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8-10-11刘天岐
时代经贸 2018年21期
刘天岐
【摘 要】继承公证制度是根据继承人申请,证明其继承行为有效性的公证机构法律规定合法活动。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就划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大类。实质就在于有效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合法性继承权和归属情况。
【关键词】继承公证制度;法定继承;关系确认;制度完善设计
继承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证明了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具体的继承公证行为中就涉及到有效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部分它旨在希望减少目前存在于社会中的继承纠纷问题,对于家庭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建设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促进意义。
一、继承公证制度中的法定继承公证
繼承公证制度代表遗产集成中作用于继承公证性质的相关法律认识,但是,它在宣告继承人继承权或是对继承遗产进行证明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争论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确继承公证制度中有关法定继承公证的有效范围,并明确它所具备的法律作用。
(一)法定继承公证
法定继承公证是继承公证制度中的一大类,它与另一类遗嘱继承公证在发生时间、办理流程、提交公证材料等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而且遗嘱继承公证主要针对继承人生存状态下,对自己在死亡后财产的处理行为,其中涉及多项遗嘱分类,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法定继承公证则要明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法定上的扶养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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