殊性。电子证据取证问题产生的背景主要在于电子信息服务日益全球化以及其被滥用作为犯罪的工具或为犯罪提供便利的管道,而互联网无国界性以及数据存储位置不特定性为调查取证活动带来了许多困难。鉴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跨境取证电子数据、打击现代化犯罪形式的需要,建立取证合作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申言之,当下,人际之间的信息交流越来越依靠电子信息工具,诸如电邮、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等等。人们在享受这些工具带来的便利与好处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在利用这些工具进行犯罪活动。当犯罪发生时,调查人员能够找到线索的唯一地方通常是这些电子工具,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调取合法证据。鉴于互联网无国界性质、数据存储位置的不特定性,在众多相关的刑事案件中,欧盟成员国当局对取证存储在本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服务提供商的数据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在此时代背景下,欧盟《电子证据条例》(草案)于2018年4月17日由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的总体目标在《电子证据条例》(草案)中得以体现,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1)基于欧盟共同举措提高司法协助效率;(2)改善成员国当局与非欧盟国家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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